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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不当审讯的直接效果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不当审讯的存在,有其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和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治理不当审讯,应对不同强制措施之下的审讯时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  相似文献   

2.
逮捕环节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同样应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逮捕的实体要件中,社会危险性要件虽然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预测,但仍需要一定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可以采取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方式,充分利用推论的证明作用。由于逮捕环节尚且处于证据收集阶段,且需要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明,所以不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达到"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但实践操作中应将"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作为底限。在逮捕环节中,检察机关应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允许采取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  相似文献   

3.
既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或财物的暂时性限制,那么它就对公民具有某种损害性,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谨慎采取,在理论上也应该进一步厘清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违法变异形态.如果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违反了比例原则,则应认定为滥用职权;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应认定为变相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规定表明,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诉...  相似文献   

5.
逮捕措施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证据要件,而且还包括罪责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逮捕措施的证明标准是证明逮捕措施必须达到的真实程度,是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以证据为基础来衡量逮捕措施施用与否的准则,也是在证明理想作用下的现实证明追求。逮捕措施的证明应当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以卷宗材料为中心的行政化书面审查过程中,逮捕措施的证明过程其实是流于形式的。逮捕措施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基本上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内心判断,这种内心判断往往取决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需要以及追诉犯罪的职责要求。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涉罪外来人员逮捕措施适用过多,影响了涉罪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违执法的均衡与公平.对涉罪外来人员在适用逮捕措施方面的平等,其核心点是如何能够保障其平等地享有非羁押诉讼权利的实现,这也正是其难点所在.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对策:第一,细化涉罪外来人员无逮捕必要条件认定标准;第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相应配套监管机制;第三,对取保候审的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第四,强化外来人员不捕案件后续跟踪监督机制;第五,加强对非羁押诉讼的社会宣传和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第六,健全非羁押诉讼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7.
“逮捕必要性条件”作为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而实践中因对“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导致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较为随意。因此,细化逮捕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完善相关的配套工作机制,有利于增强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认定的透明度,减少主观臆断,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的审判前程序中,没有羁押这一强制措施,而是由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是依附于逮捕的法律后果。逮捕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措施,应当设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存在着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潜在可能性,都可能会受到新证据的挑战.行政诉讼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手段,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有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所出现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持有新证据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应严格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证据.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降低逮捕率已初见成效,但捕后案件中未获徒刑判决的仍占较高比例。客观来看,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是由于把关不严、法律法规及证据发生变化以及认识分歧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标准的偏离、追诉犯罪对保障权利的挤压、证据审查模式的陈旧以及逮捕替代补充措施的缺位也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循逮捕法定条件、更新工作理念、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11.
国际刑事诉讼中对逮捕的审查主要有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和审查结果几个方面。特设法庭对逮捕的审查主体是审判法官,国际刑事法院对逮捕的审查主体是预审法官。特设法庭没有单独规定逮捕的条件,其确认起诉也就意味着满足了逮捕的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单独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包含实质要件和必--件。对于国际刑事法庭签发的逮捕令,应了解其内容、效力、修改和撤销程序以及保密等方面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2.
质疑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确立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的缺陷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实质上降低了逮捕条件;背离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制度设立的前提不成立;制度内容模糊,难以避免逮捕适用扩大化和超期羁押现象;为“以捕代侦”合法化提供了方便之门;背离逮捕的基本原则;与刑事赔偿范围相矛盾;缺乏权利监督制约。该制度实质上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张了检察机关的逮捕权,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相似文献   

13.
现行逮捕证明标准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可考虑对逮捕证明标准作以下改进,把刑法规定的犯罪分为可捕罪与一般犯罪,可捕罪逮捕证明标准为"合理相信",指有充足证据使人合理相信犯罪嫌疑人涉嫌应捕罪;一般犯罪的逮捕证明标准为"犯罪暂时真实",且能绝对优势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逮捕必要。  相似文献   

14.
刘庆 《南都学坛》2010,30(4):12-19
文献所见的捕系文书主要包括逮捕诏书、诏狱书,中央和地方发布的各类通缉、逐捕文书等。对于罪犯的逮捕,除高级官吏等特殊人员需要诏书或诏狱书等文书命令外,均不需要逮捕令;对于逃亡犯,上至皇帝,下至地方郡县均可发布文书进行通缉,并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通缉区域范围,有的通缉文书张贴于乡亭里所,让吏民尽知,广泛网罗搜捕,如名捕诏书,而有的通缉文书只令特定的执行缉捕任务的官吏知悉,以防止罪犯再次逃亡或隐匿。  相似文献   

15.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基于实践需要,经过试点推广并上升到规范层次的一项创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学界和实务界对附条件逮捕颇有争论,理论分析的停滞与实践需要的扩张之间的极大落差,凸显了对附条件逮捕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的需要。该文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了从前提到条件的层次性剖析,探讨了其与一般逮捕的关系,并试图以概念和体系两个维度来搭建附条件逮捕在法律上的体系性地位。  相似文献   

16.
扣船法院、本案诉讼管辖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均可对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纠纷行使管辖权,为避免相应的管辖权国际冲突,船舶扣押国际公约试图将扣船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为专属管辖权,但这并非完善之举。我国要求扣船法院受理相应的错误扣船纠纷,但并未将其定位于专属管辖权,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制度的设计上,不仅应注重打击犯罪,还应注重保障人权。而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必要性存在规范设定上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逮捕被滥用,其余刑事强制措施遭到虚置,一些本不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我国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修改旧法时凸显了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制,以明晰、限缩对逮捕的适用,来凸显、昭示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归。  相似文献   

18.
批准逮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这项职权运行的好坏优劣,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而最能保障批准逮捕效能发挥的是其运行方式的优劣。现行批捕方式不能有效发挥审查批捕的功能,有必要对其进行"庭审化"改造。  相似文献   

19.
中国目前能够行使逮捕决定权的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但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并未有集中或分别设置制约机制,缺乏对检察院、法院两机关逮捕决定权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性保障。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涉及报请批捕、决定逮捕和捕后未决羁押三个阶段,据此分别设计制约机制,有助于实现逮捕决定权机制的完整性,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制约要求,增强司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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