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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虽然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但是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缺陷及其复杂性,具体运作程序的缺乏使其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形同虚设。只有将当事人陈述准确定位于特定的阶段、并且只能是能够证据案件要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仅对案件要件事实的陈述,设置专门的询问当事人程序将证据法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从当事人的众多陈述中区分开来,并对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作程序进行具体构建,才能发挥当事人陈述的积极作用,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2.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一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的自认制度逐步瓦解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之基础,且由于当事人陈述自身所难以克服的虚假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存在已经失去意义。  相似文献   

3.
诉讼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直接经历并通过记忆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以此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可见,其发挥着与第三方证人相类似的证明作用。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地位方面毕竞不同于第三方证人,因而有必要为其设置一套独立而特殊的作证程序,这一程序的基本模式为:当诉讼程序进行到调查核实证据阶段时,首先让当事人像第三方证人那样宣誓或者具结,保证以证人身份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信息,同时接受包括诉讼各方质询在内的法庭证据调查。通过这一专为当事人作证设立的程序,保证其讧明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当一方当事人有优势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时,对举证受阻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措施,并应责令妨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必要构建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证据申请和审查程序,并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以调适、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利益.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陈述制度化是抛弃将当事人陈述仅作为独立证据的传统观点,理念上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为"为权利而沟通",遵循交往理性真实、正当、真诚三原则,通过完善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程序规则、制度,充分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表明、催化、调控等功能,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对诉讼诈骗的定性不应仅局限于刑法个罪之间的界分,而应将其置防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中。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具有查证案件事实、审核证据的责任,而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有如实提供陈述的义务。因此,我国缺少诉讼诈骗构成犯罪的制度基础。诉讼诈骗中,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予以表达,法院依据诉讼证据规则而不是当事人的主张定案,法院并没有被骗。诉讼诈骗构成犯罪,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还可能引发重大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一般性地否认了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明力,规定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这属于我国的独创性规定。实证研究表明,该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了选择性适用的现象,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理论角度观之,否认当事人陈述之独立证明力不仅违反法官认证的自由心证原则,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亦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证明权。评价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只能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适用专门、独立的当事人询问程序,委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8.
自认制度向来被视作诉讼体制转型的试金石,约束性自认制度的体系构建是由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转变的缩影和必经之径。《民事证据规定》及《民诉法解释》业已形成本土化自认制度体系,为实现诉讼模式转型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受实体真实裁判观的影响,辩论主义的要旨并未获得司法解释制定者青睐。在一些具体领域上,较突出地表现出辩论主义与现行规范的不适,如庭审构造的逻辑混乱导致作为事实层面的自认与作为证据层面的当事人陈述混同,致使撤回自认呈现出规范上的双重标准;虚假自认未作类型区分,致使一概否认虚假自认的拘束力。准此,需要厘清自认的机理、程序层级,在现有规范基础上实现自认制度与周边制度的体系自洽。  相似文献   

9.
刑事证据开示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适用。中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虽引入了对抗制诉讼机制,但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对抗制诉讼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却没有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引进,因而我国整体诉讼模式仍然没有脱离职权主义色彩。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引进证据开示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传闻证据本质特征、即对陈述人而言 ,他并非亲自感知案件事实 ;对诉讼当事人而言 ,他们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交叉询问 ,两大法系均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 ,英美法系认为传闻证据会剥夺当事人的询问权 ,因此确立了传闻规则 ;大陆法系认为传闻证据有违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确立传闻规则具有必要性 ,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 ,并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概念经历了利害关系当事人说、权利保护说、双重适格说和程序当事人说等演化过程,当事人程序上的主体资格逐渐从实体上的主体资格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程序当事人。当事人概念经过不断地探讨,已经越来越成为纯粹的程序法概念。虽然诉讼当事人的确立不以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的关联性为成立要件,但诉讼中当事人如果与实体法律关系无任何牵连,那么这个诉讼将毫无意义,由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当事人概念,承认正当当事人,并合理建构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诉讼的必然选择。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失权制度阻却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的形式公正。不可否认,宥于自身的局限,证据失权制度无法解决诉讼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笔建议对传统的证据失权制度进行改造,进一步对其加以完善,以有效保障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证据展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阐述了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在适用案件、展示的时间、主体和展示的主持者和地点、适用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构想。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16.
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民事诉讼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协作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两层含义,其中取证主体与对象间的协作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各取证主体与对象所负担的协作义务其法理依据并不相同,但其共同的深层根据为各诉讼主体所担负的“诉讼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17.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和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引进了对抗制的庭审机制,但是与对抗制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本文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证据开示的一般法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进行探讨,力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18.
证据收集是证据得以提出的前提,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职能分工也有不同。证据收集往往会涉及到诉讼外的第三人,证据异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诉讼外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障,也有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我国有关证据收集制度的规定还非常不完备,异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亟待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证据收集是证据得以提出的前提,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职能分工也有不同。证据收集往往会涉及到诉讼外的第三人,证据异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诉讼外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障,也有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我国有关证据收集制度的规定还非常不完备,异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亟待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强制合并制度之强制性源于美国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只要符合强制合并程序的启动条件,法院都应当充分利用程序手段将某一案外人纳入一个已经启动的诉讼,这与美国民事法律中衡平法的盛行息息相关。虽然从表面上看,强制合并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一种背离,实际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的引导,在这一过程中,引导尺度和时机是最为关键的要素。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美国民事司法系统一直试图通过程序法上的调整来整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而简化诉讼运行过程,这不但有利于法官全面理清案情,方便后续审理,也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少重复诉讼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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