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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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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上,因为法律法规往往把怎样处罚留待行政主体自己裁量,同时又没有给出裁量的具体标准,因此导致实践中行政主体按照自己的喜好任意处罚的情况,这有违法治原则.针对这种情形,本文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量)进行分析,提出在处罚时应以效益为核心价值,为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提供一个较客观的标准,从而使行政处罚减少任意性.  相似文献   

3.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4.
本着自下而上和实践先行的生成路径,金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融合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其深层动因在于对社会资本干扰的反抗。基准在性质上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在"法律-基准-个案"的结构下,基准的功能在于平等对待和个案正义的调和。情节的细化技术和处罚的格化技术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基准的规制技术。从技术的角度看,基准应当包含相应的处罚幅度、情节判断余地、逸脱程序和例外条款,平衡于羁束与裁量之间。金华裁量基准制度植根于中国本土,其成功的实践对未来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启迪。  相似文献   

5.
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文物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导致权力寻租。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根据文物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细化裁量权力,构建科学的裁量基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控制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促进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正、合法、合理地运用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9年,有必要对其立法和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视。在立法层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国家立法逐步展开—地方立法积极回应”三个阶段,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实施层面,执法数据表明该制度的适用率极低,究其原因既有重罚主义倾向下执法人员不敢罚的主观成因,也有该制度本身不合理的客观成因。有鉴于此,可以从立法和执法两条路径出发对其进行完善。在立法上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构成要件,完善计罚方式;在执法上明确“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为“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设计双轨制罚则。  相似文献   

7.
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8.
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通过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就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依法与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之间展开比赛,同时后备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与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对执法资格予以角逐的执法形式。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不同于环境行政联合执法、环境行政参与等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方式,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其提供规范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为其提供理论依据。行政法建构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需要遵循平等、公开、高效和权责一致原则,重点是为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对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实施遴选、考核等任务的主体(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相似文献   

9.
加强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中的应用,是当前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地方立法普遍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立为执法监管的“依据”,但具体适用方式和路径亟待进一步明确,需要以行政裁量基准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中,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要求、符合利益平衡及比例原则的要求,具备纳入裁量基准体系的正当性要件。按照类型化方法,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4类:职权性规定、命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指标性规定,其中,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职权性规定和指标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后,为防止相应裁量行为的恣意,需构建备案审查、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等监督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相似文献   

10.
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对于缓解"法有限而情无限"的矛盾,调整"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及个案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模糊、减轻处罚幅度不明和核准程序繁琐,在实践中陷入了虚置化困境,并存在审判程序时间持久和裁量减轻处罚幅度失范的问题。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应明确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适用范围和减轻处罚幅度,并适当下放核准权,规范裁量减轻处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为司法专门化理念、衡平性司法理念、预防性司法理念、判决优先理念等环境司法理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从制度设计来看,《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大量管制性条款为环境司法的运行提供了准据法依据,其中诸多条款构成了环境司法的特有制度支持系统和环境司法运行的合理期待。从环境法治效果角度考量,建立超越《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将是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兴起于本世纪 70年代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 ,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内部 ,还存在着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回顾我国现代环境法发展历史过程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立法还存在的不足 ,并就改善环境法立法的有效途径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中国自然资源类法律中的“责令恢复”类行政命令是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污染防治类法律中的“责令治理”“责令改正”类行政命令无法解释为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指向行为时属于矫正违法行为类命令,而指向结果时是应急性危害后果消除类行政命令。行政修复比司法修复更具制度优势和实践基础。立法者应在《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法中就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做出原则规定,并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行政命令实施办法》,系统设定该制度的发布程序、实施程序、异议程序、成本收回程序和制裁程序。行政机关启动司法修复应以用尽行政命令制度为前提,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启动的司法修复的定位是补充执法,政策修复应坚持“损害担责”“统一规划”原则。  相似文献   

14.
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环境基本法,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立法形成"伞形结构",旨在加强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加强执法意愿.但是,行政执法效果并未实现这些目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印度的司法机关奉行能动主义,部分校正了行政执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美国的NEPA并未规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环评,而是依据NEPA提起的环境诉讼构成对政府环评决策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司法监督有力地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并约束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行为。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法院的监督作用,以防范行政机关实施环评时违法滥用行政权。具体而言,一是放宽环评诉讼当事人资格,二是严格环评审批诉讼的审查标准,三是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为建设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设立司法防线,减少因环评问题而引发的环境矛盾和纠纷。  相似文献   

16.
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中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调发展是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环境优先是我国环境法律与政策中正在浮现的原则,应当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以环境优先取代协调发展原则,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实现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相似文献   

17.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设立的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机制符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但也还有完善的空间。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是一个多面向的复杂问题,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最佳的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多种机制中选择适应的管理制度;成功的合作管理通常来自于适应性的、自组织的过程,我国现阶段要解决的急迫问题是合作的前提——守法与法律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18.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展显著。学者紧扣当代环境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著书立说,重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后评估,深入、细致地研讨环境治理、环境司法等论题,聚焦环境权、环境义务等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持久而深刻的学术争鸣,并且注重对学科方法论的自省,体现了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法学界倾听社会发展的足音,以理论研究成果助力环境法治建设,使得新《环境保护法》成为全社会环境法治交响曲的开场鼓。  相似文献   

19.
行政协助制度是与行政主体权限分工密切相关的制度。在环境管理中,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这一特征使环境管理领域需要引入行政协助制度,以保障政府的环保职能得到统一完整的履行。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的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具体而言,构建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行政协助制度包括两个部分: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和相关配套环境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水治理立法存在立法欠缺和规范冲突两个不足,建议重塑立法理念、加强立法协调,制定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和《长江法》《黄河法》等专门法律,出台《节水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针对监管体制不顺、联合执法程序缺失、长效协作机制匮乏等监管制度问题,建议衔接河长制、湖长制与法定监管机构的职责,开展流域水综合执法机构试点,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法律机制,加强区域和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针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受限等司法制度问题,建议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统一水治理司法尺度,放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建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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