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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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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是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热烈讨论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保障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良好运转。国外对该程序有多重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保安处分模式以及单独立法模式。在我国,也主要存在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与保安处分说三种学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应当单纯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该程序。当前阶段,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但是在未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将走向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2.
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理论和实践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说没有全面认识到该程序的本质。司法解释扩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严重背离了程序法理和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没收”的性质是“特别没收”;证明对象包括:被追诉人存在犯罪事实且该被追诉人已死亡或潜逃,被追诉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与请求没收的财物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对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解释应当遵循实质联系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尊重和保障财产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处置"赃款赃物"的全新尝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开辟了刑事程序领域新的里程碑。它作为一种刑事特别程序,与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并不冲突。要实现其程序的正当性,还需要强化程序的比例性、适当性、参与性、救济性,提升权利保障的功能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既在章节体例上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文本,也在许多方面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经验,刑事诉讼制度逐步走向科学、民主和精密。增设特别程序,可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从更好地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增强其可操作性的角度看,新《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一种针对物而非针对人提起的、不涉及定罪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它的证明应当有其特别之处。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时,提出异议的财产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定罪证明标准不同,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当要求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应当低于定罪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证明对象范围主要是与违法所得有关的事实。  相似文献   

6.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功能目的同源决定了两者适用条件高度重合,但两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异构又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呈现交叉竞合。围绕着两种程序的司法运作,在明确适用条件、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从三个维度厘清两者适用关系:首先,程序启动的国家机关决定了两种程序选择有差异性,在非竞合状态下两种程序分别适用,呈现相互排斥关系;其次,当程序竞合时,在结合案件情况决定适用先后顺序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并优先适用;最后,从程序效力的内在张力来看,同一犯罪事实先行适用违法所得程序后可再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适用缺席审判后则不能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7.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特别程序之一,对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是研究该程序的前提,也是保障该程序良好运转的基础。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仅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应当做出扩张解释,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熟之后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扩张解释。对"重大犯罪"的理解应当考虑当时的立法技术成熟条件,只有在立法技术成熟时才可以扩大"重大犯罪"的理解。此外,还应当对法律规定中的"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可以"等细节规定做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8.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出于彻底剥夺不法财产的规范目的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其等值财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内在构造和刑事政策上的特殊性,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予以剥夺;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共犯和第三人,共犯没收应立足于"基于共同处分权之连带没收"的立场,第三人没收应根据获利关联性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为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需求,应坚持总额没收和比例没收原则.  相似文献   

9.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置,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做规定并开始施行。无论从刑罚的目的,还是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考量,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都可作为诉讼参与原则的补充。借鉴域外立法,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轻刑案件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的双轨制,以求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主要指犯罪收益,不包括通过犯罪收益所取得的收益,其他涉案财物主要指违禁品舜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没收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因此,基于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的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相似文献   

12.
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被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但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国外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也不同于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建立防治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对细化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司法规则和刑事诉讼相关特别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没收定位为附随不法评价的刑事处分,旨在改变侦诉部门用财产刑替代没收违法所得的惯性;明确没收原理是结束财产占有的不法状态,旨在清晰划定没收范围;合理估算违法所得的收益,旨在体现司法客观公正;在财产占有人缺席审理情形下明确证明标准,旨在实现刑事法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套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明,且现行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明对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亟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提出具体的重构设想.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的未定罪没收制度与美、英、加等国的民事没收制度性质、功能相同。美、英、加等国认为民事没收程序属于民事程序,故适用民事诉讼中通行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没收程序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具有民事诉讼的属性,故我国未定罪没收程序也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既与没收程序的属性相符,又做到了对公民对物权的合理保障,还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及恐怖犯罪等立法意图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对刑事追缴的简略性规定,衍生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追缴是程序措施还是实体处分的内生性困惑,尤其是违法所得与被害人合法财产存在交集时,致使同一财产可能遭遇重复评价。这些问题使得刑事追缴视为实体处分更加疑窦重重,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和厘定。理顺追缴与返还、没收之间的关系,统一法律规范之间的术语,将便利司法协助纳入考虑,回应财产权保护的程序需求,将追缴性质定位为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分实施的对物程序,为剥夺不法财产、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以及恢复正当财产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发挥程序本身保证权力规范化运行,防范公民财产权利遭遇公权力过度限制的独立价值,可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最佳诉讼效果。  相似文献   

18.
黑恶势力案件涉案财物的规范认定和处置是当前"扫黑"与"断血"并重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其中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和罚金需严格依照分则法条来裁量,而关于违法所得、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理论上可统称为特别没收,实体和程序规范不足,与黑恶势力案件的复杂因素叠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症结。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特有的司法生态环境决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若干“二合一”的特质.首先,程序的性质兼具民事性与刑事性.与此相对,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是多层次的.其次,程序的品质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由此展开的制度主要包括程序终止后的法律效果以及裁定的既判力.再次,庭审构造兼具三角型与线型的特征.在线型的庭审构造语境中,拟制被告人制度的建立,司法官员的恰当定位都是必须的.最后,程序关系兼具国内性与国际性.由此,须从国际司法合作的视野出发,增设没收分享制度以及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20.
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是典型的涉外法律制度,站在国际刑事合作的高度,为成功追逃,应充分考量法院域外送达传票成功率,宜明确监察机关锁定外逃人员住址方可缺席移送起送。追赃中,监察机关应该立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适用条件、境外文书送达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合理的程序抉择。缺席审判情况下的引渡合作常附加必须重新审理或给予重新审理机会等强制条件,事实上产生了先追后判效果,缺席审判宜作为监察机关追逃“备而不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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