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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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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特许权协议究竟属于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分歧根源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互动下公私法的融合。公私融合领域超越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应运而生承担起调整公私融合领域的历史使命。风电特许权协议反映政府产业政策的普遍意志,属于典型的经济(政府商事)合同而受到经济法的调整。应该以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理念来建构风电特许权协议的制度安排,并在协议变更及权利救济中平衡协调政府和经营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入手,以公法与私法区别的角度批驳了国家必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不应单纯地属于公法,而是由传统公法与传统私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公法与新型私法的融合体。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与微观经济法,在前者中,国家当然地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在后者中,国家不必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  相似文献   

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是一项典型的经济法制度。该制度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特点,融入了平衡协调的理念,同时体现了经济法私法与公法的特征,反映了经济法系统综合调整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4.
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们要获得对经济法规范的理性认识 ,必须首先深入认识经济法规范形式背后的利益性质和形式 ,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其次必须深入研究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通过对社会利益的独立及其特征的论述阐明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经济法存在的完全充足理由。二是从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角度对经济法性质进行了再思考——经济法既是政府干预之法更是干预政府之法。同时 ,根据法律实质论和法律形式论的理解 ,解释了在经济法领域出现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6.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7.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锡妹 《东方论坛》2003,(4):108-114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经济基础上说 ,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 ,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 ,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 ,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 ,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相似文献   

8.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失灵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对政府干预的约束与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现代经济法的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与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9.
"宪法是公法"的经典表述为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根本法,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是"宪法是公法"范式的价值基础;"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是该范式的制度架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峙是该范式的认知模式。"宪法是公法"已成为两大法系根深蒂固的宪法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10.
法律家长主义中的"强制性"不再是外在影响力和威慑力,而是内在的权威、信仰和信任。通过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来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内在权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宽容的干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与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平衡入手,通过公法对私法的干预,构建经济法、垄断法等社会法的制度框架,确立法的社会利益原则。我们应当以法律对权力制约的态度、立场以及传统文化赋予法律的内在品格为基础,实现法律中立性控制、市场自行性调节、政府政策性平衡这三方面的和谐。同时,又要保证权力通过法律转化成权利中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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