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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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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正式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得以进一步规范。法学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大众有关生命及其价值的相互关系的争执,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鉴于此,文章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规定,关注该法第17条内涵,进一步思考死亡赔偿制度,明晰死亡赔偿的法理,也为将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定思路。  相似文献   

7.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都逐渐得以确立。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环境来说,我国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不宜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规定,也不应借鉴《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与管理人的确定上,立法者更强调责任主体对动物危险的实际控制力。因此,我国法上关于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确定标准与德国法上的保有人标准存在不同。在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主体时,应由实际控制动物的主体依据第78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饲养人对动物并不处于实际管控的情形下,因其对动物危险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如饲养人存在过错,则应由饲养人与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应该是第2条.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具有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等重要功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如何认定"知道",以及如何明确"知道"的判断标准,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的关键问题。"知道"指的是"明知",而不包括"应知"。在掌握"知道"义务的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三方面的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判断标准应当有所不同;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判断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并非某一单纯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将侵权损害赔偿和获利返还请求权杂糅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获利返还请求权融合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性与过错的归责要件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构成新的独立的请求权类型。未来立法中应当将获利返还请求权单独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4.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对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仅有这个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立法和现实的需求之间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应积极地寻求司法解决的路径,即通过建立类型化司法判断规则对医疗侵权责任处理规定加以补强。构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本身过失认定规则和不言自明认定规则既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之不足,也能避免司法权的擅断。  相似文献   

15.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18.
文章立足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从其理论来源、法理本质等方面着手,研究和归纳了当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并采用法理分析和立法比较的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之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探讨,提出了第三人侵权并不绝对中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被害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应按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得事后再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等观点.  相似文献   

19.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人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由于核损害类型和产生原因的复杂性,需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条款的适用关系。核设施经营者因其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核活动而应就核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与核损害程度无关。我国实行严格的核安全管理制度,侵权行为人是否持有许可证或资质类型是第70条与其他涉核或放射性高度危险责任条款区别适用的根本标准。核损害的特殊性及核侵权责任的惟一主体原则则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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