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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婧凡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59-61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完善新《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海军 《潍坊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4)
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在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各自的优点而设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制度,可谓立法上的一大创举。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具有重大意义,但就其某些条款而言需要有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3.
张太伟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1-4
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入手,通过简介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法理基础、法律特征、成立与行使、效力等问题,结合比较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指出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独具中国特色,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惑与争议。 相似文献
4.
龚鹰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8(1):27-29,36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增设的内容,它充分体现了诚信与公正原则。我国不安抗辩制度的制定,既吸收了英美法系某些合理因素,又是对大陆法系内容的发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5.
杭宁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7(3):110-112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为保护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鼓励交易 ,减少经济损失 ,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种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的内涵、外延、相互间的区别以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沈忆勇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7(3):108-108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订立以后,先予给付一方在取得后子给付一方无力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以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有其优点。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是在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上,吸收了英美法系默示毁约的部分合理规定而确立的一种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制度。很据传统大陆法的观点,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履行时间存在先后差异的双务合同才能产生;(2)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 相似文献
7.
马晨清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7(4):13-15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金强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4)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霍富强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2)
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前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前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黄宇峰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24(4):21-24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传统制度 ,我国《合同法》经过借鉴和吸收 ,在其第 6 8、6 9条和第 94、10 8条分别规定了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这填补了原立法上的空白 ,固然是一大进步 ,但不分清优劣利弊 ,简单地把两种制度揉和在一起 ,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 ,并会导致这两种制度的传统优势难以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