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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金祥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4):74-76
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问是谁提出。这类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通例”,学界也无异议。但笔者认为这是劳动立法的缺陷,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理应进行立法修改。笔者的观点是: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引出的话题进行探讨和论证,用以证明这一观点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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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霞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6-61
针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通过价值判断分析法和逻辑与语义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经济补偿的范围应该扩大,标准和方式应该完善,应明确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曾咏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应确认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应正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把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改革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对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一种以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主,劳动贡献积累、伤病补贴和惩罚性补偿为辅的辞退补偿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定期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稳定就业补偿金。 相似文献
4.
上海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今年24岁,在某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明年准备与男朋友结婚。2007年12月,我因怀孕向单位请假做人流手术,术后医生建议我休息一周。但是在我请假期间,收到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们以我未婚怀孕、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吴平纪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8-29
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在分析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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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从2002年4月起入职该公司,公司每年年底都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我从事采购工作。2008年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4日签订的。2008年12月21日,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是我还想在公司继续工作。请问:公司向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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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咨询:去年8月,我与晓霞等5个姐妹来到这家公司工作。在今年初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发现还没有结婚的晓霞怀孕了。晓霞曾多次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公司不要.声张此事,并表示愿意做好善后处理。但公司还是很决与晓霞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与晓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晓霞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经公司讨论通过,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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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霞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3)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是《劳动法》的一个独特的制度,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实务操作中能否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全新的视角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做出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白女士咨询:去年8月,我与晓霞等5个姐妹来到这家公司工作。在今年初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发现还没有结婚的晓霞怀孕了。晓霞曾多次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公司不要声张此事,并表示愿意做好善后处理。但公司还是很快与晓霞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与晓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晓霞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经公司讨论通过,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晓霞未婚先孕就应该解除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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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石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8):22-24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补偿并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4.
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从2001年5月开始,我在北京某报社从事编辑工作,每年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单位没有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1月,单位以我与单位没有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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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16.
毛家义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4):62-65
指出了企业支付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补偿金标准与减员之间的数量关系,提出补偿金具有职工劳动力价值延期补偿等多重性。为此,要求确定补偿金标准应考虑工龄、法定退休(或劳动合同的法定到期)时间、再就业时间等因素,并建立了改进补偿金支付办法的数学模型。从而缩小了只考虑工龄因素计算补偿金而带来的补偿金过分悬殊的问题,维护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占荣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11(3):61-64
劳动法旨在调整劳动关系,重在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然而,现有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得以延续劳动合同时,才具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权利的规定,却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数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提供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只是签名,其他内容都空着。我不同意,公司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19.
龙腾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125-127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新创,在外国法律及我国原来的《劳动法》中早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符合中国客观的政治、经济现实,不仅仅只对劳动者有利,对用工单位也是有利的。 相似文献
20.
袭直,这些年来你工作一直很卖力,业绩也不错。哈哈,要加我钞票了?不瞒你说,最近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这你肯定也听说了。唉,白开心!公司人员负担实在过重,经过考虑,公司决定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停我生意了!你有技术不愁找不到好工作,“树挪死,人挪活”,或许这并非是坏事……好吧,别说了,但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吧。你帮帮忙哦!按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老板,你不要捣糨糊了!条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