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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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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益物权地位的变化反映了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有些学者主张用益物权在物权中的“中心”地位的观点有待商榷 ,以土地不动产为例可以进一步论证完全物权 (所有权 )的地位才是物权的“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当务之急是整固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力 ,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和实效。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4.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学者们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归纳整理这些研究内容。有助于用益物权理论的改革与完善,也有助于推动用益物权立法。  相似文献   

5.
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判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用益物权的制度性优势、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我国农村在土地使用中的矛盾,都显示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鉴于我国在土地权利的建设方面重管理、轻权利,以债权代替物权等现状,应加强宪法对私权的保护、理顺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中各种权利的关系,适时建立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并注重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以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论水权的概念及性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水权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属于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制定物权法时,应考虑将其纳入用益物权制度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他人动产利用的需求,动产用益物权相较于债权性的利用方式,能够为利用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确认打破了"用益物权只能以不动产为限"的思想观念,是对我国物权理论的一次革新。但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导致了第117条与第5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调整两者关系的途径仍应取决于我国物权法是要改采宽松的物权法定,还是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资源有效利用目的的肯定,用益权的完善就变得甚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于用益的概念只有用益物权,且范围介定也非常狭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对各种用益现象的法律认定.而我国用益物权本身又与债权的法律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着争议,引发学者众多讨论且矛盾未能很好解决.故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考用益权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相似文献   

13.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其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并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内涵及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典权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特殊他物权,应在立法中作出使其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科学地确立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用益物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狭窄却限制了用益物权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试图探讨众多不同客体成为用益物权客体的可能性,使得用益物权能更充分的发挥所长。  相似文献   

16.
环境资源物权抵押制度是一种动态的权利交易结构,它的构建意义可以从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来加以评析。完善环境资源物权抵押制度首先必须以用益物权制度的供给为基础,其次应根据各个环境资源物权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抵押制度。同时,法律须对抵押登记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及转让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特定工作区及其地下构成物,而不是一种智力成果。探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设定的、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并相对独立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定性物权,探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探矿权是他物权,而且探矿权又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明确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我们进行探矿权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也为管理探矿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善探矿权管理以及制定相应的促进探矿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9.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社会保障性和物权性于一身,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着重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而忽视了其物权性,导致产生了现行取得制度中所有权人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程序不合理、取得方式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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