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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行使防御性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反映了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的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的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异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为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如同行为保全一般服务于诉讼程序,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实体审查方面,应优先认定情况紧迫性要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疏明的程度,并应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在程序规则方面,总体应以非讼性作为程序设计的方向,但基于一定的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并认可法院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禁令的有效期等问题上进行合目的性裁量。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新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和新发展的通知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便捷、及时的救济,但禁令是程序法上的制度,通知则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基于制度定位上的差异,二者在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义务主体、适用情形、证明标准、是否担保等不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产生的义务、责任、效力期限以及发生错误后的归责原则等不同。《民法典》实施后,通知制度、禁令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以及普通诉讼制度等四项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多重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系融合网络元素异化出的典型人格权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后果实时型与损害后果非实时型。人格权禁令的引入为我国快速及时制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创新了渠道,但《民法典》第997条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表述较为抽象,且未制定配套司法解释,致使该制度存在适用困境。基于此,针对该行为适用人格权禁令时,应明确申请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权利主体本人,仅存在特殊事由时才能扩展至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民事主体;应明确人格权禁令与避风港规制没有先后适用顺序;在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上,应适用区别于普通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特殊审核标准;裁定生效的人格权禁令不会终局性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由来已久,程序设置较为完备。而中国当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可资借鉴。新近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立法体例虽是当下较优的选择,但在程序启动、保全对象确定、行为保全方式的选取乃至保全竞合等方面都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同时,立足诉讼环境的现实需要,中国应当确立行为保全非讼化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5.
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式,其功能在于弥补普通法救济之不能,具有事前防卫侵害发生或侵害后果扩大的特点.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初步建立禁令制度,但在理论基础、具体程序、司法实务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禁令制度的功能、地位和程序作出规定,加强该制度与民事保全制度、调解和解机制、执行程序的衔接.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略显简约,其审查内容不明确、审查标准不完备、救济程序不完善。因此,在构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制度中,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在程序启动的主体上应注意申请人的适格;在审查主体上,诉前行为保全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诉中行为保全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规定;在审查方式上,对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书面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对于诉中行为保全,以对席审理为原则;在救济程序上,建立行为保全复议机制,同时确立行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VIP营业行为是VIP经营者为大客户提供优惠服务的行为,VIP营业行为具有明显的对人格权的侵权性质,它侵犯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在适用法律上,法院应根据侵权理论来审理案件,维护客户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侵害时,可以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论述人格权请求权的特征和定位问题,划分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第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损害填补请求权。对我国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立法框架的设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设立了申请取证制度,但证据保全制度则付之阙如。证据保全制度的建构顺应了我国建立有限传闻证据规则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由证据保全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法院应当成为决定和实施证据保全程序的唯一主体。我国应当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和方式、管辖法院、对申请的处理、证据保全的方法、被保全证据的使用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保全是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避免权利人遭受不可挽回损失。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系争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命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程序,具有简易、临时、随附和密行的程序特征。其程序特征具体体现于通知与审理方式的迅速和简化、保全裁判和保全措施效力的暂时与不确定化、保全要件与保全裁判及实施进程对本体诉讼程序的依附,以及保全裁判事前通知的豁免与非公开及非对审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通常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地受到重视,非通常程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则相对缺乏更深入的研究。我国对非讼程序不重视的态度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了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及行政事件的界限,在救济方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救济方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重点论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从几个方面阐述对现行非讼程序的完善,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基本方向,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3.
为实现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的私益救济,2013年日本通过颁布《集团性恢复消费者财产性损害的民事裁判程序特例法》正式确立了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之诉。由于该诉讼的特殊性,日本对其设置了二阶段型的程序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诸多启示,如有必要对消费者团体诉讼进行整体构建;进一步赋予适格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探索其程序构建;在未来的立法建设中,需要逐步淡化抽象规定,注重法规的细致性。  相似文献   

14.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15.
非讼案件本质和范围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缺乏对非讼案件的专门研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非讼案件的本质和范围进行域外考察,有利于为我国对非讼案件的探讨提供借鉴,深化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研究,以充分发挥民事非讼程序在预防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数量逐年递增,传统的家事诉讼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因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可以发现,对家事诉讼特殊程序机制的构建和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培育利用是同步进行、协同发展的。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立足于家事纠纷的固有特质,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家事诉讼程序理念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借鉴域外经验合理培育若干种家事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协同。  相似文献   

17.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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