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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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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商法典演进中呈现出勃兴、扩张与简约的趋向。海商法法典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体系演进中一直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作为提单或者运输单证所证明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迥异于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典内部体系下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立法例存在瑕疵,这是由《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质和范围决定的。作为海商法典体系化中衍生品的民族性,为理解内河航运纳入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了合理路径。因此,通过规范配置等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的革新,厘清和重构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论、提单权利性质学说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来看,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货方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关系,是运输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主体。适用我国《海商法》时,货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通常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关联。货方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对实际承运人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3.
火灾免责作为海上承运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的规定很不完善,应该对火灾免责的地点范围问题、火灾免责与承运人适航和管货义务关系问题、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享受火灾免责的条件问题等加以明确,以弥补法律漏洞,尽快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4.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相似文献   

5.
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以定期租船运输货物时,无论是船东,还是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主体是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该文系统分析了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产生的渊源、承运人识别的依据及其方法,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解决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雇主转承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对雇主转承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尽一致。从理论上来说,雇主转承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雇佣关系的存在、受雇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受雇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雇主转承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但是不尽完善,未来的民法典需要对此予以完善,严格区分受雇人和独立订约人的界限,明确规定受雇人的职务范围。  相似文献   

7.
实际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重要当事方 ,由于《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法律界定很不明晰 ,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本文以实际承运人的概念阐述为基础 ,对多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识别问题进行了划分 ,并探讨了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海上责任保险人依照海商法享有的责任限制权利可分为寄生和独立两种模式,相比之下,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多数海上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为寄生模式,建议修改《海商法》时,在第12章第4节增加一条:“海上责任保险人享有与被保险人同等的责任限制权利,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该权利而丧失”,同时,删除现行《海商法》第206条。  相似文献   

9.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其中之一便是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当承运人发生不合理绕航时,承运人应就其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享受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3.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4.
该文初步探讨了国际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必须为债务人所有的问题,认为《海商法》第87条的"其货物"应解释为运输的货物,同时对于无船承运业务下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赋予二者海上货物留置权,最后对无船承运业务下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如何正确识别承运人、判定适格被告,是困扰我国乃至国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已久的问题。《鹿特丹规则》采用“运输单证标准”、“凭身份推定责任”的立法模式,力图建构出彻底解决承运人识别困境的制度,并在我国引起了是否要将该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讨论。但是实际上,《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制度不但在解释论上存在矛盾化的双重标准,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造成混乱,其立法模式与内容也在立法时备受质疑,并且与国际社会主流构成要件主义立法例相差甚远而难以形成国际共识。更重要的是,若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不但会因其与我国本土海商法治资源差异甚大而产生水土不服,亦无益于我国国家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转承责任是一种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和法律制度,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责任人与侵权行为人相分离.转承责任不等同于替代责任,更不等同于特殊侵权责任.转承责任基础关系类别决定了转承责任可分为为行为人利益的转承责任和为责任人利益的转承责任两大类;为责任人利益的转承责任实质上就是使用人转承责任,使用人转承责任又可分为支配关系的使用人转承责任和利用关系的使用人转承责任.转承责任立法理由,众说纷纭,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转承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应将它们孤立开来.  相似文献   

17.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18.
《鹿特丹规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大大增加了承运人的负担,我国不宜加入该公约。然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不会导致承运人的成本大幅增加,反而有利于航行事故的减少、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社会成本的降低,反映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同时,它对现今的海上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和碰撞责任制度也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海商法学界对“Himalaya条款”的理论基础探讨一直不曾间断,但鲜有结合民法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先例。文章结合民法中雇主责任制度的理论,分析“Himalaya条款”在两大法系不同的适用情形,明确该条款系传统民法雇主责任制度融入了海商法保护承运人的特殊价值取向,体现了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20.
《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是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第87条和第88条都引发了很多问题。文章围绕着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和88条的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由此对《海商法》第87条、88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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