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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本文从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责任范围、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单方终止权等四个方面,对《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保证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本文的核心在于对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最高额保证的责任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间与保证期间的区别和保证人单方终止最高保证合同的要件等在民商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和理论进行整理和批判,以期完善最高额保证的理论研究,并对《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方面的立法完善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一个重要而又很复杂的问题,但有关保证期间能否中断、中止或是延长的问题,约定保证期间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正确处理保证期间中的这些问题,往往直接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探讨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界定。  相似文献   

3.
[摘要]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买受人以所购商品住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购房、由出卖人承担还款付息连带责任保证而产生三方关系的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之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在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中不能完全适用;对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或“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的规定;对银行单独起诉出卖人的,还须增加“应当通知买受人通知参加诉讼”或“应当追加买受人为当事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5.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自然人保证制度是补充借款人信用的重要制度。由于保证的特殊属性和自然人的特性,确保当事人审慎判断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其中就包括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问题。我国现行保证制度对自然人保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弱,其保证的书面要式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应遵循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范关于保证合同书面形式规定的立法宗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强化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针对自然人保证合同违反书面要式性的效力问题,应从完善电子合同保证书面方式、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的书面要件与自然人保证人的签章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保证制度的书面要式规范。  相似文献   

8.
谭庆德 《东方论坛》2002,(6):11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混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保证期间当作除斥期间,但又缺乏民法基本理论支撑,使保证期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为不便.本文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视角,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中,《担保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保证责任期间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担保法的规定和实践运用中 ,保证期间无论在语义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保证期间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切入点 ,首先分析其应然层面的涵义 ,再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进行检讨。采取先立后驳的逻辑思路 ,并在驳的过程中两相对照印证所立的正确性。并期望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明确的凸现保证期间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保证合同既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亦可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导致无效的原因不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若因保证人的过错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将丧失预期的担保,保证人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皆不相同。保证人所负责任的妥当与否影响着保证的担保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制度中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1)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贷款人对其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自然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鉴于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应采用形式登记方式,适当简化登记手续;(3)根据我国国情,应适当扩大国家机关的担保范围,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3.
保证期间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确立的保证期间,从立法体例、类型、完成效果及解除保证期间的法定理由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保证期间地位、作用及立法走向,以期对我国保证期间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以占有方式为标准将约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与质权;在此标准下,又依据担保标的物属性将权利担保分为抵押与质押。此区分标准导致了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结构与抵押、质押法律规则设置的一元化基础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一以贯之地采用占有标准来区分抵押与质押,即:以是否移转占有将权利区分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由于知识产权无法适用占有,应当将知识产权担保定位于抵押。  相似文献   

15.
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存在矛盾,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也非所谓的失权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附期限法律行为所附的解除期限。  相似文献   

16.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7.
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因其特殊性,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出现诸多的难点,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在法治的正常状态下不仅会失去司法的保障,而且还会受到司法自身的侵害。然而,人权司法保障是无条件的,再大的困难也要克服。民族关系、统一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化和司法“自治”等方面在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容易出现司法漏洞,损害人权。消除人权司法保障的隐患,是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社会发展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8.
保证保险作为一个全新的保险类型,目前对其性质的界定存在立法空白,加之理论界争议颇多,以致出现大量纠纷。本文通过保证保险与保证的比较分析,论证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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