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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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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一种针对物而非针对人提起的、不涉及定罪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它的证明应当有其特别之处。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时,提出异议的财产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定罪证明标准不同,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当要求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应当低于定罪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证明对象范围主要是与违法所得有关的事实。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套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明,且现行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明对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亟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提出具体的重构设想.  相似文献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理论和实践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说没有全面认识到该程序的本质。司法解释扩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严重背离了程序法理和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没收”的性质是“特别没收”;证明对象包括:被追诉人存在犯罪事实且该被追诉人已死亡或潜逃,被追诉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与请求没收的财物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对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解释应当遵循实质联系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最高的证明标准。但是,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法院并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那么是否有必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最高的的证明标准呢。如果申请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让法官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将不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兼顾国家、人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利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必要摒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定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主要指犯罪收益,不包括通过犯罪收益所取得的收益,其他涉案财物主要指违禁品舜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没收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因此,基于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的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相似文献   

7.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是关系到正当防卫事由在司法证明中能否被认定成立的关键问题,而传统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已然不能够笼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寻求正当防卫区别于构成要件该当性证明标准的独立定位,并且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完成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首先,由被告方负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责任,而这里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具有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举证责任转移给控诉方,其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相同,都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而正当防卫最终成立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举证责任是重要且亟需解决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证据距离、依法行政等诸多因素。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倾向于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目前学界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并不可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仍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承担程序法意义上的举证义务,即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损害关系等也应由检察机关举证,行政机关需就其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坚持这一原则需要完善证明标准,以便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材料和行政机关的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建立防治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对细化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司法规则和刑事诉讼相关特别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没收定位为附随不法评价的刑事处分,旨在改变侦诉部门用财产刑替代没收违法所得的惯性;明确没收原理是结束财产占有的不法状态,旨在清晰划定没收范围;合理估算违法所得的收益,旨在体现司法客观公正;在财产占有人缺席审理情形下明确证明标准,旨在实现刑事法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特有的司法生态环境决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若干“二合一”的特质.首先,程序的性质兼具民事性与刑事性.与此相对,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是多层次的.其次,程序的品质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由此展开的制度主要包括程序终止后的法律效果以及裁定的既判力.再次,庭审构造兼具三角型与线型的特征.在线型的庭审构造语境中,拟制被告人制度的建立,司法官员的恰当定位都是必须的.最后,程序关系兼具国内性与国际性.由此,须从国际司法合作的视野出发,增设没收分享制度以及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是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热烈讨论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保障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良好运转。国外对该程序有多重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保安处分模式以及单独立法模式。在我国,也主要存在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与保安处分说三种学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应当单纯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该程序。当前阶段,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但是在未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将走向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功能目的同源决定了两者适用条件高度重合,但两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异构又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呈现交叉竞合。围绕着两种程序的司法运作,在明确适用条件、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从三个维度厘清两者适用关系:首先,程序启动的国家机关决定了两种程序选择有差异性,在非竞合状态下两种程序分别适用,呈现相互排斥关系;其次,当程序竞合时,在结合案件情况决定适用先后顺序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并优先适用;最后,从程序效力的内在张力来看,同一犯罪事实先行适用违法所得程序后可再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适用缺席审判后则不能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13.
举证规则是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的关键指引,但反避税调查在这一指引上存在着理解和运用上的偏颇,造成了实务中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模糊不清、纳税人的举证负担过重以及证明标准适用混乱不一致等尴尬局面。秉持问题导向措施的原则,完善举证规则在反避税调查中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明确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意义;二是界定纳税人的...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因主张而产生,主张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证明过程需要借助证据,而证据则需要举证。证明的基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其中,主张的性质决定了证明责任,而证明的责任又决定了举证的责任。证明的类型不同,证明责任也就不同;证明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也就不同。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的未定罪没收制度与美、英、加等国的民事没收制度性质、功能相同。美、英、加等国认为民事没收程序属于民事程序,故适用民事诉讼中通行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没收程序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具有民事诉讼的属性,故我国未定罪没收程序也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既与没收程序的属性相符,又做到了对公民对物权的合理保障,还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及恐怖犯罪等立法意图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程序立法上量刑证明标准的缺失是造成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确立独立的量刑证明标准既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指导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有效开展举证及辩论活动的现实需要.我国应确立以罪行轻重程度为依据的多元化的量刑证明标准,量刑证明标准的确立及适用离不开对刑罚目的的准确把握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SSO标准的适用问题和“接触”的证明标准问题,对“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提出了见解。认为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权利人对“接触”的举证应该只要求证明到“接触”的可能性即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此后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了侵权嫌疑人,由此提出“合理来源的解释”。如提不出,则可判定其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8.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特别程序之一,对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是研究该程序的前提,也是保障该程序良好运转的基础。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仅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应当做出扩张解释,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熟之后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扩张解释。对"重大犯罪"的理解应当考虑当时的立法技术成熟条件,只有在立法技术成熟时才可以扩大"重大犯罪"的理解。此外,还应当对法律规定中的"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可以"等细节规定做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学者对举证时限的定义虽然措词不一,但基本上都是从举证责任或者不及时举证将发生消极诉讼后果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将举证时限制度视为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举证时限作为限制当事人证据提出权的时效制度,与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设立目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大相径庭,相互之间并没有包含或者从属关系,因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界定举证时限是有失偏颇的。  相似文献   

20.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出于彻底剥夺不法财产的规范目的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其等值财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内在构造和刑事政策上的特殊性,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予以剥夺;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共犯和第三人,共犯没收应立足于"基于共同处分权之连带没收"的立场,第三人没收应根据获利关联性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为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需求,应坚持总额没收和比例没收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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