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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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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当前林权改革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清楚的界定。本文从分析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概括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重点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林权概念的界定——《森林法》抑或《物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林权的界定,《森林法》与《物权法》有所不同。《森林法》将森林视为立体结构的自然资源,故而将林权定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而《物权法》则将森林资源视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将其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在《森林法》修订中,可以将林权界定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客体包括林地与林木,而内容包括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下资源所有权以及森林景观开发权等。在具体语境下,应对具体的林权所指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以物权理论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物权化是回应现实诉求,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措施是:赋予林农排他的林地占有权;落实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确保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完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赋予林地、林木使用权以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由于森林、林木、林地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对其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限制过多,导致林权抵押缺乏其应有的物权属性。通过对森林资源物权属性的分析,将森林、林木、林地的上位概念森林资源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丰富了林权抵押的物权属性。林权抵押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依据政策的扶持,相关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加快立法规范的步伐,完善相...  相似文献   

5.
土地保障功能下集体林地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林地有效流转是实现林业规模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受土地保障功能的制约,集体林地流转面临着流转成本高、流转意愿低和流转过程复杂等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制度根源在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不当限制、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能无法充分实现。在目前经济社会条件下,中国应将林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负载于林地所有权之上,通过立法保障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的充分实现,为集体林业提供可持续的发展机制,促进集体林地高效流转,并为农村耕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6.
由张菡冰博士撰写,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一书,以产权资本化理论为指导,对集体林权的界定、估价、转让、入股、抵押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现将书中的一些主要学术观点简介如下 :一、明晰界定产权是林农财产(本文仅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实现的制度前提。明晰界定集体林权,就是要明确界定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历史地看,集体林权的主体演变与国家"三农"政策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在目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下,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拥有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7.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8.
利用2011年江西省6个案例村农户调查数据,以“分山到户”后的农户造林为研究对象,在描述、比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后案例村农户造林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制度因素对农户造林意愿与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内容完整而排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造林意愿的根本原因,林业税费减免、林业补贴制度促使农户造林意愿转化为造林行为,林权流转、抵押制度缓解了林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对农户造林活动的约束,但制度供给显著不足。而限额采伐制度则增加了农户营林成本,并对森林质量有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以后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种形式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探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应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逐步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建立《农业公司法》,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以此为基础来推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公司进行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基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充分,这严重限制了农民利益的有效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农村的实现。现行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定不足。应当取消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允许承包方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等方式以扩大流转。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3.
以198份银行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建立多类别逻辑回归模型,分析林业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林权登记管理政策、限额采伐管理政策、林权交易管理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显著,指出政府应通过健全我国林权登记管理政策与完善限额采伐管理政策和林权交易管理政策等,以进一步维护金融交易安全,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开展。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法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它在现行土地法体系的多重目标和逻辑下存在显著的制度冲突和权利限制问题,破题的关键是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和原则。这要求将财产权逻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主线,将多元目标拣选、提炼为两项原则——即农民权利实现机会和承包经营权益的绝对保障,并以这两项原则划定财产权逻辑的适用前提,而未被转化为原则的其他目标则只能在不违背主线逻辑的前提下设定和适用为该目标服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度改革的思路将趋于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共同构成三层次的权利体系。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制度前提,土地经营权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获得创设并承载旧制度未竟的使命,就长期而言,曾施加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转让、抵押、期限上的限制将逐渐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再分配将吸纳更多授权性(自治性)规范,但出于经验性考虑,短期内的制度调整仍有待变通设计与实施。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已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典型模式。两种模式在抵押实质、流转市场、政府财力、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风险化解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者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市场、抵押操作规范做出了相应要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地抵押仍然存在试点推广的可行性;鲜明的农业主导产业、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的流转市场、严密的操作规程是推广农地抵押融资的必备条件;抵押物价值、政府行政能力及财力、土地流转市场及群体信用差异是模式差异选择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农户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承包地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允许买卖,因为农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承包地和宅基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一起打包流转等情形。这些流转方式在农村现实中已经广泛存在并被接受和履行,但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些流转方式的效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予以考虑,从而做出不同的效力判断。  相似文献   

1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出发,分析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本文提出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可操作办法和借鉴国外经营规制,从而进一步推进林权改革。  相似文献   

1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确保集体林权的有序和有效流转显得至关重要。林权抵押是解决林业发展资金难问题的核心。目前集体林权抵押过程中,存在着集体林权主体的虚位、抵押物限制、抵押物价值评估障碍、集体林权中处分权的残缺等法律障碍,应立法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结合林业产业的实际情况,拓宽林权抵押物范围,确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互补的林业保险制度,强化林权抵押保障。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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