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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丽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 ,而证明责任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裁判某个事实的真伪不明时 ,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通过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阐述 ,旨在说明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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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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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有成文法体系,但是同样会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面对这个两大法系共通的问题,没有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因其诉讼构造上的特殊性体现了诸多特色.美国在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及思路上,可以为处于法文化另一端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正置是通常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方式,其以要件事实分类说为基础,根据法律要件的分类将诉讼待证事实分为权利主张事实和权利抗辩事实,权利主张者对权利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权利抗辩者对权利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证明责任正置分配中还应注意:否认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主张与抗辩都不能证明时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同一诉讼阶段只存在一个特定的证明责任,不同的诉讼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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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规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其准据法的确定,因具体规范的性质不同而根据冲突法规则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为保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易,减少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不同而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不确定性,证明责任规范的准据法适用应与实体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结合冲突法规范的其他制度进行综合考量,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7.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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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基础地位,直接关系着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然某些案件中诉讼证明失败后果无法避免,如何对诉讼证明失败后果进行分配成为核心问题。作为传统的诉讼证明失败后果分配方式,证明责任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恰当性,然而在某些案件中有违背公平之处,心证比例认定理应在这些案件中引入适用,以弥补证明责任缺陷。 相似文献
9.
医疗侵权属于专业技术侵权,由于其特有的技术性特点,使得法官很多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这更加凸显了医疗侵权中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双方当事人实体裁判结果公正的重要性。在立法中应该充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通过对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探究和立法剖析,指出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冲突,并试图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规制医疗诉讼中证明活动,以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11.
杨澍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7(6):111-114
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内容,又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性因素。本文从正确认识证明责任的含义入手,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自由裁量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2.
王雪杉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1(5):20-22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一个例外 ,是对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证明能力和条件特殊性的认可。证明责任倒置亦应具有适当性 ,否则证明责任倒置就会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无理破坏。法官对证明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应缓行。民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为证明责任倒置 ,或者通过推定制度在事实上达到证明责任的效果 ,在这种意义上推定及其反驳是一种立法技术。能对证明责任倒置发生影响的只能是法律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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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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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立论基础,论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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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是对“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正,虽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分配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正观念,但是,对有的特殊情况如果仍然固守这一传统分配原则,让主张者对一些其不能举证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不仅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也将影响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从证据的距离、为被告人所独知、公平的角度考虑,确立被告人对部分特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适当确立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证明责任倒置是将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因此,在使用时,必须慎重,否则容易加重被告人证明责任,陷入有罪推定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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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国家实施而言,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其在原告资格、诉讼类型限制、缺乏激励机制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对比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原告资格扩张,推进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为内容的团体诉讼制度,改进证明责任体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系统改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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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准确适用应建立在间接否认与抗辩相互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一起具体案件所引发的悖论入手,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深刻地剖析了间接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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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存在着“对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且赔偿数额主要以填补损害为主”的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学习国外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实践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中有关“损害计算方式、损害计算标准及赔偿力度”的规则,是促进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不断前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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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完善规范说,以之为主导形成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并合理吸收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的合理价值,作为规范说的补充制度,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既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也可以为将来构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