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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是加速公司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对转投资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又不能过多限制,否则就使公司丧失了活力。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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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转投资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转投资是以公司名义对其它法人实体进行长期投资进而成为其股东的行为。它不同于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各国公司立法在对公司转投资是否限制问题上态度不一,支持与反对转投资限制的立法主张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我国立法对此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总体讲是适宜的,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仍无法可依。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转投资限制立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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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公司通过转投资的途径加速资本扩张,增加市场占有份额已经成为最有效和最常见的经济现象,是公司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数额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实际运作过程中超额转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性质的分析及国内外立法例的对照,对公司超额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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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公司通过转投资的途径加速资本扩张,增加市场占有份额已经成为最有效和最常见的经济现象,是公司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数额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实际运作过程中超额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性质的分析及国内外立法例的对照,对公司超额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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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对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真实有效出资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而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的规定,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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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64-68
通过域外相关立法的介绍以及有关法理分析,结合对我国目前法律制度设计的实证研究,认为可以将对转投资的限制纳入公司章程自治的范畴,通过实施和完善公司法的其他制度设计降低取消转投资限制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对在立法上取消转投资限制后完善我国转投资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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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不仅包括股权投资还包括债权投资 ,对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理解应做扩大解释 ,对转投资的对象、形式及转投资的数额应作立法上的调整 ,这样有利于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 ,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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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法人 ,必须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称之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若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在其权利能力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则为越权行为。对于越权行为 ,法律确认其无效的原则即为越权行为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 ,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 ,它渐渐成为一种没落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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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权利能力限制刍议张梓太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首都公司法典,该法典对中国公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拟就中国公司权力能力的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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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准生证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为准生证属于行政立法上的地方性规章范畴的禁止性规范文件,构成对公民生育权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我国在准生证限制的方式上应该变"事前审批制"为"事后登记制",改为"一孩生育备案制",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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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理论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法理基础,有关权利能力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行为能力只是表明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能力,不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无行为能力规则对未成年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某些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公司法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内容涉及公司法的各个方面 ,对于有些内容已做了根本性的修改。但其中关于公司形式、公司转投资、公司资本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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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无捐赠的权利能力,对我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公司的对外捐赠将会涉及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只有在对公司是否具有捐赠能力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规制措施。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现状,对公司政治捐赠应采取禁止态度。这是因为公司捐赠有弊端,且难以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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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内容涉及公司法的各个方面,对于有些内容已做了根本性的修改.但其中关于公司形式、公司转投资、公司资本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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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未做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设立中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到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现象。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尊重实践,应该赋予设立中公司一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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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商事组织经营范围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且无论是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还是在WTO法的框架下,都存在着其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商事组织的权利能力可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应把一般权利能力范围内的经营范围的确定与登记视为商事组织的一项权利,特殊权利能力范围内的经营范围的确定和登记视为一项义务。外贸经营权应是商事组织的固有权利,其获得不应以备案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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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来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87-388
结合我国现行的宣告死亡制度,对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顺序以及宣告死亡的效力进行了探讨,认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应仅限于以死亡为要件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且他们之间应地位平等;宣告死亡应消灭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但需对其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