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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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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相似文献   

2.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3.
警察权力的控制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警察裁量基准是解决警察裁量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连接合理行政与合法行政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警察权的膨胀使得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在内的传统外部控制手段面临巨大的挑战,警察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面对这一挑战所应用的一种自我控制制度。警察裁量权的控制研究应当从以往关注程序研究的范式转为关注实体研究的范式,将警察裁量的基准作为研究重点之一。大量警察裁量基准投入应用的同时,制定主体不明确、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阻碍着警察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完善警察裁量基准、规范警察裁量权,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个案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理论与实务中关于裁量基准的法源地位与个别情况考量义务之间的争议与分歧,综合反映了规范主义的规则取向与概念化风格。只有从规范主义向系统功能主义的视角转换,才能从根本上消解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量之间存在的悖论,使裁量基准获得规范正当性,个别情况考量也由此在双重偶联性结构中得以自我确证。考察裁量基准个别情况的构成,基于个别情况对裁量基准事实要件的否定,形成了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与适用错误的裁量基准两种认定标准;对效果要件的否定,形成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考量的两种认定标准。每种标准因适用方法与技术的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不同,但决定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司法审查强度的,依然是二者彼此否定的各种理由之间综合权衡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法的法源,将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必然性。但司法审查的实践势必面临审查"依据"与"对象"、行政理性与司法理性、成文基准与非成文基准之间抉择的两难。审查的指导理念从"浪漫与怀疑"到"现实"、审查模式从静态向动态转变、价值目标追求从被动守护正义到能动回应现实,是走出尴尬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不仅可以对行政主体正当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作用,也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大肆进行权力寻租,破坏国家法制。同时,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裁量基准;二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适用范围;三是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立足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实践中存在着三类典型的行政裁量基准。创设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存在与上位法的空白授权条款过多有关,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上看,应当尽量减少乃至取消这类裁量基准。为了体现对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应当大力发展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并以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辅之。对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的实践关注和理论提炼,有助于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科学性的提升。  相似文献   

8.
行政裁量基准主要是通过量化和细化法律的范围和幅度,以实现规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当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行政裁量基准面临形式和内容混乱、性质和效力不清、宽泛与僵化徘徊的问题。应从行政裁量基准的量化技术、性质、效力以及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裁量基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发展模式的背景既需要行政裁量的灵活应对作用,又不得不对其进行一些限制。在这样一种矛盾情形下,裁量基准制度因其自身的相对性特征、适用范围不确定等问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要走出这些困境,就必须构建合理的裁量基准打破机制,恰当的定位其有限的作用和适当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正确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可以被期待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呈现出"行为—基准—例外"的基本构造。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指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取证程序,在法律条文文意和目的射程范围内的制定规则也应是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在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进入第二层的基准判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立法设定的宏观裁量基准,对其判断宜综合考量以下微观基准:违反程序的情节和频率,违反程序的后果,违反程序时的主观意图,违反程序与取得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种类和轻重,证据的价值。依照裁量基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检控方可主张存在排除例外。补正与合理解释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裁量基准,而是需要主张者进行证明的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裁量排除可遵循三步判断模式:先进行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判断,最后权衡追诉利益和预防将来违法取证之效果,决定是否排除系争证据。  相似文献   

11.
杜健荣 《南都学坛》2012,32(1):108-112
裁量基准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方式,通过对裁量范围进行细化,可以为执法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从而遏制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目前在裁量基准的制定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尤其体现在基准的僵化和差异化方面,使得裁量基准在许多时候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并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立法源头、制定裁量基准的方式、程序、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清理,以实现裁量基准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2.
讨论法治思维、法治政府评价的问题,就离不开对行政裁量的考察。考察行政裁量的本质论,就不能绕开对要件裁量说和效果裁量说这种两分法的再认识。探讨自由(便宜)裁量和羁束(法规)裁量的区别问题,不仅有助于把握行政裁量司法统制的界限和基准,而且有助于促进法规范的制定和解释之完善。结合给付行政的增大和裁量权的扩展这种世界性发展趋势,在给付行政领域建构符合该领域特点和规律性的行政责任论,裁量规制和裁量机制本身的完善必不可少。在具有较强裁量性的给付行政领域,宜进行功能性、程序法性的合目的性裁量,而运用和"羁束裁量行为"相对应意义以外的"自由裁量行为"观念,则是不适宜的。在给付行政领域,需要根据每个受给者的具体情形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各样的灵活应对,这种特点决定了该领域的裁量需要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和准则,确立基层工作人员状况判断的优位等独具特色的权力运用规则,重视和强调规制手段的活用。  相似文献   

13.
基于行政自制控权逻辑及比较分析结论,我们发现,对裁量基准的公开性,不能简单苛以"必须公开"之观念。恰恰相反的是,"相对公开"的理论预设不仅能尊重执法效率之需求,同样也可以避免理论研究过于主观之弊端。  相似文献   

14.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5.
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对于缓解"法有限而情无限"的矛盾,调整"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及个案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模糊、减轻处罚幅度不明和核准程序繁琐,在实践中陷入了虚置化困境,并存在审判程序时间持久和裁量减轻处罚幅度失范的问题。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应明确法官裁量减轻处罚权适用范围和减轻处罚幅度,并适当下放核准权,规范裁量减轻处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是在日本行政裁量观念变迁之下产生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立足于"行政裁量等于法律的程序性实体拘束"这一行政裁量观念(发展了的裁量一元论),对行政裁量进行程序性实体审查。在新时期,日本最高裁判所在面对诸多行政裁量实务时,积极运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日本国的行政裁量予以治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日本国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不仅具有严密的论证思维过程,而且对裁量基准与相关考虑的权重等诸多相关问题均有所回答。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应该为我国行政裁量治理所借鉴。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不完备为社会资本对行政裁量的侵袭预留了空间,而裁量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的“经济人”取向则是裁量正义难以实现的直接原因.必须利用裁量基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规则,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分权以强化对行政裁量的制约,压缩行政裁量的空间,为公务员抵抗社会资本的干扰提供挡箭牌.同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和行政伦理建设,降低裁量滥用的激励.  相似文献   

18.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9.
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文物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导致权力寻租。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根据文物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细化裁量权力,构建科学的裁量基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控制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促进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正、合法、合理地运用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0.
行政裁量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作为行政能动性的体现和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一种政府工具,只能在尊重其存在的同时给予其必要的控制。来自国外的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历史久远,或许能为我国实现行政裁量正义带来一定的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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