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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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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具有意思自治性和效率性等特点和优势,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仲裁权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必要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在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方面,应实行全面审查模式.在仲裁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方面,一要更加重视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二要健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三要更加重视重新仲裁.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3.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上诉。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应当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 ;取消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上诉 ;应当缩短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法院审理撤销裁决程序期间 ,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5.
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仲裁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该体系中最为有效的监督途径。而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与程序监督模式相悖。因此须重新界定仲裁裁决的审查的范围,这不仅满足了仲裁公正性和终局性的要求,更符合仲裁国际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 ,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 ,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 ,修改现行法律 ,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 ,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由于有限司法审查制度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相背离,实践中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否定此等协议的效力。为实现其公平价值追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立仲裁内部上诉条款,由上诉仲裁庭审查纠正包含实体错误的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8.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9.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2.
仲裁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是美国仲裁实践中的新问题.对此,美国司法界和理论界有赞同和反对两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赞同的主要理由是尊重意思自治,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保持仲裁的制度优势.美国仲裁实践的新发展给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带来启示原则上只应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但允许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约定审查实体性事项.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是司法权、诉权和仲裁权共同作用的过程,它是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仲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其最终目的,而这些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制度上的精心设计和构筑。  相似文献   

16.
仲裁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是美国仲裁实践中的新问题。对此,美国司法界和理论界有赞同和反对两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赞同的主要理由是尊重意思自治,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保持仲裁的制度优势。美国仲裁实践的新发展给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带来启示:原则上只应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但允许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约定审查实体性事项。  相似文献   

17.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但依何标准对仲裁实施监督,各国的法律规定及法院的态度又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理论界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众说纷纭,各地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标准也不尽一致。本文认为,对仲裁的监督应限于审查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序因素,并以适度监督为原则。  相似文献   

18.
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中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如何调整发源于仲裁的关系,法院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还是“程序监督”的讨论,应当采取以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协议为基础的法院监督仲裁实体模式。  相似文献   

19.
WTO原则对我国涉外仲裁产生深远影响,要求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效益性等程序品格。然而,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面临着重大挑战和诸多问题,如:与仲裁相关的执法环境令人堪忧,人们对仲裁制度还比较陌生,仲裁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仲裁机构管理人才结构不合理,临时仲裁制度缺失,仲裁协议的规定过于专业化、司法对仲裁的审查过于随意等。作者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基本构想,即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商人视角重新设置仲裁协议要件,逐步拓宽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度,对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予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0.
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 ,一是不予执行 ,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 ,毋庸讳言 ,比较国际仲裁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 ,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 ,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 ,结合中国实践 ,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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