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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辩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2.
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入手,通过简介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法理基础、法律特征、成立与行使、效力等问题,结合比较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指出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独具中国特色,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惑与争议。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创造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重要制度工具,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展开,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和法理规定,谈谈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这里在分析不安抗辩权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就不安抗辨权的四大主要构件进行了阐释,并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就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多重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辨权应注意的问题.诸如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以及注意区分行使不安抗辨权的合法与违约不法行为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5.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订立以后,先予给付一方在取得后子给付一方无力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以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有其优点。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是在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上,吸收了英美法系默示毁约的部分合理规定而确立的一种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制度。很据传统大陆法的观点,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履行时间存在先后差异的双务合同才能产生;(2)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  相似文献   

6.
我国不安抗辩权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合理之处,体现了大陆法和英美法日趋融合的时代潮流,但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试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一探析,以期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我国统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根据扩大为包括丧失商业信誉在内的所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通过例举的方式规定,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又为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规定了通知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的恢复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后,享有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完善新《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在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各自的优点而设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制度,可谓立法上的一大创举。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具有重大意义,但就其某些条款而言需要有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守约方使其提前获得救济,防范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出现的履约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中不但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还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合同法以大陆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国际立法在预期违约上的先进之处,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二者之间的过渡衔接合理,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其目的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对该项法律制度本身以及与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对正确贯彻和运用不安抗辩权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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