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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并不必然违背程序正义和违反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原则.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法官受一定程序规制的庭外调查权,还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特殊要求或实现法官实质中立的必要途径.因此,主张取消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论调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2.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作为法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法官
惩戒机制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程序设计对法官权益保障不充分、公正性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和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亟待改革、完善。改革我国法官惩戒机制,应该在有效监督法官不当行为的前提下加强法官职务保障和
有利于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需要设立中立性和专业性的惩戒主体,实现惩戒程序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并完善
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3.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4.
管理型法官区别于裁判型法官,是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主要是审前程序中出现的法官新形象。由于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程序权,造成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英美国家进行了持久的民事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程序管理权,进行案件管理、程序管理和证据管理,以促进程序经济,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借鉴管理型法官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乃至整个诉讼程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纠正片面强调建立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的改革思路存在的偏差。 相似文献
5.
杜宝庆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7(3)
刑事审判公正价值的实现是刑事审判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最终结果.刑事审判制度再好,如果不能良好地执行,其社会意义也极其有限.司法公正是人类永恒追求.刑事审判公正价值的实现是刑事审判的精神所在,是刑事审判的最高境界.因此,我们应加深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对刑事审判公正价值原则等的深刻认识,进而谋求刑事审判中诉辩平等、法官中立、控审分离等公正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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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英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1)
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有重大影响,但传统调解观念使法院调解脱离规范与法制,在实践中呈现异化现象。现代法院调解应以公正、效益、安定为价值目标,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法官积极中立地位为合意达成之契机,以约束法官行为、合理处理调判连接的规范化程序为保障,并逐步实现调解程序的规范化操作。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巧玲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13-116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8.
人性是理性与非理性、性善和性恶的统一。法官中立与人性具有内在的联系。人性的非理性和恶性是法官中立确立的必要性根据,人性的理性和善性则为法官中立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从人性论视角而言,要实现法官中立,必须遏制法官人性中的非理性和恶性,培育法官的理性和善性。为此,我国必须确立法官无因回避制度,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条件,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的道德品性。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文燕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5):164-170
审判行为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机制的运转,也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审判行为失控或者变质,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规范和制约审判行为的基本途径有三一是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官素质;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诉权,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制约;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健全责任制度,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 相似文献
10.
论法官释明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薇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44-47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在实际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没有限度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正的失衡。在这一情形下,笔者建议引进国外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笔者首先分析释明权的含义和限度,然后进一步论证中国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孙伟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65-67,71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官选拔制度现状和存在不足的剖析,提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官选拔模戈和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基本设想,主张将法官的选拔和培养相结合,分别实施不同的筛选过程: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以上教育阶段的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要求有从事律师实务的过程;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律师中选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音的法官则从法律院枝法学教授中选拔;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实行遥级晋升制度,以保证实现法官队伍的高素质要求。与此同时,设立法官迷选委员会,实施严格的审查和面试考核选任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相似文献
12.
赵信会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4):45-48
庭前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庭前程序 ,由于法官的积极介入和对当事人的排斥 ,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而一步到庭的庭前程序改革 ,由于没有从根本上理清庭前程序的地位 ,不仅无助于公正的实现 ,也使法院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庭前程序改革应以被告强制答辩、证据开示、举证时限为核心 相似文献
13.
张国桥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3(5):97-100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构成,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民事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判决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民事保全程序必须满足司法公正的相关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保全程序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以司法公正为视角,分析了民事保全程序的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公正与民事保全程序的关系,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视角下探讨了民事保全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司法不公正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司法公正关键在于法官,而法官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依赖于法官身份的职业化、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法官的薪俸保障等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因此,在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司法公正之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5.
张熙照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7(3):142-146
本文以民国初年(1912—1928)的法官制度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充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了民国初年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一系列新式法官制度,推进了司法独立的进程,使法官能够恪守中立,严格依法审判,选用精英出任法官,使法官能够严格职业操守。同时,对其中某些制度实现程度的有限性和弊端也进行了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16.
17.
孙震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3):53-55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区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类型。根据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程序公正可以被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司法效率这四方面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顾俊杰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4(3):68-71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法官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关键的一个环节。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状况和存在问题 ,提出了对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些观点。即 :制定统一的更加严格的各级法官任职资格标准 ,消除法官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现象 ,推行法官的职业化改革等。 相似文献
19.
陈凤贵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2(1):42-44
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事实认定真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辩论没有拘束力,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力空间大;限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数量少、质量差,而法院采信证据的条件严格,可能导致法官认定事实难以贴近“客观真实”。完善律师制度,强化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实现民事诉讼实体价值、克服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缺陷的有力措施,也是未来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0.
孙伟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4):65-67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官选拔制度现状和存在不足的剖析,提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官选拔模式和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基本设想,主张将法官的选拔和培养相结合,分别实施不同的筛选过程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以上教育阶段的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要求有从事律师实务的过程;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律师中选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则从法律院校法学教授中选拔;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实行逐级晋升制度,以保证实现法官队伍的高素质要求.与此同时,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实施严格的审查和面试考核选任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