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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法律关系理论具有普适性,也是分析和研究人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问题的工具性理论。人权法律关系,是由人权法规定的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来看,其权利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义务主体在公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国家,在私法领域主要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人权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即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义务;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的生命与健康、自由与尊严、幸福。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究竟应该负担何种义务一直备受争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本文分析了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其对消费者保护的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与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   

3.
当前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忽略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面向,同时混淆了环境权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差异,且存在泛道德化的倾向。厘清这些误区后,即可对环境权主体做出正确认识:在公法层面,其权利主体为公民,义务主体则视情形分为国家或者国家与其他公民或组织;在私法层面,其权利义务主体均为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4.
九儿 《北京纪事》2010,(9):20-22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业界热议许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网购平台和卖家须应买家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可在买家同意后,出具电子化版本,该版本可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网络交易中,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网络经营者形成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如同现实商品交易的商场,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如同现实经营者承租商场柜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像现实商场出租者一样,对消费者履行出租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知假买假者亦是消费者。消费者是双倍赔偿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双倍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消费者就可以请求双倍赔偿,即使得受害者在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后,再得到相当于原有损失的一倍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8.
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9.
面对当前的信息安全形势,需要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法>来建立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基本法律制度.而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有必要确立信息权这一新的民事权利.通过确立信息权,可明确与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规范有关民事主体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理清信息安全保护中的一系列关系,从而从根本上使信息安全保护有法律保障.同时,也可使其它的民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立法者基于数据主体本身具有对个人数据进行自我管理能力的假设,在构设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时更倾向于赋权于数据主体。对于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而言,此种模式可能带来消极怠权、交易成本过高、阻碍金融创新等负面评价。鉴于此,可从完善细化保密义务、修正告知同意义务、确立更正删除义务、强化适用损害赔偿义务四个方面改进,并通过责任承担、激励机制和技术引导等手段来保障义务履行的有效性,强化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受托职责。  相似文献   

13.
面对当前的信息安全形势,需要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法》来建立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基本法律制度。而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有必要确立信息权这一新的民事权利。通过确立信息权,可明确与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规范有关民事主体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理清信息安全保护中的一系列关系,从而从根本上使信息安全保护有法律保障。同时,也可使其它的民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数据可携不仅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竞争法的调整范围。GDPR数据可携权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下数据可携的典型立法例,包括接收权和传输权;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所有数据控制者;其权利范围明显异于数据访问权,行使该权利不会自动触发被遗忘权的适用。数据可携权与竞争的关系较为复杂,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可从竞争法下的数据可携借鉴经验。欧盟和美国均已将缺乏数据可携作为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法使企业可以请求数据可携,填补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空白。我国可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下数据可携的双重路径。  相似文献   

15.
依民法理论,胎儿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胎儿是附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胎儿权"即是孕妇的人身权.但胎儿的特殊性质已使许多国家在涉及胎儿相关利益时将其视为自然人,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救济权.我国应建立相应的胎儿权制度,为胎儿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网络店铺是注册者基于网络技术,依托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的,从事商品销售与服务的虚拟空间,因其信誉的积累会产生一定的财产价值,应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用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的网络店铺,是双方基于网络服务协议形成之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故其经营主体变更属于民法上债的概括转移问题,须经合同相对人同意方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而受制于禁止交易条款,目前我国网店转让面临着极大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分歧。为维护网店经营者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供求平衡和网络交易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网店转让规则。  相似文献   

17.
深度伪造技术是以生成对抗网络为基础、主要应用于影像合成领域的新兴技术,具有发展速度快、应用门槛低和相似度高的特征.滥用深度伪造技术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侵权风险,加剧虚假信息传播的负外部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有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原有视频的著作权和演员的表演者权.面部特征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限制也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渠道.深度伪造技术的使用应当征得相关主体"多重同意",并采取明确标识和说明的方法提醒相关受众群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和技术正当义务,配合监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审慎包容的监管政策,以实现技术发展、产业进步和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环境权是伴随环境问题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重要法律权利,我国民法典应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环境权。自然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清洁、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享有权。民法典应以自然人为环境权的立法主体、应以物和行为为环境权客体、应以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和观赏权等生态性权利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主要体现为:环境权是具有私权属性的新型独立人权;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新型民事权利;环境权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生态性民事权利。民法典确立环境权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9.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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