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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牟爱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从保障司法的公众参与角度,研究司法为何和如何正确积极地回应民意,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回应民意机制,保障公民司法参与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司法回应民意应坚持司法独立与依法审判原则、理性与客观公正原则和程序正当与审判公开原则,并改革司法旁听制度,落实公民法院旁听权。移植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拓宽法院吸纳民意渠道,参考吸纳理性正确的民意,改革和完善法院案卷信息和司法记录公开查询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
2.
贺夏熙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66-68,131
刑事辩护是平衡控、辩、审正三角结构的重要支撑点,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不可缺乏刑事辩护权的基本张扬,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却陷入非正常的困境。改革、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使其走上正常轨道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要完善辩护制度根本在于改变司法观念,其次才是完善有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陪审员制度改革略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华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却由于其本身制度的不完善 ,从而影响了它的广泛运用。因此 ,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 ,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陪审员体制 相似文献
4.
对照WTO中与司法有关的规则 ,我国司法制度在司法独立、法制统一、立法和司法的透明度、司法审查、司法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尚存在明显差距。今后一段时期内 ,我国司法改革应从保障司法独立 ,加快法律的立、改、废 ,完善公开机制 ,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推进法学教育及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等方面逐步、稳妥地推进 相似文献
5.
论WTO与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喜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2):69-73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符合WTO协议的规定,但亦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尤其是与WTO《反倾销协议》相联系的司法审查制度十分薄弱。我国应该改革反倾销法的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制定反倾销基本法并在基本法中专章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要设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专门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拓宽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而且要将正当程序纳入司法审查标准之列,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法体系与独立公正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6.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8,(1):5-13
近年来,为了破解妨碍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力的体制窠臼,我国围绕公正、高效以及人权的价值维度掀起了一轮新的司法改革浪潮,并借助试点先行的方式加以推广。在试点改革扩展至全国范围之际,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需要认真反思相关的试点经验,以满足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求。就当下而言,顶层实践方案的缺失、社会认同度的低下、基层司法人员的消极应对以及改革过程中的简单"西化"思想,逐渐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阻滞因素。由此,我国司法改革在实践进路上应当着力于完善改革的顶层设计,借助表达机制的型构提升改革的民间认同感,通过职业保障制度的确立提升基层司法人员的改革热情,并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型改革道路。 相似文献
7.
蔡艺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2-136
意大利在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了刑事特别程序.该程序的设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拖沓,起到了分流刑事公诉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改革首先在立法态度上要推陈出新,大胆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其次在司法改革中要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程序分流;第三在制度设置上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 ,陪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应该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在对西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及我国陪审制现状考察的基础上 ,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邝少明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2):119-123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我国宪法的框架范围内从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经费管理体制以及法院内部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实践,并在改革过程中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0.
钱澄 《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2,4(4):43-44
从我国目前司法工作的现状出发,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法官选任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增强司法的权威性.认为司法制度改革必须强调法官任职的终身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淘汰制,实行法官精英政策. 相似文献
11.
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与我国审前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内容来看,审前程序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审前程序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特别是对审前程序纠纷解决的独立价值方面重视不足。这主要归因于理论界对审前程序独立价值研究缺乏深入,对相关制度建设也较少论证。本文结合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对审前程序的理论探索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审前程序的法律规定,阐释了审前程序独立价值及其重要意义,以及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审前程序,发挥审前程序独立价值及功能,从而为高效、经济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目标实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夏黑讯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5):38-41
从内在视角出发,我国当前的法官伦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官对自身职业伦理的认识深度不够,法官队伍中缺乏稳定统一的价值标准,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缺少和当事人双方的对话沟通。导致当代中国法官伦理的缺失,既有政治原因——司法权的依附性;也有职业原因——法共体的生成滞后和社会原因——社会伦理的分化。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在路径选择上,应坚持由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更多地借鉴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就改革目标定位而言,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应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遵循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当事人意愿和法院意志相结合、诉讼便宜与审判力量相适应等原则,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条件,赋予原告诉讼管辖的选择权,完善异地管辖制度等. 相似文献
14.
陈炳水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22(6):126-131
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的理性化又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理性化的内在要求;制度规约是实现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理性化的外在条件。由此决定了我国在培养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理性化的过程中,必须把加强道德建设与强化制度规约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作为其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5.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法院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和裁判不公这两个久治不愈的顽症 ,无不与审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相关联。因此 ,保障审判独立已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是对立统一体 ,审判独立并不排除社会对审判活动的了解、监督与制约 ,但是任何审判监督制度的建构必须以维护审判独立为前提 ,否则就有可能背离该制度设置的初衷 ,而走向其对立面 相似文献
16.
杨静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4):89-91,100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在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 ,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可借鉴其有益的经验 ,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起以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行政复议院为依托、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监督和指导的经常性机构。 相似文献
17.
宁烨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280-282
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大陆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及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理论的规定与适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也有其适用基础和必要性 ,因为情势变更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固有的风险。“入世”后 ,我国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而情势变更的发生更是不可避免。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 ,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在借鉴大陆法及英美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 ,提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从严把握的几个条件。 相似文献
18.
法学的玄谈与务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幽深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108-111
在我国,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某些矛盾,法学研究者总是批评司法实践者不注意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而司法实践者也总抱怨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脱离社会实践,只会纸上谈兵。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值得我们研究,是努力培养司法实践者的理论素养,还是要求法学理论研究者多注意研究实践中的问题,或者是两方面同时进行,确有必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谢丽琴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33-36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两种现象,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表层次的,在深层次上,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法治实践是两者统一的现实基础;审判程序是两者和谐结合的共同场域。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20.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被界定为均衡的审前羁押价值理念,其有助于剔除审前羁押程序的行政化、诉讼构造的流水线化及羁押功能异化等问题,而选择的路径便是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使审前羁押决定部门处于中立地位裁判侦查机关与嫌疑人的纠纷,重拾该程序应具备的参与性、结果的确定性及可救济性,通过审前羁押程序司法化的改造寄望于还原审前羁押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