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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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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在现阶段,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出发,应确立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但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现有规定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和解。基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一些学者否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的可行性。然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的重构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都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提供了空间。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应允许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  相似文献   

4.
邵艳 《阴山学刊》2006,19(5):95-9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权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受案范围;对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原则;诉权由公众享有。  相似文献   

5.
针对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文献多从价值论与解释论角度展开学理论争,目前已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防范检察机关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权方面应有的二元价值既诠释了此类诉讼的正当性,也彰显了此类诉讼的适用场域。因此,建议分别从诉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起诉资格的要件设置两个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立法配置,从诉权顺位的设计与公告程序的构造两个层面探寻此类诉讼的实现路径,进而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增与制度健全。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各种可能形式,对检察院、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后代人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理论研究逐步走向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层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其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秉持"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此类型诉讼时面临法律依据空白、救济对象难以认定、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匮乏等问题,基于实践需要,需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求,规定法律依据,构建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探索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等举措。  相似文献   

8.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的切入点是确立原告类型和体系设计。在主体体系构建中确立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为主导,以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行使环境公益诉权为核心,强调环境公益诉讼这架机器之最终“启动权”应交给普通公民。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2-156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理论而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理论、环境权向环境诉权转换路径、能动司法等诸多方面有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0.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11.
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规定的原告范围也比较广泛,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了司法实践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应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的方式,赋予公民个人、环保社团、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2.
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须立足于程序运作实际检讨既有的逻辑困境。以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为样本,检察公益诉讼在权力行为属性上呈现出偏离检察权的“行政化”趋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直接行政化”及诉前检察建议异变为行政指令的“间接行政化”。检察公益诉讼运作的“行政化”根因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行政式工作理念与办案逻辑,解脱之道亦在于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整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方式,借助支持起诉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为弥补社会团体在公益代表性方面较之于检方主导模式的不足,需要明确法官以公共利益监护者的身份主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应,须引入非讼法理以支撑法官主导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该法对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情形没有设计相应的外部监督制度,客观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不平衡。借鉴欧美国家主要由公民或环保团体针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并理顺公共环境事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业已启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其重点。要从检察机关走出刑事司法机关的小天地、回归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大舞台、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这一个历史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检察机关探索推行公益诉讼的重要时代意义。建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从受案犯罪、受案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璨 《江淮论坛》2011,(1):104-106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17.
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是指公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由法院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查的程序。只有当审查获得通过,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即体现了公正性,而其前置审查程序则更多地照顾了效率性。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注重体现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及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而不在于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理论与检察院的实体身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其监督权并不矛盾,环境民事诉权是环境民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环境民事监督权是目的,环境民事诉权是手段,环境民事监督权是形式,环境民事诉权是内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被告造成诉讼权利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诉,其诉讼地位是原告。应认真研究突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以及推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经验,以推进这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19.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举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了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职权,但2018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删除了审议稿中该项内容。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背景出发,通过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权,分析目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的困境,提出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公益诉讼机构等完善建议,以期推进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更好地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20.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志强 《北方论丛》2008,(3):148-15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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