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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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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就船舶物权变动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即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具体适用相关法条时,司法界对第三人予以了泛化认定,既背离了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意又动摇了物权的性质,引致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混乱、当事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例引入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非以我国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模式为基础,故对登记对抗主义中第三人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应在坚持船舶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基础上,在个案中区分法律关系并结合举证责任等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3.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达国家在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方面有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公示方法和公示法律效力模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应据此完善,我国应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4.
简介物权公示的基本含义和方式,指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占有。分析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决定物权变动效力、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时间差”,为房屋双重买卖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房屋双重买卖中,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交易环节来看,我国房屋双重买卖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基于“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是解决此类纠纷,平衡各买受人间利益的根本法律手段。因此,一是有必要澄清来自“公示对抗主义”的曲解,承认“物权行为”并吸收“分离原则”,充实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二是通过比较“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优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立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应当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在该领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并将部分适宜标示的其它动产也纳入可抵押的动产之列,辅之以标示的公示方法,这是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2.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而是对抗期间;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全国微机联网,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17.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第24条“机动车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与机动车登记保护现状略有出入.机动车登记更为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船舶航空器不同,因此应当将其划入一般动产行列,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辅之以登记情况排除善意,即可起到保护机动车物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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