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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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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内侵权责任的存在,而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存在诸多缺陷,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婚内被侵权一方配偶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受害人、制裁侵权人及预防侵权的角度出发,应建立一般性的婚内侵权制度.婚内个人财产的存在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婚内侵权救济的提起并不必然带来婚姻解体.现行婚姻法应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婚内侵权责任规则.婚内侵权责任在成立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无异,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可灵活设计.  相似文献   

2.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婚姻关系是人类生命得以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生活中,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排除了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不用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不但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情杀、仇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责任,在立法上应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稳固家庭。  相似文献   

4.
婚姻关系是人类生命得以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生活中,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排除了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不用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不但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情杀、仇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责任,在立法上应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稳固家庭。  相似文献   

5.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新婚姻法使我国在离婚救济措施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立法,尤其是离婚立法。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运作不够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对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定期婚姻契约是婚姻自由的体现,符合私法自治理念,因其能缓解大龄男女滞婚及非婚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社会问题,减少离婚诉讼,节约司法成本而具有存在价值。但同时,推进定期婚姻须解决好婚姻登记的变革、社会低生育率的压力、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子女利益保护和婚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定期婚姻契约能够促进契约伦理和家庭伦理的一致,是制定或补充婚姻法律的新思考。  相似文献   

8.
对离婚调节的非道德化倾向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一直呈上升态势,对离婚的调节也出现了日趋明显的非道德化倾向.我国社会的婚姻现实、离婚的道德成因、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离婚的双重影响及道德调节的特殊作用,都决定了当代社会的离婚行为不能没有道德调节.只有将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心理调节有机结合成"金三角",才能共同构筑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9.
青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他们的婚姻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青年农民工结婚难、离婚快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生存环境的恶劣、离婚法律制度法源的分散和不规范、城乡制度的缺失、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青年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和思想文化的差异等是造成青年农民工婚姻问题的基本因素。基于以上因素,必须进一步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提出相应救济措施,完整构筑一个保护青年农民工的法律体系,从各个层面保障青年农民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正在法律语境之外,中国式离婚通常与一个词相关联,那就是"闹离婚"。这个词既表明结束婚姻的过程曲折耗时、充满彼此折磨的火药味,也可以特指女性因为维系婚姻关系的意愿更为强烈而表现出歇斯底里的一面。然而,过去的10年中,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态度正在悄然改变,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占比增加,婚姻这一最为严格的社会和经济契约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呈现出更为脆弱的趋势。这既与  相似文献   

11.
出于增进家庭福祉和婚姻收益的考虑,很多夫妻选择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多数丈夫在婚姻期间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而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离婚时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广大妇女对婚姻的投资水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明显的可分性,在离婚时可以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13.
抗战时期粤西经济畸形发展,社会变动。当地妇女家庭地位提高,在婚姻关系中表现出较强的自主性,登报声明离婚、退婚、脱离关系者比比皆是;部分妇女诉诸法律,地方法院肯定了妇女的婚姻权益,婚姻自由观念和法律意识开始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夫妻关系制度应赋予婚姻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立"婚姻期待利益严重损害"的诉讼离婚标准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建立无过错离婚的女方合理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现行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过于关注婚姻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既不符合婚姻的本质,也存在着侵害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侵害男性军人配偶生育权,对军人婚恋限制过多,实效不强等弊端;完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应着力于提高军婚的质量,通过灵活的政策提高军人的待遇和职业吸引力,加大对军人家属的奖励优抚力度,多创造分居军人家庭的团聚机会,为军人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支持,同时在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军人离婚否决权行使的范围,降低军婚缔结的风险,真正提高军婚保护的实效。  相似文献   

16.
我国正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变革期,行进在全面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离婚的制度实践伴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多次修改不断完善,在传统和现代的碰撞中生成的离婚法理也由于《民法典》的出台而沉淀下来。在现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离婚法理表现在文明、制度和人的三重维度中,离婚自由和离婚权利是社会进步的文明表征,离婚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确认爱情消亡的法律制度,离婚是合法解除婚姻契约、正当调整社会关系的善治程序。  相似文献   

17.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divorce risks in first marriage and the timing of the first birth is inspected in a life-table analysis of registered birth and marriage histories from Norway. One of the main conclusions is that the high propensity to divorce among women who have had a premarital birth is not confined to those who marry someone other than the father of their child. Also, women who have had a premarital child with their husband, run a much higher risk of marital breakup than do those who had their first baby in wedlock. The relative difference between these two groups, which appears to be particularly large at the beginning of marriage, has decreased during the last two decades. It is argued that couples who postpone childbearing beyond two years of marriage may have particularly low divorce rates.  相似文献   

18.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然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狭隘、责任主体受限、救济途径单一等多个方面立法不足的影响,使得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体而言:一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将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奸、卖淫、嫖娼、酗酒、吸毒、赌博以及迷信活动等情形纳入进来;二是允许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插足其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损害赔偿亦应适用于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19.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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