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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国际诉讼竞合本质上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法院的结果。规制诉讼竞合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虽对此理论作了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文章结合诉讼竞合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理论,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有关诉讼竞合理论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小额诉讼制度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抑或在大陆法系国家,均已构成民事诉讼法体系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各国法律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基本理念及功能目标大致是趋同的,惟在程序细节之设计上有所差异。鉴于此,我国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亦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探讨各国小额诉讼制度内涵和区别的基础上,对我国初设之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检讨和反思,以期能对新程序之适用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在阐述中国区际诉讼竞合概念的基础上,以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涉港、澳、台案件出现的诉讼竞合问题为例,对中国区际诉讼竞合的产生原因及其对司法和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近年来国际社会为规制国际诉讼竞合问题进行的法律实践和中国"一国四域"的法律现状,阐述了关于规制中国区际诉讼竞合问题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4.
小额诉讼具有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强制适用、一审终审、更简便快捷、更侧重于调解等特征。突出效率,使公众接近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的价值追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一大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存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之间的矛盾;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简单,造成体例的失衡;小额诉讼的"小额"标准单一、不明确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应明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能规定得太过空泛。其次,针对当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应规定救济途径,不应让一审终审和强制适用束缚了法院和当事人的手脚。再次,要理顺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并且,要重新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日益提上议事日程,各国对此却仍缺乏完备的乃至特别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与国际民诉关于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是确定电子商务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而理论预设的电子商务诉讼管辖却是对传统法律进行挑战的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  相似文献   

6.
平行诉讼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平行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无法全面约束这种法律关系。充实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机制,统一中国在国际条约中的立场,有助于完善中国平行诉讼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7.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制度不尽理想,与诉讼实践的需要不完全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结构,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进步。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诉讼代位的明确规定,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承担的适应范围,明确诉讼权利承担与裁定终结诉讼之间的适用界限,完善诉讼权利承担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定;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传统诉讼制度的有力补充,是公众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行使,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但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有效实施,实现立法目的,还需要对起诉主体、起诉及证明标准以及诉讼程序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0.
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场域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具备双重性,即是不正当诉讼行为,又是一般性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应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双重场域中进行,既应确立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还应建立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国际私法规范体系构筑的核心价值,就是对外国人私法地位的保护,它是在各国法律冲突的条件下为有效保护外国人的私法地位所采取的化解冲突的国际选择。人类理性的作用使国际私法一切制度与原则构建的价值选择无不渗透着对如何保护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同时,国际私法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只在于解决法律冲突并创造和维护一种法律冲突的秩序,更重要的在于促进各国私法之统一,以达到消灭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2.
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寻求适当法的价值取向是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一条暗含的主线。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衡量适当法的一个标准。我国的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应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持同步。  相似文献   

13.
关联企业作为国际商事集团化的一种普遍的企业形态,其企业之间有着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这使得在有关关联企业案件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法规则。而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的立法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基本属于空白,这对于处理涉外的关联企业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因此,研究现代各国的关联企业立法,尤其是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关联企业的程序法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生态文明时代要求已有法律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生态化。而在各种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历程中,民法制度的生态化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民法生态化主要有民法理论创新价值、民法研究方法论创新价值以及民法制度完善创新价值。尽管民法生态化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但民法生态化必须找到充分依据,才能使立法者甚至司法者坚定走生态化的道路。归纳起来,民法生态化的基本依据有宪法依据、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依据和国际法律文件依据。  相似文献   

15.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6.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17.
诉权滥用是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权利滥用行为.尽管理论和司法上对待诉权滥用的态度不尽相同,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规制诉权滥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为此在原则到制度的若干层面进行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18.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受到很大制约。本文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生成和发展的解析,探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代民事诉讼原则的内在关联,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求理性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调节检审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为预防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航空保安的法制建设,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已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中国国内法对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适用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中国要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明确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效力,完善国内立法,以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惩治国际航空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0.
立足于法理学上的部门法划分标准以及新近提出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概念,统一实体法在国际法学体系中宜归入国际私法学范畴。现存国际法学体系的构成受到挑战。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服务于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因为调节国际经济生活而产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终极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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