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4 毫秒
1.
清初台湾农民经济负担包括租赋、丁税及杂税三个部分,其中主要是租赋负担。本文拟就台湾农民的租赋负担问题,试作论述。自耕农台湾归清之初,由于封建生产关系刚移植到台湾不久,各种封建矛盾还不明显,土地兼并现象尚不严重,这就使自耕农的数量不断扩大,成为开发台湾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些自耕农必须向清政府交纳田赋。当时台湾田赋定额是: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斗,上则周每上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中则同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  相似文献   

2.
<正> 田赋作为封建剥削,基本上是一个不变量,但青海所特设的一种田赋名目“营买粮”,却又是一个可变量。马氏家族统治青海时期,田赋畸重,就西北五省来看,平均每亩赋税额(银元)青海为0.542元,甘肃0.079元,陕西0.113元,新疆0.113元,宁夏0.509元,青海高居五省之冠。 一、田赋附加与正赋的比率 为考清营买粮的可变性,首先让我们简略地了解一下各种田赋附加占不变量即田赋正赋的百分比。除去田赋正额外,各级官僚机构运转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统统要转嫁到土地耕种者身上,这是一种巨量的剥  相似文献   

3.
清政府不仅继承了明代的钞关制度,并且进行了许多重要创新,从而形成了一套远比明代钞关制度规范的清代常关制度。至清代中期,常关税收入仅次于田赋、盐税,在国家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4.
明代因袭元制,对手工业工匠实行匠籍制度。清初明令废除匠籍制度,实是一大改革,这对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兹据史料对清代匠籍制度废除经过作一考述,以供研究清史者参考。有人认为:“清初继承了明代的匠籍制度”。征之史籍记载,并不尽然。这个问题得先从明制谈起,明代匠籍制度是封建国家束缚手工业者人身自由的枷锁,它表现为手工业者对封建国家政治上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上的被奴役状态。当时匠籍制度下的工匠,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低下,明代民户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匠户最为卑贱。他们世代不能转业脱籍,不得做官,洪武二年,明政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  相似文献   

5.
清代广西的土地问题,有流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有土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因后者已有专文作探讨(见《广西民族研究》1987年2期),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流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清代广西的土地,综合各种历史资料的记载,有官田、民田、壮田、瑶田、俍田、学田、兵田、堡田、屯田、屯馀田等名目。改土归流后的泗城府,据(清会典》卷一七《户部》载,除官田、民田外,尚有膳田,另据《大清一统志》卷三六○载,还有官族  相似文献   

6.
郑雄飞  高依萌 《学术研究》2022,(4):41-48+177
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性制度设计。清朝的地权形态主要有庄田旗地制、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明末清初,满清贵族通过“圈地”“拨补”“兑换”建立庄田旗地制且实行奴仆式生产。而后,通过“计丁授田”“更名田”“租佃制”让农民获得了部分耕种权,通过推动租佃制发展、废除主佃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少量松动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摊丁入亩”等田赋制度改革助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清朝中后期,由于地权高度集中和多重剥削压迫,农户纷纷破产,民生日益凋敝。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丈放”旗地以转嫁危机。从“夺民田为官田”到“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双重掠夺,承载了庄田旗地制的兴衰,也折射了清朝土地制度与民生状况的互动过程。以史为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警惕资本侵蚀和权力掠夺是乡村治理中民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农地制度的工具性应当首先尊重农民的创造性,注重农民的生计改善。  相似文献   

7.
明代土地人体上可分成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明史·食货志》说:“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皂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产兼)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官田入各级政府土地赋役册籍的主要是庄田,屯田等等之外的一般没官、入官田地。它们绝大部分集中在江南,尤其是苏松地区。这是因为,明初封建王朝在这些地方不仅接收了宋元等朝大量的官田,而且还新没收了同明太祖敌对的封建割据头目以及豪强富户的田地。在北方,一般的情况是官田寥寥,惟有北直隶的大名府,据正德《明会典》之记载,官田却高得出奇,有五百十七万亩之多,竟占了当时全府在册田土百分之九十九·五一。这不仅在北方是绝无仅有,而且也超过了江南官田问题最严重的松江府而雄距全国之首。对此,历来有不少研究者甚感疑惑,认为很难凭信,但又苦于找不到适当的理由解释,以致成为明代土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谜。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些考证和分析,解开这个悬而未决的疑窦。 大名府官田畸重,最早系出自正德《明会典》的记载。据该书弘治十五年全国分区官民田土数,官田最  相似文献   

8.
土地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封建地主阶级权力的经济基础,也是千百万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研究封建社会的历史就得研究土地问题。然而,人们对广西历史上的土地问题至今还很少研究。本文试就明代广西的土地问题,作初步探讨。明代广西的田地,从所有制来说有官田、民田两大类。据嘉靖年间方瑜《南宁府志》(卷三)载,当时南宁府属各州、县的  相似文献   

9.
经君健同志所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已列为《中国社会史丛书》的一种,最近出版。这是一部对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律学等学科都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存在由社会地位特别低下、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所构成的贱民等级,是封建国家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贱民等级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存在。但到明代,封建国家的法律,开始对民人区分良贱。到了清代,封建国家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贱民的范围,把奴婢、堕民、丐户、九姓渔户、蛋户、佃仆、隶  相似文献   

10.
六朝"民田"系指官方承认的或者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人占有的耕地和废田,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属"田主"所有,可以世代继承.六朝有以所有权不变为前提,将民田委托他人经营的情况,时人认为所得收益应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配.由民田抛荒而成的"废田",若经官方组织或明令允许,使用权和收益权可暂时或长期地归属开垦者所有,但所有权未作变更.六朝政府对"废田"实行这种产权政策,有利于鼓励开垦废田,较快恢复农业生产,为国家提供赋税.买卖是六朝民田私有产权让渡的主要形式,从"买地券"可以推知当时土地交易时买卖双方对产权认识的完整观念.官僚、贵族的土地购买活动对六朝土地产权的集中产生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赵志浩 《北方论丛》2013,(1):105-109
明代田赋之征从“折色”制到“征银”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各项税收都逐步实现了用银征收,从而对明代白银的货币化进程、粮食价格波动和海外贸易都造成影响.田赋征银增强白银的货币本位地位,促进了国家税收商品化、国家财政市场化,因而明代商业、市场、外贸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连为一体.税收征银从属于国家的政治和军事需要,在客观上能够节约仓储及管理费用,在增加明代财政收入的同时还节约了统治和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12.
本文利用牛津大学所藏清代回疆档案文献资料和其他文献相互印证,对库车和沙雅尔两地的赋税征收制度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清朝康熙、雍正朝,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在边疆地区,由于民族、宗教与社会历史的差异,清朝政府推行的政策不得不与中原地区有极大的不同。以新疆地区为例,东部屯垦区和天山北路新设置的州县就没有地丁银额“输粟为赋,例无丁银”,所以自耕农所纳田赋为单一田赋。天山南路(文献中所称“回疆”)情况又不同于北疆,清代在这一地区采取的经济制度和准噶尔统治该地时的旧有制度有关,其赋税制度自成体系。清政府在回疆地区实行的回赋制度是在准噶尔统治时期旧有制度基础之上而来,有条件地沿用旧制,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统治之初因政权更迭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回疆旧有回赋征收同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土地所有制不同,征收的田赋也不同。  相似文献   

13.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14.
(一) 元代在贵州实行土司制度,封建领主经济居于统治地位。明代随着“土流并存”①政策的推行,社会生产的发展,贵州才开始出现封建的地主经济。明末清初,李定国等人率领的大西军进入贵州,在领导西南各族人民进行反清斗争并限制地主剥削的同时,鼓励民间垦殖,开矿和贸易,给贵州封建领主经济以极大的冲击,为贵州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清王朝统一贵州后,黔省境内的土司、土目仍是本地区的土地所有者,这种土司土地所有制有如下表现和特点: 第一,由于土司职位世代沿袭,使他们比较稳定地占有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和山林。如黔西北的“(亻罗)倮族”(彝族),“其巨室尚拥数十百里之地,人民数万,田租万千石,羊  相似文献   

15.
田赋制度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体,它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选取中国古代田赋制度发生重要变化的明代进行分析,运用经济计量方法分别对明代田赋负担变化、田赋负担的区域差异变化以及田赋负担对明代社会主要生产要素人口和土地变化的影响进行考察,以期达到对明代田赋变化与经济绩效关系的定量化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6.
清政府在继承明代有关定制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富有特色的族田政策体系,通过树立典型、强化宣传等方式倡导建置族田,虽也有废除参与械斗宗族的族田之举,但不否定其倡导的一贯政策;实行旌表、议叙等政策激励族田发展,对族田实行多项不同于一般民田的优待措施;建成了以法律保护为主的多措施并举的族田保护网,为族田的安全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清代族田政策具有鲜明特色,即在积极围绕族田支持的基础上,其政策走向法律化和近代化,义庄、义田地位逐渐提高,清政府支持族田的政策促成了清代族田高潮迭起的持续发展局面,但却给中国传统社会的延续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17.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民国时期是青海田赋税制的发展、演变时期。这一时期,青海地方军政、财赋大权集于马氏集团之手,从马麒、马麟到马步芳,为巩固其封建家族世袭统治,扩充军事势力,曾采取了一些扩田增粮措施,使青海财政收入中占主要成分的田赋征收量不断增加,田赋制度不断演变。关于民国时期青海田赋税制可分正赋和附加等部分,本文只就正赋状况及其特征作一论述和分析。通过对田赋正赋的研究和探讨,窥测这一时期赋税政策及青海社会经济发展和演进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论近代西北地区的田赋与积弊陋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中国西北地区,无论甘、宁、青、新诸地,其地方军政所费来源,在清季有二:其一为内地国家各关之额拨协饷,二为地方田赋。民国以降,协饷全停,西北地方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唯靠田赋。西北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农业主导地位,决定人民只有靠业农耕田谋生,而政府官吏则更主要依靠田赋维持,“协饷”停解之后就更是如此。于是田赋与田赋俱生之积弊、陋规,虽所来有自,但进入近代以后,在西北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田赋之外,积弊、陋规为祸日烈;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后西北农村社会经济最终全面崩溃,其深刻根源正在于此。由于甘肃的农业土地在西北总量中比例最大,故我们的观察研究权以甘肃实例为主,  相似文献   

19.
万明  侯官响 《文史哲》2013,(1):72-88,166
16世纪,晚明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发生了以白银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变革,万历十年(1582)刊刻的《万历会计录》记录了这一变革的成果。其中田赋征收的起运存留和折银情况,为我们了解明代万历时期及之前的财政结构和演进,探讨财政视角下的田赋折银以及白银货币化的发展历程提供了丰富资料。以山西为例,从《万历会计录》可以看出:万历六年山西全省的田赋白银货币化程度已经达到了32%,这与嘉靖之前山西田赋折银的偶发性、随意性相比,显然有了进步。田赋以外,山西对其他各种徭役、商税、杂税也征收银两。此后,随着万历清丈,一条鞭法的普遍推行,白银货币化遂进一步深入,国家财政体系处于转型之中。在全球化开端之时,山西这一趋势,与当时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是漫长的、艰难的,也是不可阻挡的。  相似文献   

20.
论明清时期官窑与民窑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的瓷器制造从商周时期开始及至唐代,一直属于民间手工业;五代时期,封建官府设置官窑垄断其中的精品生产为其服务,瓷器制造开始出现官民窑之分。明代中叶,随着烧造加派的增加和官窑自身弊端的日益突出,御瓷生产不得不以“官搭民烧”的形式依赖民窑。清代中期之后,官窑逐渐萎缩并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瓷器制造从民间手工业萌发,历经官民窑之分,最后终于以官衰民兴的形式完成了它的历史回归。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