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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尽管法无明文规定,但其所蕴含的司法民主化精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陪审员“陪执”的实践探索中,认识到:应明确陪审员“有限参与”之制度定位;发挥审判员角色作用,构建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决机制;挖掘执行员角色优势,强化陪审员参与执行强制力度。该院依循上述认识所展开的的陪审员“陪执”经验被有关领导称为“北仑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可通过修改法律与出台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来推行。  相似文献   

2.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与《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进一步扩大,陪审员参审率稳步提升。然而,F区法院刑事审判实践显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践并未完全契合司法改革与《陪审员法》的初始目标,陪审员的选任呈现一定程度的“精英化”态势,陪审员参审频次不均衡现象突出,陪审员参审功能出现异化,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依然不足。针对当前理论、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应进一步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平衡陪审员参审频次,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应有陪审员参审,赋予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审理的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健全法官指引制度以保障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  相似文献   

3.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该《决定》所规定的陪审员的职权、组成、回避、任期等五个方面与国外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决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陪审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立法,以求更好地构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4.
陪审员制度改革略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却由于其本身制度的不完善 ,从而影响了它的广泛运用。因此 ,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 ,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陪审员体制  相似文献   

5.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量”上的增长,在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和参加审判的实质性等“质”的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要通过资格条件、遴选机制、法庭配比、表决规则方面的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基础,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实质性,同时防范民众参与审判可能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缺乏宪法依据;存在政治化、政权化倾向;陪而不审现象比较普遍;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尚未建立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在宪法中确认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其次,探索建立二元陪审模式及二元人民陪审员类型;最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7.
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员制度的确立是2004年日本刑诉法修改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一俟实施,将彻底改变日本60多年来职业法官一统天下的格局,在打破职业法官与国民之间的隔阂、加深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裁判员制度既不同于法德的参审制、又有别于英美的陪审制,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在制定专门的<陪审员法>、强调公民担当陪审员的义务、陪审员担当资格及任期应体现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审判组织人数应体现陪审员权利的实质化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法官指示制度是推动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域外法官指示制度为我国陪审员职权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以完善法官指示制度为视角,以L市法院陪审员试点改革为例,剖析我国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缺失、资源不足、证据缺位等问题,围绕提升向度、突破限度和内因重塑三个方面为推动陪审员职权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9.
我国陪审制度之“陪”,从清朝末年的引进,发展到如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内含了多重的语义和价值吁求.现行立法中的“人民陪审员”,既不是英美法系大众化的“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大陆法系专家化的“参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把握人民陪审之“陪”的语义及其折射的伦理价值需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衡和协调民意监督、政治民主和司法借力这“三重价值期望”,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分为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机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册(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的司法借力和“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监督和法治宣传、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需要从选任机制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质性参审职能的发挥、奖惩手段的运用、培训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加快司法文明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13.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强化职业化主审法官主导地位的同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改革目标。比较日本、韩国的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新制度,可知中、日、韩三国的制度改革虽然目标相近,但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及其取得的效果却有较大差异。如何平衡好司法专业性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专业性优先,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参与审判并非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唯一形式,应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形式和渠道,加强顶层设计,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提供专业知识和参与纠纷调解的作用。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制改革中要转换视角,弱化政治意义而强化司法功能,细化相应的程序实体规则,注意考虑司法审判相关主体与参与司法裁判民众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职权法定”原则最初是一项行政法原则,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职权宪定”的要求,所以,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适用“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职权宪定”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要求,全国人大也不得随意越权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行使的包括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职权.鉴于“司法职权”的概念已经成为法治实践中的政策熟语,但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加以体现,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及早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职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以确保“职权宪定”原则得到彻底的遵循.  相似文献   

15.
物权抵押制度是一个以物权保证债权实现的司法制度。虽然抵押合同涉及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目前的情势下,立法和司法界应当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的物权制度。同时,审判和行政机构必须加强执法的责任感,降低权利人的风险系数。  相似文献   

16.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17.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存在所谓的"合并重整或者整体重整",是违反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如果具备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应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之,而不是创造程序搞"法外之法"。即使这些关联交易者具备重整原因,也应分别受理、分别申报债权、分别进行程序而不是合并重整。  相似文献   

18.
现在世界刑事法律的一般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刚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到我国要逐步较少适用死刑罪名。提出的适用死刑罪名包括:世界各国死刑罪名的废除和大量削减;我国死刑罪名设置较多,但是死刑使用率不高。通过对"逐步减少"适用与"废除"适用的不同以及对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与"死刑"的不同进行比较,不仅明确了其基本含义,而且明确了这是一个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进而探究了在我国实现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现实途径,以期对未来死刑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促进,以期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权力来源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提出应当在进行司法审查之前遵循“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在司法审查的具体运行中以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为中心。  相似文献   

20.
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交罚金”问题,认为其仅是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预交罚金”的性质实际上是罚金刑执行的保证金,与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此种变通不能突破现有的刑法框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也不应拒绝作为罚金刑法律依据的刑法第52条、第53条等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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