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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区域公共问题治理与地方政府协作机制构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当前,区域公共问题的频繁发生凸显了传统科层制内向型行政和单边行政的治理模式与区域公共问题外部性特点之间的矛盾。这要求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然而实践证明,现有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由于存在效率低下,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因而,构建超越地方政府合作基础之上的地方政府协作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协作的制度化建设,法律保障机制建设,责任分担与惩处机制和多中心治理机制建设就成为治理区域公共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2.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行政立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域行政立法所存在的法律缺失,借鉴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我国现阶段的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应该是在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职能协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区域行政协作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从阐述我国地方政府关系基本态势出发,着重分析了长三角地方政府协作关系形成、区域行政协作多赢格局的内在动力、地方政府区域间协作的起点与关键,并运用健全需求表达机制、完善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基础等改革方式,以期重构区域行政协作体制。  相似文献   

4.
长江经济带有必要协调各个地区制定政策法规时的信息沟通、商讨、制定、实施与执行工作,强化地方立法协作,共同服务于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从地方立法协作的主体层面来看,有必要形成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组成的长江三角洲,江西、湖北、湖南组成的长江中游,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组成的长江上游三大地方立法协作组织结构;从地方立法协作的客体层面来看,应当分别针对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政府监管与社会公共服务,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三类公共事务开展协作。为保障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协作的有效开展,应制定地方立法协作的框架协议和咨询决策机制,达成协作共识;应搭建地方立法的信息交流平台与共同立法机制,养成多样化协作方式;应构建异见疏通、分歧磋商与立法协作备案机制,实时控制协作风险。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分割式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已成为一体化的障碍.为克服这种矛盾,区域行政立法必然也要一体化.应构建一种紧密型的地方行政立法协作模式--"区域共同规章",即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对相同或近似的行政立法事项实行共同立法,并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目前,区域共同规章的构建还存在不少法律上的障碍,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合法性、制定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其法律效力等级问题,确定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等.  相似文献   

6.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7.
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区域内法制协调特别是地方法制协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书从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新概念——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它是各行政区划的政府针对共同经济事务共同立法的模式,以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地方行政立法不协调以及立法冲突的局面。该书对区域行政立法做了特征性描述,并分别在体制、程序、原则、监督机制等立法相关问题上不断创新,这项研究不仅拓宽了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社会进入高速转型期后,纵向府际关系呈现出更加纷繁复杂的态势.从现状分析和改革研究的角度来看,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纵向府际关系调整和发展的趋势.规范化要求树立法律在纵向府际关系调整中的权威,以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模式取代主要依靠政策调整的模式;民主化要求肯定地方的正当利益,建立地方诉求表达机制和地方政府间平等公开的竞争机制;科学化要求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完善地方政府层级设置和行政区划制度.在此基础上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确保纵向府际关系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9.
由于当前北部湾经济区所辖的南宁等四市行政组织和管理体制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给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带来了诸如产业趋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消极竞争行为的存在,给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政府治理,构建地方政府协作机制来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行政指导具有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权责一致”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法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模式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合作存在非自主性、单一性和不稳定性的问题,指出分权不充分和权限模糊化、地方政府利益凸显以及合作制度游离法律之外是阻止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合作的主要原因。认为地方政府间合作应从政府间横向合作为切入点,并从观念更新、法律制度完善和合作组织建构三个层面提出合理化建义,进而推动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2.
地方政府合作是生态治理成败的关键,而以广东省为代表的某些地方政府已经具备较高的合作意愿.不妨以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政策为鉴,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合作能力.相关立法应当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先行尝试地方性立法,突破合作理念,拓展合作维度,并恰当运用鼓励措施与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产业扶贫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外包制”的方式动员企业主动承包产业扶贫项目。“行政外包制”的强激励—弱监控机制,驱动政府按照关系型合约治理、嵌入性分工协作、差异化政策激励、程式化监督控制等与企业形成外包关系,助推产业扶贫。但理性交织下的“行政外包制”容易形成分利共谋的治理逻辑,导致产业扶贫出现目标替代、选择性应付和考核虚化等形式主义问题。改善“行政外包制”运作效果,关键还在于突破行政外包制的机制性缺陷,形成一种良性可持续的政企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提出与城市群建设的发展,地方政府之间必须就公共事务展开横向合作。当前,地方政府合作面临着跨区域行政权行使缺乏法律依据、区域协同立法受权力配置制约、权力有效性缺失、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掣肘。在系统与环境的解释框架下,政治与法律是各自以权力与立法为核心的功能分化的社会子系统,彼此之间以政府间行政协议为耦合渠道,在维持界分的同时又形成特定的联系,为解决系统内部的矛盾提供方法与途径。地方政府合作中政治与法律结构耦合关系的生成,为地方政府合作中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可以促进法制功能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5.
长株潭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一体化,同时也应该是经济秩序法治化同步过程.从立法模式来看,现行的横向协议合作立法模式依赖于长株潭三地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而缺乏实质性的约束机制,而流行的"行政一体化立法模式论"又过于激进,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既不改变长株潭三地的基本行政区划,同时加强长株潭区域经济立法中责任制度建设.当然,在加强长株潭区域经济责任立法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株潭"两型办"的权限与职能定位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6.
以《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否与法律保留原则冲突为例进行分析论证,探讨了该原则对地方行政立法权规制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有效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国的国内问题也是国际性问题,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的形式很多,但最主要的合作方式还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即国际行政合作。本文从可持续发展国际行政合作的基础、合作机制现状、现行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可持续发展国际行政合作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为例,从分析地方政府合作的必要性入手,阐述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合作存在的困境,并从意识形态、官员考核机制、法律制度和协商机制等四个方面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而在借鉴国内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经验的基础上,从转变官员的观念、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协商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立法回避制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立法听证的回避制度以及为防止部门“立法走私”的部门回避制度。构成立法回避事由主要在于一是“个人偏见”,二是与职权(务)行使有利害关系。其回避的基本程序有回避的提出、回避的审查、回避的决定等。  相似文献   

20.
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和多元利益诉求的兴起,中国各级政府顺应世界治理的发展趋势,推行各项改革以实现政府—社会的关系调整与权力配置,从而提升政府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但随着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意识与权力的强化,区域地方政府间合作却陷入困境。从治理导向即分权化框架和治理的核心理念出发,剖析区域地方政府间低效合作现象的深层机理即分权化体制下的权责失衡与“经济人”的行动逻辑,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以完善分权化宏观制度为支撑、以培育公民资格与多元治理主体为基础、以建立治理组织网络模式为依托的有效途径,构建区域地方政府引导下与市场、社会组织、公民高度融合的区域多中心治理体制,以保证区域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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