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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在制度设计上赋予离婚亲子关系对抗离婚的力量,是各国在离婚自由背景下,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立法思路。监护制度、抚养制度和探望制度,是离婚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离婚法建立了完整的子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尚存在有些制度设计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我国离婚法应明确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丰富有关制度的内容,以更充分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外在离婚后监护权的确定、行使、变更等方面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确立和实施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监护监督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4.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5.
近十年来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导致我国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愈发突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大多数域外法国家在立法理念上完成了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深刻转变,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制度加以保障。通过比较法的引介及对我国现有规范的审视,发现我国现行立法理念滞后、具体制度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可以借鉴域外法上的有益经验,进行理念及具体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7.
AID 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不育症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AID 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尤其突出。明确AID子女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子关系,对保护AID子女利益至为重要。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知情同意原则在认定AID子女亲子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法律缺失,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作为AID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不够的。建议以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思想,在未来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提升知情同意书在AID子女亲子关系中的地位,将AID知情同意书作为认定生母之夫为AID子女法律父亲的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8.
亲子关系的确认是亲子法的基本问题。在传统法中,它由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组成。当代亲子法以子女为本位,对子女不再作"婚生"与"非婚生"区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和兼顾亲子关系真实性与稳定性,成为亲子关系确认的基本原则。统一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由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的否认、子女的认领构成。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对有关子女否认和认领的实体法规则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9.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0.
异质人工生殖的子女,由于他/她缺乏与受术人(或委托人)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血缘上的联系,从而使得他/她与该夫妇间的法律关系不甚明朗。依据传统的基因联系规则无法证成相应的亲子关系,否认他们间的亲子关系则可能有悖当事人意愿和孩子利益。在此领域,超越传统的基因联系准则,以尊重当事人生育意愿为主,兼顾孩子利益应成为法律确定此类子女亲子关系的新准则。  相似文献   

11.
文章就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将该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为生态本位,以塑造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忠诚感为立法的直接目的,以保护生态利益作为这一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终极目的。立法中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将衡平原则和合作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确立为该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文章指出研究立法听证范围的必要性在于限制听证的消极影响、保障立法机关一定的自主权利以及考虑现实的承受能力.确定立法听证的范围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我国现阶段立法听证的范围可以采用原则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实证调查表明,在子女监护权争夺时父母的意愿直接影响监护权归属、机械的平均分配主义等问题。子女监护人确立之所以出现这些偏颇,直接原因是没有形成专业化的家事司法梯队,没有设定标准化的判断基准;深层原因是男权、父母本位思想仍然在无形中发挥着作用。要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自由裁量的原则模式变为遵循实施细则的准则模式,构建子女监护权评估机制,形成四维的判断标准,增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探望权主体范围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15.
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规范通常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如何确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为管制层面。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人工)生殖目的”为主要标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补充来确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补偿性的生育手段,应当以“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结合规范其适用。  相似文献   

16.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作为其重要内容的离婚制度,在进行立法设计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即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坚持明确性原则及坚持一致性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完善的离婚制度和婚姻法.  相似文献   

17.
"儿童利益最大化"已成为我国家事立法、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对抚养费、探望权、儿童参与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上对儿童心理疏导非规范化和父母轻率离婚造成子女身心伤害等问题,导致在家事纠纷中难以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在家事纠纷中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我国立法应当调整抚养费的标准、赋予儿童主动交往权以弥补探望权规定的缺憾、提高儿童参与度、心理疏导规范化以及配套规定离婚冷静期和亲职教育以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促进我国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中能够全面、准确地体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场。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南京市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四年(2011-2014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解释存在未成年子女年龄段划分不科学、缺乏对发现父母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不利因素时的处理规定和对轮流抚养的前提规定较为抽象的问题;审判实务上存在片面考虑子女现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和简单拆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划分需考量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明确规定不应当判决抚养权归属给不利方的情形并删除隔代抚养的考量因素,修改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倡导多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抚养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19.
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创设了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其立法内容严谨、科学、先进,颇具特色.主要表现有三:彻底贯彻子女地位平等原则;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倾向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之立法价值取向.其以"子女"统一称谓、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采用"受孕"与"出生"并重学说、将明显之客观事实作为推定规则之除外规定、受推定子女亦可享有否认权、用例示方式具体规定否认理由等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
收养,是人为创设亲子关系的重要方式,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未成年人早在原始氏族时期便已存在,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收养立法得以产生并逐渐完善。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是1991年颁布的,期间经过一次修正,该部立法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这20余年的实施过程中,《收养法》为民众的收养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收养纠纷,保护了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但在新形势下,原有的未成年人收养立法已无法完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情。为使收养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其设立的目的,应在考察域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国情,完善未成年人收养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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