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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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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9,(11)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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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问题包括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2005年1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太平洋学会、太平洋学报共同主办了东海问题现状与展望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有关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就东海问题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国际海洋划界新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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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前,中国和韩国相邻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韩相邻海洋宽度不足以使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分歧较大。我国主张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针对该争端,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以其确定的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调查分析划界的公平因素,以共同开发制度作为临时安排,通过协议最后解决划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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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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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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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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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相互认识的历史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中日关系现存的矛盾与问题按其在国家利益中的轻重缓急进行了排序,即:视台湾、钓鱼群岛问题为“核心利益”,认为这是中日关系的试金石和最后底线;视东海资源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为“中间利益”,认为该问题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谈判解决;视“历史问题”为“边缘利益”,主张走出历史阴影,平静、理性地处理中日之间的历史问题。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极为复杂,新秩序正在形成之中,日本外交思想也在不断地演化。近日,日本防卫大学校五百旗头真校长倡导的日本外交课题应是“日美同盟与日中协商”以及中日美三国应建立“定期商议”机制的观点就颇引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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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际权力格局剧变引发的大国博弈及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经济安全成了日本维护本国主权和安全、竞逐国际影响力的重要议题。在此过程中,日本在经济安全领域加强涉及台湾地区政策的动向值得关注。一方面,日本在涉台政策中,聚焦以半导体为核心的数字技术产业领域,试图确保日本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日本欲通过“共同价值观”将台湾地区纳入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新秩序”,并配合美西方阵营对中国大陆的遏制战略。台湾问题不仅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亦关乎国家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日本在台湾问题上的小动作不断甚至可谓冒进,不仅严重干扰中日关系及地区发展的大局,也对两岸统一的历史浪潮形成逆流冲击。但是,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已牢牢掌握在中国大陆手中,日台勾连的收益将极为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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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家"的概念,包括了海洋国家在争夺世界霸权的过程中重视欧亚大陆心脏地带的挑战,主张海洋国家结成联盟和形成大陆边缘地带对心脏地带包围网的内涵。日本"海洋派"把中国作为向日本挑战的主要大陆国家进行防范,他们坚持日美同盟的战略,试图利用欧亚大陆边缘地带包围中国,具有深刻的文化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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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0,(10)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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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风送爽、天朗气清的大好季节里,为纪念中日友好条约缔结15周年,由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主办的“93中国东北与日本国际学术研讨会”经过4天紧张热烈、深入细致的发言和探讨,于1993年9月28日在沈阳胜利地落下帷幕。此间,来自中国大陆各地及台湾省的50余名专家和日本的10余名知名学者云集一堂。辽宁省教委主任卢洪德等有关领导和辽宁大学校长冯玉忠、副校长顾奎相出席了开幕式,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总领事大和滋雄先生和夫人惠临盛会,以致贺意。刘德有等中日有关团体及知名人士发来贺电及贺信;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为这次会议提供了赞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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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矛盾的双重性、中日结构性矛盾的双重性以及日本的大陆战略传统,使中日两国间的战略对立和竞争具有长期性,而近年来日本国内政治的右倾化又使中日两国间的这种对立和竞争表现出严峻性。为此,中国应提高对日斗争1的战略性、全局性和主动性,落实在地缘战略上,即是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也是日本海相关国家以及日本海在未来地区和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在当前对日斗争中,中国应以东北地区为前沿,将对日斗争的主要区域从东海转向日本海,同时巩固自身在日本海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存在。本文认为,中国的这一战略转向在近期着眼于中日关系,长期则放眼于地区和世界政治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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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海洋法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划界应当通过协定实现,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抱着取得积极成果的真诚意愿, 并做出必要的让步。就划界实体法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间的自然延伸,因此不应 使用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两国间东海大陆架的界线,否则就是对中国主张的直到冲绳 海槽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这一权利的否定。另一方面,鉴于钓鱼岛等岛屿的 地理位置和自身的各种情况,公平的划界要求将其加以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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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50年”中日学术讨论会在京举行孙震海1995年9月25日至26日,“战后日本50年”中日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讨论会由中华日本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和日本新构想研究会共同举办。新构想研究会成立于1990年11月,是日本总理府认可的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