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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先买权可以分为法定先买权与意定先买权、物权性先买权与债法上的先买权。债法上的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性先买权则是一种物权取得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先买权应解释为债法上的先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当知识产权遭受到侵害时,不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然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中,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如何,尚无定论,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法律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在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的框架下,上述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4.
论软件版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非独占许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在网络环境下软件非独占许可特征及其可转让性的研究 ,提出了软件非独占许可贸易在网络环境具有网上交付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控的特点 ,认为软件版权转让具有“不破”非独占许可的原理 ,并且得出了软件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可转让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人类基因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指人体的一段特定的核苷酸排列顺序。人类基因专利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特殊基因携带人对具有明确功能的DNA片段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人类基因专利保护赋予了这种基因资源开发者以垄断法权,这种保护也是人类自身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  相似文献   

7.
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而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未作具体规定.在先权利遵从民事权利理论中的"许可保证说"、"一定行为说".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先用权、商号权、地理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它具有合法性、在先性、主体各异性、客体关联性等特点.它们对于注册商标的对抗作用表现在无效宣告、撤销、不予注册、权利限制和禁止使用等方而.  相似文献   

8.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经转化后转让的制度经验逐渐成熟,一方面要求对其权能扩至处分权能,另一方面也对有关权利、制度供给提出了需求。宅基地使用权先买权具有平衡宅基地经济价值与居住保障功能的制度张力,该权利设立的正当性在与既有先买权的典型规范、制度目的比较分析中得以证成。该权利为法定先买权、形成权,对第三人具有法定对抗效力,权利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人依出卖人“事后通知”,在知晓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有权在通知期限内向出卖人做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同种先买权竞存与不同先买权竞存应按照差别化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9.
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雷励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有完全的使用权;二是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不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工商业企业单位和个体...  相似文献   

10.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应采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可分为未经登记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与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取得所有权之人、取得限制物权之人、租赁权人、破产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应包括"不应当知道"。  相似文献   

11.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与运作的内部规则,对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章程中很多事项的规定,多涉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那么章程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呢?本文认为我们应在章程的公示基础上赋予其对外效力,包括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这种对抗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章程的内容;只有赋予其公信力产生社会公众信赖的法律效力进而才能更好的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我国应对我国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重构,并明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中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用能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其他同类制度相比,用能权交易制度具有自身独特之处,加强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对于用能权市场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阐明用能权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从法律角度对用能权的概念及属性、初始用能权确权行为的性质、用能权与能源使用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用能权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当前不宜也不必在相关立法文件中对其法律属性予以明晰规定;初始用能权的确权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用能单位由此获得的用能权是一种特定的能源使用资格;用能权与能源使用权之间虽然没有包含或交叉关系,但是具有密切关联性。  相似文献   

13.
台湾学界在辩护律师会见权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这使得台湾辩护律师会见权在法律制度、实务操作、救济程序方面相对比较健全。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理念根基,台湾理论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保障诉权的理念,二是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三是保障诉权和维护法律程序的共同理念;在实务操作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加以形式上的区分,在宪法和诉讼法的层面都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美国企业的典型基因组知识产权经营策略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规模cDNA测序以及公私序列数据库的竞争导致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由于缺乏充分的专利保护 ,美国企业相继采取了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投放公共领域等非专利基因组知识产权经营策略 ,我国在基因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营中可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15.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关系相始终,无需公示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准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的准按份共有之外,均得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行使该权利的结果,可使权利人优先于第三人取得被出卖的共有份额。在多数按份共有人依多数决原则出卖共有物时,不同意出卖的共有人对同意出卖的共有人所持的共有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权要件乃当事人享有行政诉权所需具备之条件,其在判断当事人有无诉权、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过滤纠纷、为真正需要者提供救济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诉权要件受制于特定的诉权本质学说,且遵循"诉权本质学说→诉权内容→诉权要件"的研究思路。经由对既有行政诉权本质学说的反思与批判,可得出应在"诉权层次论"视域下界定行政诉权要件之结论。根据"诉权层次论",行政诉权要件区别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等与诉讼过程阶段化构造相关的诸要件,且具备自身的独特构造:第1层次行政诉权(起诉权)之要件为起诉要件;第2层次行政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之要件为行政纠纷可诉性、原告适格与狭义诉的利益;第3层次行政诉权(获得公正裁判权)缺乏独立的诉权要件。  相似文献   

17.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从比较法的角度,美国司法实践处理违反许可约款纠纷的相关做法和观点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为合理处理此类纠纷,在诉讼法律关系的释明及责任确定上,第一步区分许可的独占与非独占类型。若系独占许可,则释明为违约之诉,判令承担违约责任;若为非独占许可,则区分违反对象系"条件"抑或"承诺"。"条件"、"承诺"的判断根据其约定的权利是否为知识产权排他性权利及其是否为知识产权立法精神、公共政策赋予许可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违反"条件",释明为侵权之诉抑或侵权与违约竞合,由原告选择,进而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违反"承诺",则释明仅为违约之诉,责令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补充,对实质性违反承诺导致许可被撤销时,仅判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南都学坛》2017,(1):80-85
自贸区背景下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不同价值取向的碰撞、摩擦,而其目的则应当是实现对上述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平衡兼顾。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尚未能够就如何规制可能由平行进口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亦因为法律依据的缺失而陷入了无据可循的困局。有鉴于此,应当具体区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并以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特性以及与之相涉及的平行进口的实际情形为基准,就自贸区背景下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从而对涉及上述三项知识产权权利的平行进口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具体而言:在专利权领域,在处理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时采取默示许可原则,将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权力人的主观意愿,并且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掌握主动权;在商标权领域,原则上应当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但是,如果平行进口商所进口的商品与国内权力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国内权利人为独占许可人且并未从首次销售中获利,那么,对于相关的商标的平行进口则应被视为侵权;在著作权领域,对于权利人自己投放的或者关联企业投放的版权产品,应以允许该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较为适宜,而对于许可类和同出一源类的版权产品,则应禁止其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20.
优先购买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考察优先购买权制度 ,可以看到 ,它可以规避价格风险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但优先购买权毕竟有害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 ,因而 ,优先购买权不应该全部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并且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为解决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安全利益的维护之间的矛盾 ,优先购买权更适合规定在债权篇 ,而不是物权篇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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