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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权转移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冲击,亟待转型重塑。在法理层面,基于司法民主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定位为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而非职务犯罪调查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观念层面,要理顺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在操作层面,要因应“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放在检察机关的批捕与起诉行为上。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内部改革方面,要确保监督评议过程的独立性,增强监督评议结果的约束力,并注重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人身权,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回归。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制度具有规范调查行为、证明调查行为合法性及防止冤假错案多重价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限制了其功能发挥."留存备查"及将检察机关调取监察录音录像理由限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录音录像之事实证明功能;同进立法并未明确被追诉人是否享有申请调取权及监察机关拒绝调取的程序制裁后果,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有效落实.因此首先应肯定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制度具备的多重功能:以规范调查活动、保障被追诉者供述自愿性为主,以事实证明为辅.在此基础上,完善司法机关调取监察录音录像制度,构建录音录像资料差异化移送制度.此外应赋予被追诉人申请调取录音录像之权利,完善被追诉人申请救济之方式,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以实现"两法"有效衔接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因监察调查独立于刑事诉讼,除检察机关经由"商请"方式提前介入职务犯罪外,当前监察法律规范就其他主体提供法律帮助之规定仍暂付阙如.基于程序相称性原理、程序对抗平衡及人权保障之需要,立法应从理论探讨层面确立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程序救济之必要性.从主体身份上,应将指派"公职律师"纳入法律帮助主体范围;从介入时空上,应考量监察立案与监察调查措施审批之时间界限;从权利保障上,应从程序上贯彻法律帮助之"告知"与"批准"义务;从运行效果上,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法律帮助应贯彻"在场"原则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上之"有效辩护",且不应忽视被调查人移送审查起诉以前的认罪认罚主观意愿.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5.
立案侦查是国家对职务犯罪行为启动追诉程序的标志,而侦查管辖权的归属则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陷入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一元侦查机制”在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制度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的困境予以彻底破解.该机制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将地区管辖的标准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犯罪地原则,将原本模糊的级别管辖标准清晰化,将指定管辖规范化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相应的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6.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其中,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工作法治化是关键问题。现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监检关系呈现监察机关主导强势、法律监督缺省、侵权救济自监自纠等样态,与现行法治发展状态仍有差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思想、分权制衡的法治原理、诉权保障目的论是监检关系合理构建的法理根基。从宪法规范的监、检机关的法律定位与权力属性,从法规体系的统一与协调,以及对国家反腐政策的分析都表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法律监督之间存在着追诉职能的一体与分离关系、诉讼业务上的指引与被指引关系、权力制约上的监察与监督关系,以及侵权救济上的制衡关系等逻辑范式。为此,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晰监检逻辑关系,理顺党委与监委关系,依靠实践理性推进监检关系的合理生成。  相似文献   

9.
2018年颁布实施的《监察法》确立了监察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审查制度的设置旨在化解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效反腐与司法宽容理念之间的张力,有其现实逻辑和必要性。但审查制度的目的合理不能直接推导出其内容合理。具体而言,监察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存在双重审查流于形式、审查内容不明、审查方式封闭、从宽建议形式效力各异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等方面对监察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2.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相似文献   

13.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制度强调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制约十分薄弱。由于内部监督效果不理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虚置和权力滥用现象。我国应当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制度,强化当事人、法院和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职务犯罪侦查权当属于我国检察机关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将所专属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其内设机构中进行具体划分。目前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享有职务犯罪初查权或侦查权的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五个部门。起初作如此的划分其初衷有其一定道理的,但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牵连化,如何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侦查管辖职能划分,是当前面对牵连案件管辖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管辖权的权属现状与存在问题,通过追本溯源提出一些有关司法制度性建构的建议,便成当务之急了。  相似文献   

15.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16.
文章研究刑法上占有的性质、意思、事实、标准与合法性等问题,并指出刑法与民法上占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观念上的占有,刑法也呈现越来越明显的观念化趋势,而在于刑法与民法在责任价值上的差异,民法通过占有奠定起诉权基础,而刑法界定占有以保护财产秩序。刑法上占有标准的界定,应当引入其他法律制度中的优势证据标准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为界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7.
控辩平等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它是构建科学诉讼结构、体现司法公正及保护人权的需要,这已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达到共识,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在某些权力的设置上,特别是无法正确界定检察官庭审角色,影响到控辩平等原则的有效贯彻,亟需在立法中得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落实。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从当事人和法律监督者两个角度,提出对检察官在刑事庭审中科学的权力配置设想,保障控辩平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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