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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由专业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美国作为基金行业的领航人,在私募基金的发行标准上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2.
在历经一年的马拉松长跑之后,蓦然回首,公募和私募在股海沦剑中竟打了个平手。近日,国金证券基金研究所发布了一季度阳光私募的业绩报告,21只具有完整业绩统计数据的非公募证券类集合理财产品在过去一年内的收益(扣除业绩报酬)平均为42.84%,同期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净值指数增长43.12%,两类产品间表现出的总体收益能力大致相当。公募、私募的论剑在过去一年中被投资界业内人士频繁提起,诸如私募跑输公募,公募不敌私募之说等闹得沸沸扬扬。然而放在一个较长时间段来看,他们中长跑体力则是半斤对八两。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法律的视野,对证券的名称、调整对象、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证券法律责任等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动我国证券法的出台,强化全民证券法律意识,进一步维护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相似文献   

4.
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走向私募。公募实际上成为私募的“黄埔军校”。  相似文献   

5.
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组织形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全球已经上市的11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考察发现,其上市的组织形式大约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是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主流。在我国,不存在有限责任企业,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没有法律障碍,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存在着法律障碍。有限合伙制PE的"普通单位"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法律障碍需要扩展"证券"这一概念的外延来完成。  相似文献   

6.
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7.
论《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调整的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是行政法和民商法在证券领域的特别法。作为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证券法》,法律责任制度失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对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究追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因而未能很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基于我国法律对证券民事责任规定的欠缺以及证券民事责任的独特性,追究证券民事责任不仅要考虑到请求权人具有流动性和难以确定性的客观事实,而且应认识到证券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部分与契约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应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必须预置多样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及独特的诉讼机制,明确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特定方式,确立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效力,力求公平和效率的双赢.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0.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公司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现行私募立法存在缺位、滞后与模糊现象。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私募对象、私募方式、私募审核、私募证券转售等问题需要规制。  相似文献   

11.
证券监管既是经济学问题,亦是法学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思想中有其法学的理论基础。从法律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指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法律价值主要表现为秩序、效益和公平,它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强心剂。  相似文献   

12.
论证券欺诈     
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针对目前学界在证券欺诈有关问题上的争议,本文提出,证券欺诈是一种包括若于证券违法行为在内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其规定全面的法律责任形式,特别是应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证券交易信息是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俱乐部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因此,将所有信息均质的认定为公共物品,主张将交易信息纳入公共领域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明确交易信息的产权归属是保障信息安全,有效应对信息侵权的前提和基础。赋予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信息的产权,不仅符合效率的原则,也是我国证券法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在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方式下,根据既有的法律框架与运行机理,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完全补偿。在证券支持诉讼方式下,由于律师费的负担转移给投服中心,因此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得到降低,并且充分利用"搭便车"而扩大群体规模。公共执法成本与私人执法成本通常呈现出此消彼涨的状态,而证券支持诉讼是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在既有条件下,证券支持诉讼与共同诉讼、单独诉讼将并行存在,建议从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提高司法效率角度,允许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由"进入制"过渡到"退出制"以及审前双方证据充分开示。  相似文献   

15.
该文从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的角度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约束和制约条件,基本结论是,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有限制裁"和"对普通投资者实行有限的法律保护"的证券诉讼制度和"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证券责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制约因素.必须在加大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责任大小,加强公司内部人的民事责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6.
证券法律机制是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诸种证券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运转方式。证券法律机制包括制度机制和实施机制,进一步细分为证券立法系统、证券执法系统、守法系统和法律文化系统,每一个系统都是一个整体,都包含着法律机制的元素的各自目的性组合。我国证券法律机制应不断地自我扬弃,从低级走向高级。  相似文献   

17.
对于证券市场上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行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责任予以惩处.采用何种法律责任进行惩处与权益披露规则的制度定位密切相关.经比较法考察,权益披露规则或纳入披露制度框架或纳入敌意收购制度框架.若纳入披露制度框架,主要通过金钱罚则进行惩处.若纳入敌意收购制度框架,主要通过限制表决权的方式进行惩处.借鉴域外经验,基于我国权益披露规则的既有制度定位,应当采用限制表决权的法律责任.限制表决权的法律责任依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私人主体实施的民事诉讼与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两种模式.依据我国的既有规定与制度环境,应当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行政执法,限制表决权的实施模式,由此可以更好地在限制不当的收购行为与促进公司治理效率之间达至平衡.在此基础上,应当放松乃至取消慢走规则,降低收购成本,促进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从而抵消限制表决权对控制权市场的负面影响,保持对公司收购的中立立场,让各方利益更好地达至平衡.  相似文献   

1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19.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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