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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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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1日起在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后,对事实上的重婚是否承认、如何惩处、怎样认定和处罚重婚罪,司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应正确界定重婚、重婚行为和重婚罪,严厉打击重婚罪犯,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2.
重婚行为不仅逾越了国人固有的家庭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规制的无视和违反,还是对婚姻法立法基础的践踏,更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重婚问题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设计方面多有不足,致重婚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受害人的权益救济阻力重重甚至无从实现。基于对善意相对人法律保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法律制度内在协调统一的要求,对重婚关系应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方式,取消重婚期间同居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规定,通过构建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终止制度,促成对重婚关系中善意相对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重婚者合法配偶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3.
建立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违法婚姻无效宣告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违法婚姻的检查、监督和惩处,并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关于能够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机关、程序及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主体;关于违法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关于强化对违法婚姻行为的制裁;关于进行配套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4.
无效婚姻的认定是确认和判定婚姻是否无效的活动,也是正确处理无效婚姻的基础和前提.无效婚姻的认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四种情形.无效婚姻的处理是在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对该婚姻的效力和所发生的后果所做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处置.无效婚姻的处理涉及无效婚姻的效力、对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处理和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处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5.
我国立法对于事实婚姻的定性一直都很模糊,这是因为民法学界未明确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理和刑法中关于事实重婚的规定都表明事实婚姻的性质是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规定为同居关系,不认为此种男女两性关系为婚姻,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重婚标准的认定不一致,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严重混乱。究其原因,是对婚姻这一原始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只有回归婚姻的社会性,将婚姻看作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才能合理界定婚姻和重婚标准。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无关。只要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   

7.
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法律所禁止。现行婚姻法在原则、法律责任及救助措施等方面对重婚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对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同时又由于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不再承认,使得对重婚的理解出现歧义。本文就有关重婚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8.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9.
重婚罪的法益不是配偶权更不是人身权,而是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婚在未被作出宣告前行为人再婚的,成立重婚罪;已婚之人又与他人缔结瑕疵法律婚姻的成立重婚罪;与他人缔结瑕疵事实婚不成立重婚罪。跨国婚姻的重婚罪认定要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对冲突规则的具体规定得出恰当结论。  相似文献   

10.
重婚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而事实重婚的情形又往往为症结的所在,本文主要针对事实重婚的情形,运用我国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理论分析事实婚姻与重婚的关系,并将民法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作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刑法中的重婚行为的认定要以民法中的重婚的界定为基础,并要考虑其自身特性。  相似文献   

11.
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  相似文献   

12.
以客观解释论解读重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客观解释论,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理解“婚姻”,可以导出“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刑法的理念为指导解读“夫妻名义”,可以知道“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而不是口头的宣称;以刑法的目的导向洞察“重婚”,能够明白“重婚”的本质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婚姻关系的并存与重合。  相似文献   

13.
重婚是一项刑事罪行,同时也是侵犯他人合法婚姻的民事侵权行为,重婚人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益。因此,法律应明确对重婚人因重婚行为而发生的赠与权利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无效婚姻涉及到认定的事由、宣告的机关与相关注意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6.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体现.这个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指出了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17.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8.
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重要制度,甚至可以说它是婚姻法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婚姻登记制度应服从一夫一妻制度,当登记制度与一夫一妻制度发生冲突的时候.宁可牺牲登记制度也应维护一夫一妻制度。婚姻的效力与重婚的构成要件无关,违反“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更多配偶”的规则.就是重婚。我国现有婚姻法过分强调登记,否认非婚同居的违法性,背离了一夫一妻制度的精神.其危害将可能导致否定整个婚姻制度存在的价值,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后果。不容否认,一夫一妻被架空是婚姻法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而坚持一夫一妻、禁止各种形式的重婚是婚姻法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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