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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立法和分析典型案例可知,中国避风港规则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中的“明知或应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其次,权利人发出的不合法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条款规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性不统一的后果.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必须修订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和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此外,还需要引入利益分享机制,在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商业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2.
形成权必须行使方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同时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形成权的权利人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而利害关系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平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形成权的行使有其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关于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某些缺陷,而百度文库的侵权纠纷更是突显了避风港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我国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完善有着积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在法律实践中正确适用避风港规则所要涉及的问题,值得法律工作者们在审判实践中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4.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浅析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如如何正确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区分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以及如何理解通知删除程序等法律问题。文章拟借助法律规范的诠释和司法适用的审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模仿美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唯一的作用是反面解释其中的主观要件,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避风港"形同虚设。《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北京高院网络意见》将避风港规则的各种免责条件都纳入侵权认定的过程,避风港规则已经名存实亡,是法律移植的败笔。  相似文献   

7.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对权利人侵权指控的免责抗辩依据,对于网盘经营者而言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限定"应知"的认定标准,避免附加给网络服务商过高的事先审查义务或模糊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可以借鉴美国法中的"专门代理人机制"与日本法中的"七天通知移除机制",以期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规则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存在规则滥用隐患,权利人与商家利益失衡,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核标准难以一致,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难以恢复,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出发,贴合《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适用;应重视和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能力,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定的规则被称为"提示规则",它借鉴了美国"通知与取下"程序,但是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该条款在中国适用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要发挥"提示规则"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要明晰该规则中的"通知",探究各类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善意取得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关于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研究基本上是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满足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却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无权转让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在转让合同被重新确定为无效的前提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重新界定:法律应认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交易关系,从而由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不符合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这使得我国必须进行相关的法律修改。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贸易保护的作用。我国要正确评估WTO专家组的两个报告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在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运用WTO规则对该条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至今仍付之阙如,不管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都是必要的。在立法中应采用分割的方法,对不同的著作权问题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著作权本体的法律适用上可采用保护国法与来源国法相结合的做法,著作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一般合同的冲突规范,而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法院地法为辅。  相似文献   

13.
浅议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出版物不同于其它类型的作品,但也不应该游离于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之外.不同国家对政府出版物是否该受著作权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要对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必须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对政府出版物进行界定,对其著作权主体进行确认,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合理使用制度本是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主要制度安排,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原有的平衡机制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严峻挑战。为更好地平衡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将“合理使用”制度由现行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变为“混合主义”立法模式;同时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扩大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对版权人享有的“技术措施权”进行严格规制,以防止其滥用“技术措施”损害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5.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6.
从规则层面来看,2009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定化,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有法可依。但是,结合实践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与农民权益保障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从应然角度而言,应根据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不同类型将特定类型的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应当将村民资格纠纷作为一类独立的受案案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人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应通过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解决环境问题,但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西部大开发不仅是西部人的义务,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命运之所在。  相似文献   

18.
中美著作权法制史的差异及探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中美著作权法创制历史的比较 ,认为两国著作权立法史的客观差异是 :中国历史悠久 ,又最早产生著作权的萌芽 ,但正式成法的历史极短且著作权法的更递频繁 ;美国立国时间不长 ,但建国伊始就选择了制定著作权法来保护有关创作的权利 ,且此种保护在不断地完善 ;而在承担著作权国际保护义务时 ,中国显得积极 ,美国则不然。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两国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权利观念的不同以及两国著作权观念导入途径的不同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德国团体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性。著作权法与著作权管理条例能够赋予著作权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各种行业协会的存在也为在我国构建团体诉讼提供可能性。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上存在功能上的缺陷,不能充分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增设团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网络环境下正面临着巨大挑战,其各种连结因素的确立依据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都面临着新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从而要求我们必须改革这些传统规则。基于网络的特殊情况,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就网络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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