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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内智慧司法实践来看,人机协同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阶段。人机协作在智慧司法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立案阶段目的在于人民司法获得感的实践提升,智慧裁判目的在于对数字正义的司法追求,智慧执行的目的在于对胜诉权益的司法维护。然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仍面临着缺乏能动司法意识的问题,存在机械司法的法律风险、阻碍法官自主性的伦理风险、算法黑箱与技术鸿沟的技术风险。因此,在人机协作机制完善中应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机”协同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为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
智慧司法生态设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轻法官群体的非诉讼任务,但同时在法官责任终身制的背景下,智慧司法制度极易成为该群体“去责任化”的“避风港”。智慧司法平台的应用,使得司法决策者的决策方式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司法责任的认定程序及结果也随之发生改变。从“卢米斯案”来看,针对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多是关注算法风险及程序正义等问题,忽略了数字技术对现有司法责任伦理的冲击。司法活动的数字技术应用将导致司法责任规避的法理复杂化和多元化,极易在司法系统内形成“数字避风港”的倾向。因此,在拥抱数字技术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对司法责任伦理的冲击,构建起数字时代的司法责任体系才是完善智慧司法生态制度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趋势也普遍化。但由于技术不成熟以及智慧法院固有特性,其暴露出一系列风险,如人工智能审判重效率轻公正使得审判结果有失偏颇,程序代码的非文字化使智慧法院的判案过程不透明,人工智能辅助审判难以处理涉及道德与价值考量的纠纷,技术标准不一导致涉案数据存疑,系统漏洞引发信息泄露等。作为我国“全面推进数字建设,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智慧法院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从官方政策到司法实践都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面对存在的风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正视智慧法院的工具属性,控制人工智能的司法边界,根据案件性质和疑难程度选择性适用智慧法院系统处理案件并积极反馈技术缺陷,通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层应用回应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4.
实证考察发现,B市的智慧法院建设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上级规划与下级创新之间、强力推广与有限应用之间、产品使用与系统开发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与司法科层的组织目标差异、智慧法院建设的内生动力不足,以及业务专业性与技术专业性之间的摩擦密切相关。面对这些实践难题,未来的智慧法院建设要以“司法为民”为导向,构建便民化的智慧司法体系;正视司法的特殊性,提升智能司法产品的实用水平;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人才和技术支撑体系。  相似文献   

5.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与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司法伦理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因素.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伦理作为司法文化的主线和核心,对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成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只有高度重视法官的司法伦理教育,着力加强法官的伦理信念和伦理自律,才能有效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进而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培育和建设一支优秀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6.
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但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的人工智能,干扰了法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模式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算法的偏见和不透明影响司法公正与公开,人工智能对公权力机关办案能力的强化,使得传统稳定的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风险。对司法人工智能定位的偏颇是出现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工智能须坚持辅助性定位,治理其需秉持“法治归化技术”的思路。应通过贯彻司法责任制和限定人工智能的运用情境来强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推动建设算法公开机制以加强司法公开;用人工智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提升其诉讼能力,可尽量使诉讼结构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7.
现代社会的环境伦理在道德考量的范围上逐渐扩展,尽管它们之间争执不断,但是也能抽象出有助于环境治理的基本共识。风险时代的环境法因为自身的制度缺陷无法应对未知的环境风险和已知的环境危机。恰逢其时,环境公共伦理为风险时代的环境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养料池。环境公共伦理法律化是环境伦理走向实践的关键环节,它主要是通过为法律制度构造提供技术基础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解释达致的。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的发展 ,法制的完善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法院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独特的优点 ,在司法实践中 ,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时代赋予法院调解新的价值的同时 ,也使其原有的法律规定弊端凸现。本文拟从法院调解三原则的地位分析中寻找促进和规范法院调解的途径 ,并运用新证据规则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宁夏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成效显著,但相关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病和痼疾。因此,应全力提升智慧法院建设中对人文精神和伦理价值的重视,从严适用虚假诉讼制裁及强制手段并健全联合防范机制,完善裁判文书上网质量监督及信息反馈机制,加快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等配套规定,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以全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目标。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法院核心的司法管理方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经过司法实践探索已逐渐发展为一体化的“审判监督管理”,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赋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建设成果和创新做法。但迄今为止,关于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理论架构尚未完全形成,整个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尤其需要对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标准缺位、配套应用系统研发的技术限度、司法人工智能融入的价值失衡、粗放管理导向偏差的数据失真等问题进行反思。本研究基于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总结,尝试构建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的理论体系,从底层支撑、应用平台、管理维度、一体化管理模式等方面,为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实践架构。  相似文献   

11.
技术创新管理的伦理风险出现的情况取决于技术新颖度、公共管制强度、技术创新的经济比较收益、恶意开发成本和主体自律约束等五种风险影响因子。创新技术越新颖,技术创新的经济比较收益越高,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就越大;而公共管制力度越强,恶意开发成本越高,创新主体的自律约束越强,则发生伦理风险的可能就越小。因此,技术创新管理的伦理风险等于该创新技术的伦理风险因子与创新主体的伦理冒犯概率和可获得的伦理风险收益率三者之积,从而形成了技术创新管理的"伦理风险乘数效应"。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了传统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传统新闻业同样在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随着新闻信息过载的不断加剧,由大数据衍生出的算法推荐新闻迅速崛起,算法信任、数据优势与新闻媒介的数字化客观上为算法推荐新闻的应用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毋庸置疑,算法推荐新闻对于实现新闻准确分发、增强新闻受众黏性具有重要意义,智慧化、瞬时性的算法推荐新闻具有精准、高效、个性化优势,但同时算法作为一种复杂性、不确定性技术,带来了多层面、多环节、多领域的风险挑战和制度掣肘,算法推荐新闻同样引发了"算法黑箱" "算法偏差" "技术霸权""责任缺口"与"信息泄露"等多种伦理风险。当前,学界对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是否真的成熟,以及算法推荐新闻可能引发的伦理危机研判明显不足。对此,从技术不确定性理论所内嵌的技术本身不确定性、技术认知不确定性与技术制度不确定性三个向度,可以为算法推荐新闻的伦理风险提供适当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厘清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发生的根源,可将其归纳为技术本身不确定性向度的数学洗脑与主体性缺失、技术认知不确定性向度的能力不足与底线失守以及技术制度不确定性向度的法律规范与伦理体系的不完善。具言之,算法推荐新闻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已有伦理形态与法律规范逐渐无法有效规制其伦理风险,亟需建构专业化、制度化的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规制体系。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应当奉行何种原则是规制路径建构的前提性、方向性议题,分析认为技术不确定性下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需坚持新闻透明原则、价值中立原则和德法共治原则。当然,随着算法推荐技术、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不断进化,新闻透明原则亦需与时俱进,对算法推荐新闻的新兴伦理风险予以有效规制,新闻从业者、算法推荐新闻分发平台等要坚持以价值中立原则为指导,强化算法推荐新闻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并在德法共治原则指导下明确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范式。从以上原则出发,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伦理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构,即在技术本身不确定性向度加强算法公开与算法解释权、数据权利等保障,在技术认知不确定性向度推动新闻从业者计算思维的培养及伦理约束,在技术制度不确定性向度采取伦理结构化与法律问责等规制对策。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充满了未知和风险。科学技术从过去到当今在各种风险规避、防范和治理中都显示出巨大的力量和作用。然而,随着全球风险社会趋势的日益明显,现代科技在其产生和应用的过程中,自身也遭遇到多重风险,陷入了发展的困境,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开始动摇。科技所带来的"副作用"和科技应用的多重风险问题开始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博弈论研究现代科技的各种风险,归类并分析了现代科技自身的各种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伦理风险,研究了这些风险背后的相关博弈,如知识博弈、利益博弈和道德博弈,等等,并呼吁建立相关的科技风险治理机制和科技责任的全面落实。  相似文献   

14.
“基因编辑婴儿”案件的发生表明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谬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类临床应用存在安全风险、社会管理失序风险和伦理风险三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刑法应当禁止对生命健康法益造成侵害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行为,有选择性地规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并慎重回应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所涉伦理问题。为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刑法应当在兼顾谦抑性的同时,设计相关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15.
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依赖技术外包公司提供智能化数据信息服务,可以说大数据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应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文章以H省F县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实践为样本,对数据信息收集环节、应用环节、公开环节中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隐患的防控路径,以期对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证人远程作证成为可能,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结果的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远程作证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证人远程作证的制度规范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远程作证的申请阶段,明确可申请远程作证的各项情形;远程作证前的准备阶段,提供程序及制度保障;正式庭审阶段,明确远程作证的具体流程及各方职责;签字确认阶段,确保资料完备,存档备查。  相似文献   

17.
中国目前能够行使逮捕决定权的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但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并未有集中或分别设置制约机制,缺乏对检察院、法院两机关逮捕决定权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性保障。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涉及报请批捕、决定逮捕和捕后未决羁押三个阶段,据此分别设计制约机制,有助于实现逮捕决定权机制的完整性,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制约要求,增强司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教育领域的变革与创新。人工智能教育伦理是对技术伦理视角下教育伦理的再塑,主要面向解决人工智能教育的应用困境。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五种规范伦理学进路:功利论、义务论、契约论、正义论和美德论,以该理论为基础分析人工智能教育当前主要伦理困境,呈现出功利主义技术观与非功利主义教育观的矛盾、技术与教育多重主体行为的矛盾、技术正当性与个人权利的矛盾、技术引发教育平等与社会不稳定性的矛盾、技术动机与教育本质的矛盾,需从制度、个体和组织三个层面建构人工智能教育生态。  相似文献   

19.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系颠倒、缺乏全面的审查规定、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等。要回归法院强制批准正确的司法功能,确保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正当适用,就必须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及域外的立法,结合2018年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审慎适用”规定,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对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充分认识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属性、正确定位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关系、修订完善强制批准的实体审查条件、合理构建强制批准的审查程序等。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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