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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它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对十年“文革”的反思,使我们认识到建立法治、维护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法治的第一要义便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即依靠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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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现代各国宪法都对该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应依法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对该项权利进行限制只能在必要情况下,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且须经正当程序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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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言论自由既是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人民群众不能自由地发表言论借以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也就无法通过国家机构行使主人的权力,并直接间接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缺乏法律保障,那么不仅其他的公民权利将受到影响,而且也将使公民在权利遭受侵犯时束手无策。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言论的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的条件下,言论自由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开展文化交流,改善人的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也具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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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权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居民委员会在行使自治管理权过程中不时发生越权和侵权现象,包括越权行使国家权力,滥用多数人民主投票权侵害少数人权利,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平等权等。为了防止和纠正此类违宪违法现象的发生,必须准确把握居民自治权的界限,修改完善宪法法律,建立违宪违法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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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2004)评析 --一个有利于人权的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是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新中国宪法的重要修正案,它在中国的宪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实现了中国宪法根本精神的跃进:由推进权力之行使到公民权利之保障;它实现了宪法与权力关系的位移:从宪法是权力的工具变为宪法是人民规范权力的工具;同时,宪法的人权条款将对宪法与法律的解释产生强大的穿透力。在具体的权利保障上,它彰显了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个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加了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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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利与当代中国社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状态:即宪法意义上的每个公民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必须由集体和全民的名义代表———各公共(行政、企业、事业)部门根据它们自己的部门法的规定来行使,否则它们难以得到声张。也就是说各种公民权利不能根据宪法上相对应的母权来有效行使,必须得到各公共权力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确认才能得到某种权利①。在公共权利状态下,当代中国社会就有两个病灶:一个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它不能到位地将其合法性建立在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这一错位大面积地影响“体制内”的人②。“体制内”的边界可以延伸至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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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这最终有利于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而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则对言论自由产生了一定的限制.由于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对于作为自然权利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能够促进更加重要的公众利益才具有正当性.1998年CTEA延长20年版权保护期限的立法,不但不能够促进更加重要的公众利益,反而增加了公众的负担,损害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它违背了宪法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立法原则,也侵害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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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杨玉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11):65-68
权力与权利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是警察法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权力是指在政治、管理等多方面起控制、支配作用的强制性力量 ,权利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 ,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又相互对立、相互制衡 ;警察权力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 ,包括许多若干具体权力 ,行使警察权力必须做到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公民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确定、赋予并加以保护、支持和鼓励的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一种安全、自由和物质好处的权能和利益。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公民应享有充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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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将要进行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统合性甄别与提升,以及对现有制度缺陷的协调与完善。而在这一浩大的工程中,理念的确定将起到定位与导航的关键作用。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修改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回答为什么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此外,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诉权的滥用。为了充分探讨这些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为总论题进行专题研究,试图从现代司法的视角,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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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民生问题与中国宪政高度契合,民生困境是某些宪法权利未能实现的反映,故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强化宪政理念,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其关键在于构建和实施具体的法律制度来控制政府的权力,确保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人权,以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具体路径而言,需要不断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之规定;需要善于运用宪法解释方法解决社会问题;需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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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合法掠夺”,如没有相应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就是一句空话。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理应享受相应的纳税权利。而我国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相应的纳税人权利却没有规定。宪法的立法缺失,极不利于纳税人地位、纳税积极性和纳税意识的提高,且会给公共权力滥用进而损害公民权利带来极大的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第56条的法理分析,在基础理论上对在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国家征税权力和公民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一梳理,并对我国宪法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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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既是宪政的终极价值取向,又是宪政得以确立的基础和前提。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为政府权力的行使划定了一个严格的界限,成为限制政府、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保障。2004年3月,我国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使财产权由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今年,全国人大又以高票通过旨在维护公民财产权的《物权法》,构筑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坚强屏障,奠定了中国迈向宪政的坚实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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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晶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明确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权既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又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但这种权力如果缺乏法定的监督和制约,就有滥用的危险,从而导致国家和社会的混乱。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授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判权,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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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同其他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宪法性权利一样,是宪法应然保障的权利,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主要有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亦应该在这几方面进行对财产权保障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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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并非排斥实质判断,只是强调形式优先于实质的判断顺序,对于学步法治阶段的中国,形式解释更有利于国家刑罚权之制约;我国刑法在关涉言论自由之规定中,更多的是对滥用言论自由之规制,在言论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可以将合宪性思维与形式解释契合;对于诽谤罪客观与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时刻注意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相衡平,在保障言论自由与他人名誉权法益之间寻求合理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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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将要进行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统合性甄别与提升,以及对现有制度缺陷的协调与完善。而在这一浩大的工程中,理念的确定将起到定位与导航的关键作用。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修改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回答为什么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此外,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诉权的滥用。为了充分探讨这些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为总论题进行专题研究,试图从现代司法的视角,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