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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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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应对因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难题的程序创新,其创设具有对外宣示和对内回应双重价值。这一程序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的竞合。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覆盖事项全面、规范解释优先和裁判效力权威的优势,决定了其效力位阶高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但在具体适用中,当二者存在适用空间模糊时,由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应当优先适用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2.
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是典型的涉外法律制度,站在国际刑事合作的高度,为成功追逃,应充分考量法院域外送达传票成功率,宜明确监察机关锁定外逃人员住址方可缺席移送起送。追赃中,监察机关应该立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适用条件、境外文书送达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合理的程序抉择。缺席审判情况下的引渡合作常附加必须重新审理或给予重新审理机会等强制条件,事实上产生了先追后判效果,缺席审判宜作为监察机关追逃“备而不用”程序。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建立防治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对细化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司法规则和刑事诉讼相关特别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没收定位为附随不法评价的刑事处分,旨在改变侦诉部门用财产刑替代没收违法所得的惯性;明确没收原理是结束财产占有的不法状态,旨在清晰划定没收范围;合理估算违法所得的收益,旨在体现司法客观公正;在财产占有人缺席审理情形下明确证明标准,旨在实现刑事法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4.
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理论和实践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说没有全面认识到该程序的本质。司法解释扩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严重背离了程序法理和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没收”的性质是“特别没收”;证明对象包括:被追诉人存在犯罪事实且该被追诉人已死亡或潜逃,被追诉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与请求没收的财物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对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解释应当遵循实质联系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特别程序之一,对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是研究该程序的前提,也是保障该程序良好运转的基础。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仅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应当做出扩张解释,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熟之后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扩张解释。对"重大犯罪"的理解应当考虑当时的立法技术成熟条件,只有在立法技术成熟时才可以扩大"重大犯罪"的理解。此外,还应当对法律规定中的"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可以"等细节规定做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291~295条未区分案件类型对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统一的送达标准,并在裁判生效后一律给予重新审理机会。这种一体化设计易导致程序虚置的风险。比较法经验显示,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可包含被告人主动放弃出庭权和未主动放弃出庭权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同,对送达要求及裁判生效后是否允许重新审理的态度存在差异。我国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欲走出当前的实践困境,须进行再类型化改革:国家机关在送达方面应足够勤勉,但是否允许缺席审判不再“唯送达结果论”,而是通过送达结果识别程序类型;重新审理亦非普惠性救济,应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分殊化的救济保障。  相似文献   

7.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一种针对物而非针对人提起的、不涉及定罪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它的证明应当有其特别之处。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时,提出异议的财产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定罪证明标准不同,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当要求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应当低于定罪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证明对象范围主要是与违法所得有关的事实。  相似文献   

9.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是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热烈讨论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保障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良好运转。国外对该程序有多重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保安处分模式以及单独立法模式。在我国,也主要存在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与保安处分说三种学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应当单纯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该程序。当前阶段,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但是在未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将走向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是专门针对违法所得与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但从本质上看,仍然是相关刑事追诉活动的一种延续,程序启动和裁决结果与关联的普通刑事诉讼之间存在依附关系。从程序设置的目的来看,这一程序贯彻了犯罪不得获益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基于干预对象的可回溯性,有限度的减损正当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刑事司法的效率、正义价值也是具有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特有的司法生态环境决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若干“二合一”的特质.首先,程序的性质兼具民事性与刑事性.与此相对,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是多层次的.其次,程序的品质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由此展开的制度主要包括程序终止后的法律效果以及裁定的既判力.再次,庭审构造兼具三角型与线型的特征.在线型的庭审构造语境中,拟制被告人制度的建立,司法官员的恰当定位都是必须的.最后,程序关系兼具国内性与国际性.由此,须从国际司法合作的视野出发,增设没收分享制度以及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3.
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被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但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国外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也不同于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主要指犯罪收益,不包括通过犯罪收益所取得的收益,其他涉案财物主要指违禁品舜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没收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因此,基于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的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相似文献   

15.
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出于彻底剥夺不法财产的规范目的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其等值财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内在构造和刑事政策上的特殊性,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予以剥夺;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共犯和第三人,共犯没收应立足于"基于共同处分权之连带没收"的立场,第三人没收应根据获利关联性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为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需求,应坚持总额没收和比例没收原则.  相似文献   

17.
考察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可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传统犯罪之间界分、处断的司法适用现状较为混乱,这一现象在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产生竞合时体现尤甚。应当明确两罪名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出租、出售银行卡,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主观上对于上游的犯罪活动以及转移支付的资金性质呈明知态度时,同时触犯两罪名,此时应当以“择一重”为原则论处,即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宣告刑较重的罪名。  相似文献   

18.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文件,在第5编《特别程序》第3章中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是对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突破,也是客观实践的需要。但是新法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践界进行讨论,比如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启动主体范围太窄、救济程序不足、未明确司法机关责任等。有必要进一步弥补法条的不足使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9.
法条竞合作为立法中存在的一种事实现象,对法条关系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研究法条竞合理论的目的和归宿是为司法适用提供前提依据,即当现实中出现一个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时,为选择适用的法条提供事实依据.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理论属性是法条关系,它不属于犯罪形态论的范畴,法条竞合研究的就是法条之间存在的事实关系.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共同犯罪时罪犯在逃现象严重,这给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构建刑事缺席制度。要科学界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案件范围,建立、健全共犯在逃案件缺席审判的制度,力求在刑事审判程序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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