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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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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内涵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难题,尤其表征在理论与实务中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存在混淆与错位的图景。当务之急是对二者间的相异与交互做系统的梳理与阐释,以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与边界。就二者间的相对独立性来说,主要体现在功能性差异、法律的形成余地以及宪法不能成为私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上。而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以及人格尊严话语体系的特殊性又使二者的交互成为可能。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认定要素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界定具有积极含义,并为人格尊严内涵的理解搭建起了基础框架,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本质应认定为一般人格权。借由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动态的循环解释使宪法的价值贯穿于部门法之中,由此实现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宪法基本权效力向私法渗透,私法人格权日益膨胀而在民法典中有独立之势,在二者的张力中人格权的定位成为重要课题。罗马法上的人格不等于现代公民人格,人格权的宪法化也不等于去私法化。因此,人格权具有双重性,既是宪法基本权利,又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3.
关于个人信息权私权属性的学说主要有“隐私权说”、“财产权说”、“独立人格权说”、“双重属性的新型权利说”,各学说在证成路径上均以个人信息权所指向的利益之属性为第一位依据.目前阶段,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不完全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现实中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个人信息权应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宪法产生之前,民法扮演了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地位。近代法时期,宪法产生之后,民法与宪法关系处于平行的状况。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民法在理性追求、损害救济上也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其地位的下降。宪法则最终确立了其最高法的地位。宪法基于其根本法属性与高级法属性,成为民法的制度基础和价值依托。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作者人格权作为作者基本权利 ,关系到著作权法各方面基本制度的建设 ,但这一权利的性质 ,至今在理论界未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定论。基础理论问题解决不了 ,也就无法避免具体制度立法上的诸多争议了。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与特点 ,可以看出作者人格权不属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 ,而是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 ,从而进一步提出作者人格权的立法原则———确立与限制。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人格权已经提上立法议程,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已成定论,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研究正如火如荼展开.为实现我国民法引领21世纪世界民法潮流的目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对我国人格权立法内容进行优化设计,是我国人格权立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8.
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身份权的观点,只看到现象而忽视了著作人身权本质;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对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存在误解,没有看到社会人格权能够转让的属性。著作人身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取缔或者合并到民法中的人格权中都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独立成鳊的问题,是很多民法学家的热烈讨论的问题.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章能够推动目前人格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各国人格权立法规定相互衔接,推动了中国保护人权的理论确立.独立后的人格权立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法源上对于目前的人格权现状将具有极大的改善作用和立法价值,而作者对于人格权法草案中的具体规定的建议则反映出对人格权立法发展和完善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宪法和民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日益频繁、密切、强烈。民法的宪法化趋势和宪法的民法化、普通部门法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在这种双重趋势推动下,基于民法、宪法的本质属性,我国《民法典》和宪法之间必然存在价值的通约性、同构性。《民法典》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绿色原则",规定"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制度和宪法基本国策。《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增设居住权,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之后又写进并融入《民法典》,《民法典》不仅全面深度体现了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也对宪法的价值增添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是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普遍接受并加以规定的根本权利。然而,对于受教育权的具体含义和权利体系内容至今没能形成定数,很多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其实,我们从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框架分析,从受教育权的权利构成即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获益权、受教育保障权等角度分析,便能清晰地看到受教育权的民法性,得出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定论。  相似文献   

12.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是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普遍接受并加以规定的根本权利。然而,对于受教育权的具体含义和权利体系内容至今没能形成定数,很多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其实,我们从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框架分析,从受教育权的权利构成即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获益权、受教育保障权等角度分析,便能清晰地看到受教育权的民法性,得出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定论。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而劳动法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民法和劳动法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因秉承的理论依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三种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律属性上的区别不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门户之见",劳动者人格权应当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但是,目前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依托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采取"权利—制度"的立法技术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不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人格权请求权行使的内容包括权利行使的一般条件和方式。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现在弘扬民法精神、健全民法权利体系、完善人格权立法体例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宪法学中所界定的财产权概念有其特别含义,并非是对民法中财产权概念的复制及确认。从宪法财产权的主体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私有财产权入宪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具有普遍性、不可让与性、不受侵犯性;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从权利属性的角度看,宪法财产权表现出由消极性向积极性的转变。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无论是从权利属性、设定目的、权利侧重点还是保障方式上看都存在着明显差别。具体而言,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分别以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为出发点,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共同构筑财产权保护的坚实体系。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性自主权问题论及不多,在目前民法法典化的背景下研究性自主权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性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性保持权与性决定权两个方面。性自主权应当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规定。  相似文献   

17.
民法商法化的影响,部分人格权除本身为大众所接受的精神利益之外,其已经有财产权属性,于商业利用中产生了经济利益。我国尚未有完全立法,民法体系本身具有包容性和扩张性,对现有权利人格权进行内涵扩张解释就可以解决问题,无须引入美国公开权或创设新权利,对未来的《人格权法》建议采纳德国法统一权利模式。具体立法上应当从侵权请求权、不...  相似文献   

18.
欧洲各国大致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其中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一部分是关注一般人格权保护,另一部分是注重具体人格权保护,而英国法则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以及不同侵权个案的具体情形。无论哪种保护方式,核心问题是要区分人格权内涵的不同领域而予以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对法律地位清晰明确、显而易见以及法律位阶较高的人格权益,应予以较高程度的保护,反之,则应给予较低程度的保护或者不予保护。宪法性权利可以对私权产生间接却重要的影响,人权对人格权的影响也是如此。欧洲许多国家便是通过解读《欧洲人权公约》来寻求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过程中,试图促成欧洲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统一标准。在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后果上,是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格权保护是否充分以及适当的试金石。基于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考量,并不适宜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人格权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现代宪法中三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制,应该是由公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单纯地依靠私法不能解决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普通法的保障层次,而对私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上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后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同、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前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应于改进。  相似文献   

20.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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