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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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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2.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应采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可分为未经登记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与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取得所有权之人、取得限制物权之人、租赁权人、破产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应包括"不应当知道"。  相似文献   

4.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而是对抗期间;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全国微机联网,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相似文献   

8.
简介物权公示的基本含义和方式,指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占有。分析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决定物权变动效力、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相似文献   

10.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 ,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分别采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立场。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立法主义在不动产二重买卖、连续买卖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认为两种立法主义并无实质性区别 ,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适合我国现实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14.
民法物权中占有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产权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和权利客体的物理可独占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具有物理独占性 ,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权利取得、转移等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形式 ,不适用占有制度。但是 ,知识产权交易中同样需要保护交易的安全性 ,在某些情形下 ,如因真实权利人与实际行使人之间脱节而导致信息不对称 ,仍然需要适用类似于占有的制度 ,如善意取得等 ,来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持有人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 ,不应绝对地排除适用占有制度 ,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对占有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6.
物权追及力是物权效力之一,但它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之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矛盾,因此,构建物权变动规则应注重维护权利与秩序的平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采取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追及力进行有效限制;同时,为保护原物权人之权利,恶意第三人当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18.
诚信原则应该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主观诚信是行为主体对自己以及与其相关的相对人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或信赖。客观诚信就是要求主体依法行事。诚信原则对物权关系中的物权行为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占有制度都起到了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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