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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个人数据确权是构建有效个人数据市场、释放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由于个人数据兼具公用和私用的双重属性,纯粹私有产权会减损个人数据的公共价值,纯粹公有产权无法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和数据业者的数据权益。因此,兼顾数据主体、数据业者、社会公共多层次利益的协调平衡,在个人数据产权体系构建中至关重要。研究根据数据生成方式,将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数据划分为直供数据、行为数据和衍生数据,借助“半公地产权”理论构建多层次的个人数据产权体系:直供数据的准财产权赋予数据主体,数据业者只能授权使用;行为数据产权分割为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数据所有权保留在公共领域,数据用益权赋予数据业者;衍生数据的知识财产权赋予数据业者,数据主体仅享有特定权利。如此,才能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企业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要素充分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创造性地规定了数据可携权,以期在增强数据主体对于其个人数据控制力的同时,促进欧盟本地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数据可携权既充满着希望又引发了世界范围的争议。通过对数据可携权的演进、价值、要素、行使和困境等进行分析,在肯定其加强和促进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直面其不足与弊病,再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对其本土化思考有所助益。我国目前不宜盲目引进或一味拒绝数据可携权,应当针对具体国情,借鉴其经验并对其进行本土化取舍,构建适合我国的可携权内容,以实现我国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数据时代面临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个人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应将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确立下来。欧美被遗忘权在隐私与自由之间存在的冲突背后所体现的是被遗忘权对于各国需求的重要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删除权与欧盟所确立的被遗忘权是不能等同的。现行被遗忘权面临着调整对象的设定缺陷、权利内容的设定偏差、责任主体的设定不足三方面的发展困境。学者热议与实践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应当引入被遗忘权,并应从调整对象的优化构建、权利内容的改造构建、责任承担的明确构建搭建起中国的路径选择,以解决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带给我们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4.
数据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个人数据作为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流动的全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情形。透视个人数据在生产、使用与获益全过程中的不平等现状,有利于探索如何让数据要素更好地在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当前,在个人数据生产环节,存在着生产组织的马太效应、产业不均衡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以及相关理念藩篱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使用中出现效率为王、单向失衡以及相关理念鸿沟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获益环节则存在着多主体间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与个人数据获益在立法、司法与行政上关注议题的不均衡等情形。要通过明确分配理念原则解决权属争议、构建司法保障与探索流通体系建设等,进而探明一条个人数据与社会可持续耦合的恰切之道,促进数据流动全过程中的科学化和合理性运行。  相似文献   

5.
张新宝 《中国社会科学》2023,(4):144-163+207
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确权的需求。在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构筑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劳动成果的必要举措,中央关于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的意见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为数据确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财两分”理论则为解决确权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安排思路。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数据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对世性、有限支配和有限排他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享有包括利用、收益、占有和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  相似文献   

6.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权利不仅具有私法上强化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更具有在公法层面促进数据资源流动、在竞争法层面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多重法律定位。目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平台数据垄断形成的用户锁定效应与独宿现象难以突破,其根源在于双边商业模式对立足于传统一对一交易模式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突破双边商业模式带来的信息传递阻碍,直接打破平台数据界限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成为平台垄断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在反垄断法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数据信息时代下,为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和契合国际化发展趋势,应对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予以确立.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学理、案例和考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对被遗忘权宜采取广义的理解.被遗忘权具体是指在网络数据领域,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主体更好的发展而赋予信息主体在不违背例外规定的条件下所拥有的一项删除其网络数据信息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权属性、关乎隐私数据与其他信息数据的权利,是个人信息权在大数据时代的一种特殊表现.该权利行使方式主要为在特定条件下,信息主体有权向相关网络信息控制者申请屏蔽或删除属于信息主体的网络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加快被遗忘权的本土化研究,探索有本土特色的被遗忘权制度,以解决网络数据信息所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转移权,该权被赋予促进个人信息流通、打破数据平台垄断的期待。然而,作为新兴权利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在实践中面临着客体范围模糊、操作性不强等主要问题,这导致个人信息转移权落地困难。在剖析困境成因、比较域外立法经验和反思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建议将直接数据和部分观察数据纳入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畴,确定差异化数据传输要求,以期实现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多重效能。  相似文献   

13.
李样举 《阴山学刊》2009,22(5):80-85
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14.
对于海域使用权的界定,可从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入手,不仅要从正面界定其法律属性,还要从侧面通过将其与相关涉海权利进行界分来实现。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价值的多重性和资源的复合性,由此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发生冲突的必然性。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之界定应从考察其事实上的特点着手,而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对其所作的处理之上。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的区别主要就是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二者的效力冲突只表现在一定的海域范围之内,其协调应视这些涉海权利自身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案。  相似文献   

15.
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利源于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与表达权;媒体报道司法的法律限制目前主要是要协调媒体报道司法的自由与人格权,即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冲突;重提新闻专业精神是协调该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6.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视作权益的传统模式已难以胜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维度中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基于基本权利视角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对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更具深远意义。确立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并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使专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依法履责,发挥作用;最后,注重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防线"的地位,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边界   总被引:4,自引:4,他引:0  
作为当代信息社会的重要人权类型,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得人类社会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权利碰撞和冲突的可能性不断增加,而权利冲突导致了权利边界问题的提出.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都不属于知情权的客体范畴.确认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边界,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技术保障原则、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原则、平衡与协调原则,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最大程度地化解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20.
欧盟数据可携权增强了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但在行使数据可携权过程中,由于同一个数据包含多人的信息,使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尤其表现在涉他数据的转移方面.涉他数据转移下第三人的信息面临着未经许可被社交平台或者第三方不当收集,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构成威胁,侵犯第三人隐私.为了降低涉他数据转移中的风险,应实施双重身份验证程序;传输前取得关联第三人的同意;保证三方实体数据处理目的统一性,防止不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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