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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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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针对民事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具有惩罚、预防、遏制、赔偿、激励等功能.惩罚性赔偿属于行政化的民事责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特殊侵权进行归责.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一般侵权进行归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经营者的行为如果既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时违背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意购买,然后按照惩罚性赔偿进行索赔,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的功能,与之相比,补偿性赔偿及公法责任在功能上有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从侵权形势及侵权行为发展的要求等方面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就现实问题而言,也不存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制裁、遏制功能.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确立这一制度.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有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但存在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单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规定具体的倍数或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等方法,可以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争议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虽然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得到了判例的广泛支持,但这一赔偿责任却引发了很多争议,不过理论争议的存在并不影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事例也在不断发生,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越发凸显。中外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文章旨在通过案例的分析,结合中外侵权法法条的对比分析,探寻中外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差异,进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是私法体系中执行公法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制度。在威慑理论的视阈下,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该制度的规范要素是故意和严重损害,具有低适用率和高额赔偿的显著特征。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存在着体系不均衡、不协调的严重弊端。在民商事基本法的层面,《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制度安排,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和严重损害为构成要件。因此,我国应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检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矫正,以确保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对受害人赔偿不充分的问题,学者提出的对策之一是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国家赔偿法之中,同时也可以监督和促进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等领域,惩罚性赔偿对惩罚和预防不法行为发挥着切实的作用。但是,国家赔偿责任无法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也无法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现,所以惩罚性赔偿不宜引入国家赔偿制度中。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领域,应该着手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和体系.本文探讨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1.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有着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际生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着手规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弥补损害、惩罚、震慑、预防以及奖励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历史传统的顺延,更是当代立法的必要选择,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和具体量化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提出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具体量化规则提供一定自由裁判空间、惩罚性赔偿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等措施,以期切实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制度中既有补偿性的赔偿规定,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补偿性赔偿。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突显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色,这一特殊的法律责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劳动合同关系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开始极力扩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惩罚被告与遏制他人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将其适用于专利权保护与侵权救济,形成了专利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裁判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度控制等方面,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为我国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大胆移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使之成为惩罚侵权行为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7.
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经过实证考察发现,目前中国法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侵权样态及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学基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之不足,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守法行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现阶段专利侵权领域可以审慎地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细化赔偿标准、限制赔偿数额,以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18.
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前者在于实现违约金的补偿功效,后者对应违约金的督促功效。违约金双重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对其性质的准确划分,但现行主流标准因自身缺陷在当事人无约定时难以对其进行精确界分,导致违约金目的与数额的链接中介缺失,个案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提出借助主观恶性不同的过错违约和无过错违约间接区分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过错违约中以惩罚性违约金为原则,补偿性违约金仅在当事人通过特定方式明示时才存在;无过错违约中则仅允许补偿性违约金存在。  相似文献   

19.
为遏制猖獗的专利侵权,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故意侵权作为惩罚的对象。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以赔偿基数的两三倍为宜。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物质的损失,也要考虑商誉损失及社会影响;要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情况和侵权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要考虑侵权的时间长短、侵权的频率;要考虑侵权手段、方式、场合。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应与我国的科技实力、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防止权利滥用、制度滥用和制度异化。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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