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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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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德国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一般法理,就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婚姻关系法律本质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比较,其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应有条件地认定为事实婚姻或转化为合法婚姻,家务劳动在家庭法所确定的婚姻关系中应定位为一种职业,婚姻为民事契约应在家庭法中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多层次家庭规制体系之一——非婚同居的历史考察及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家庭功能的角度来看,非婚同居完全可以承担婚姻家庭的相互扶助、稳定的性结合及生育子女等基本功能.同时,相比于婚姻,非婚同居保留了足够的家庭自治空间,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践行.现代社会家庭模式和生活方式多元化趋势已不可扭转,家庭法应当构建多层次的家庭规制体系,应当本着保护弱势,稳定生活共同体的主旨,将非婚同居纳入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立法仍应肯定婚姻的社会主导地位,在非婚同居制度的设计方面采用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的原则,使严格的婚姻和松散的非婚同居互易互补,维护人类的进步与秩序.  相似文献   

3.
非法同居或称非婚同居 ,即男女双方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而同居生活。这种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非法同居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者 ,也包括无配偶的男女较长期地共同生活 ,亦包括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群众认可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子女 ,非法同居所建立的家庭为非婚家庭 ,它建立的家庭不够稳定 ,不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 ,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一直存在非法同居问题 ,并且近几年呈扩大化趋势 ,除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外 ,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困扰。非法同居形式多样化  1.父母怂恿…  相似文献   

4.
唐律的孝德培养机制体现为“家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特点.首先,是由“国法”为“家庭”规定了“服从”的价值导向以及“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的生活环境;其次,是“家庭功能”的发挥;在“服从”的价值导向以及传统“礼俗”文化的双重作用下,通过“大家庭”特有的生活环境机制实现对“顺从”习惯的养成;最后,当父祖离世时,“国法”再次介入“家庭”,为子孙规定了“过渡期”的家庭生活环境及相应的行为原则.唐律以“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为基础,以“服从”为价值导向,围绕“大家庭”这个媒介为子孙的成长设置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生活环境条件,最终实现了以“顺德”为核心的“孝德”的培养.  相似文献   

5.
汉代的家族与同居——汉惠帝诏“同居“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居是秦汉时期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指共门出入、住在一起的同母兄弟,其中含摄着共财的内涵.家族范围内的同居在汉代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汉代家族是极少共财的.汉惠帝元年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它无有所与",无疑具有鼓励与父母同居的精神.但笔者认为,该诏令之同居是动词用法,即共同生活的意思,诏令的精神主要是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所给予的经济奖励,而条件之一便是与父母同居.  相似文献   

6.
王九月 《北京纪事》2015,(10):20-22
走婚之恋,简化了爱的形式 上个世纪,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还很难接受婚前"走婚""同居"这类的词语.而今,以对婚姻负责的态度作前提,年轻人的婚前同居已经司空见惯,而一些中老年人也纷纷选择婚前"走婚",谨慎面对婚姻大事.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前后,社会对于婚姻的干预有着截然不同的模式.改革开放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组织、主张政治高于一切的思想文化、对离婚严格把关的法院是婚姻的主要干预力量.改革开放后,社会对婚姻的干预模式发生很大变化,国家权力的全面收缩、工业化带来的亲族疏离、中国传统文化的弱化等,导致婚前同居、婚外性关系、性随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离婚率不断攀升,而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婚姻对个体幸福度的意义,现代婚姻家庭的分裂态势令人担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健全社会对婚姻的干预模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对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生活上的考察 ,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 ,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三方面的困境 :( 1)夫妻一方不愿意同居时法律无能强制 ;( 2 )婚内强奸求告救无门和无法律依据 ;( 3)协议分居期间一方的性侵犯如何认定。要维护婚姻关系 ,关键是在立法上规定“夫妻共同婚姻生活”和“夫妻双方共负贞操”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涉外同居关系,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外国或外法域的实体法或司法判例非常正视这一客观存在,并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有限制地保护该特殊身分关系。我国大陆婚姻家庭立法却回避这一现实问题。实际上,涉外同居关系并未违背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而且正视它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法价值。中国大陆涉外同居关系适用法律问题,有适宜的国际法律环境,可以在国际私法现行规则下,采用适宜的"间接适用的法"与"直接适用的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定期婚姻契约是婚姻自由的体现,符合私法自治理念,因其能缓解大龄男女滞婚及非婚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社会问题,减少离婚诉讼,节约司法成本而具有存在价值。但同时,推进定期婚姻须解决好婚姻登记的变革、社会低生育率的压力、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子女利益保护和婚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定期婚姻契约能够促进契约伦理和家庭伦理的一致,是制定或补充婚姻法律的新思考。  相似文献   

11.
改变中国低生育水平状态是现今社会政策研究的重点之一,中国台湾地区"生育保障政策"的调整与转变过程可以为中国大陆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与借鉴.以问题为中心的政策分析框架,对十余年来中国台湾地区主要的"生育保障政策"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经过长时间的控制人口政策后,中国台湾地区选择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并制定了经济保障和服务需求保障等一系列"生育保障政策",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大陆可以借鉴其宝贵经验和可行政策,加快生育保障政策完善步伐,从而更好地建立和健全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育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13.
"聘财"无论是作为一种民间风俗,还是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都可谓源远流长。唐时聘财入律,这是聘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可供追溯的最早文本记载。时至今日,不论南北,每及嫁娶,"彩礼"依然是无法回避的话题。从古至今,在民间"彩礼"的交付都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彩礼"的多寡、具体的数目直接关乎婚姻男女双方家庭的颜面、婚后夫妻间的关系乃至婚后家族能否相处融洽。传统聘财的程序意义远大于其财产意义。因此,中国传统婚姻的性质亦不能以买卖婚一言以蔽之。  相似文献   

14.
英国家庭法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承认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冲击.尽管英国社会在法律是否应该介入、如何介入非婚同居关系等问题上发生过激烈的争论,非婚同居关系还是逐步得到了家庭法的承认和保护.英国现有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承认和保护是有限的、不全面的,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宗族强盛的时期。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士族地主经营的封建庄园,以宗族为核心的流民集团及由族长控制的武装坞壁。宗族观念有三种主要倾向:重门第轻才德,重宗族轻个人,重孝悌尚复仇。宗族内部的凝聚力,源于同居共财的经济生活与保持优势的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16.
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婚姻家庭伦理的介入.婚姻家庭伦理是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伦理通过性禁忌、贞操观念分别对性冲动、性结合方式进行规制,家庭伦理通过不伤害原则、“同居共财”伦理/物权平等伦理分别对生存欲、群体性生活方式进行规制,而立法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吸纳采歉抑路径.人性善恶假设是影响中西方亲属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原因.中国立法应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  相似文献   

17.
对"试婚"同居的道德评价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试婚同居的理由虽然很充分,也有些许道理.尽管试婚同居不像婚外性行为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一些年轻人不仅普遍接受而且自愿埋单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我们应该看到,试婚不是一种理想的、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也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它对当事人是没有标签的伤害;对女人来说是一个尴尬、温柔的陷阱.试婚同居的后果尤其是同居期间财产的纠纷,也从一个方面告诉我们试婚同居不是婚姻的最佳替代.  相似文献   

18.
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当代中国的养老模式,从亲子间互动的角度解释了中国社会的代际关系及由此引出的家庭养老模式;社会经济变革剥夺了老年父母在家庭内部的核心地位,当父母失去了经济控制力及孝道所赋予的权威,子女也不再对父母绝对顺从,亲子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种新的代际关系;虽然中国的社会结构性变化削弱了家庭中长辈的权威,但维持良好并持久的亲子关系的客观经济需求却仍然存在;在中国包括孝道在内的文化环境的影响下,父母通过投入大量家庭资源以建立强有力的亲子关系,并由此保证成年子女履行代际之间的"合约"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父母和子女这种互动行为的结果是家庭的边界涵盖了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相对独立的家庭,而且家庭养老能够在没有来自国家或个人家庭负面惩戒的情况下得以保证.  相似文献   

19.
改革开放前后,社会对于婚姻的干预有着截然不同的模式。改革开放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组织、主张政治高于一切的思想文化、对离婚严格把关的法院是婚姻的主要干预力量。改革开放后,社会对婚姻的干预模式发生很大变化,国家权力的全面收缩、工业化带来的亲族疏离、中国传统文化的弱化等,导致婚前同居、婚外性关系、性随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离婚率不断攀升,而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婚姻对个体幸福度的意义,现代婚姻家庭的分裂态势令人担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健全社会对婚姻的干预模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2010),分析中国初婚解体风险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随时间推移,初婚解体风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对城市的影响超过了农村,对女性的影响超过了男性;初婚年龄与初婚解体风险呈现轻微的U型关系,主要是由早婚或晚婚的婚姻异质性所引起;婚姻异质性对初婚解体风险的作用受择偶梯度的影响,"男高女低"婚姻模式的初婚离婚风险远远小于"女高男低"模式;在家庭因素的影响中,生育孩子有利于降低初婚离婚风险,而与父母同住及婚前同居则显著增加了初婚离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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