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及苏联的特殊国情,决定了苏维埃检察权追求的目标是实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决定了苏维埃政权需要建立专门的检察机关以保障国家的法律得到统一和正确实施;权力制约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苏维埃检察权的核心作用在于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进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  相似文献   

2.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众参与检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同时体现了司法民主性。目前有三种典型的民众参与检察的模式 ,美国通过大陪审团体现民众参与检察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一种典型模式 ,我国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另一种典型模式。本文从合法性、代表性、实效性三个角度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评论。  相似文献   

3.
通过探究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提出规范检察建议权实施的措施,包括:明确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和适用范围;确立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设置,如检察建议实施情况回访程序;规范法院接收、审查与反馈检察建议的程序设置;规范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与审批程序;加强检察建议权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这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合理性的肯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整个行使过程;检察监督程序应主要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由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根据执行中的不同情况,检察监督也应采取不同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5.
制发检察建议书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实现诉前程序的重要环节,诉前检察建议既具有实体意义又具有程序意义。在探索诉前检察建议立法现状和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发现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诉前检察建议的规范性不足;检察建议中对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的设定过宽;制发主体自身职能的局限性;后续跟踪与调查机制不完备。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的运行细则;建立事前听证制度;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案件"持续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6.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别于普通刑事程序,因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具有某些特殊的要求:一是检察监督应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目标;二是检察监督应涵盖诉讼的全过程、全方面;三是检察监督应突出及时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7.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现行民行检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民行抗诉具体规定简略、操作性不强;抗诉案件的周期长,再审改判难,等问题。要完善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可以考虑建立规范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体系、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放宽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相关权利等措施来进行。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进我国法治与民主的进程、惩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基层院查案的情况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仍处于徘徊状况,突出表现在:立案数量不  相似文献   

9.
合法化是检察改革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实施的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意义的检察改革在内容上必定具有不法性,因而检察改革的合法化主要针对改革的程序而言。我国检察合法化改革面临较大的困境,即不法性的检察改革层出不穷,不法的检察改革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实现检察合法化改革首要的是应有调整检察改革专门性的法律,保障检察改革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改革的法律化运作。  相似文献   

10.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民事检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文章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应从加强立法、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加强检察机关调查举证、建立民事检察公诉人制度、检察建议等五方面来改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以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及内涵为分析原点,立足本省检察资源,指出检察环节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阻却因素及原因;并以安徽省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运行现状展开,进而研读创新检察环节社会管理优化的规律性特质与制约性因素;最终研判创新检察环节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着力点与生长点,以期对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创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监所检察先后出现了三种制度形式: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目前,我国监所检察条块化改革缺乏整体性,整体性改革缺乏系统化。2021年《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确立了“派驻+巡回”的检察监督模式,但监所检察改革存在系统性缺陷,表现为:巡视检察与巡回检察功能重合、同级巡回检察难以实现“破熟”初衷、派驻检察受到不应有的弱化。监所检察改革的系统化方案是:保留和加强各级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上提一级、巡视检察并入巡回检察。  相似文献   

13.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实际上构建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这一结合检察模式并非"派驻"和"巡回"两种检察模式的机械嫁接,而是彼此相互融合优化,积累了实践的和体制机制的经验.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之一,在明晰其与监狱在监管对象、法定职能、检察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的基础上,发掘其仍具备进行检察改革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顺应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之趋势,看守所检察模式构建应考虑将重心放在对未决羁押职能检察上,保留派驻检察以应对人员流动较大、羁押必要性检察、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检察以及其他时效性、全程性工作开展的需要;变补充巡回检察为常态化巡回检察,用以消解驻所检察人员被同化等问题.从检察方式、检察组建立、检察工作内容、检察结果与救济等方面设计看守所检察思路,形成区别于监狱并保障诉讼权利的检察规则.  相似文献   

1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通过实证调研可知,其在法理基础、选任、权力效力、履行职务的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须从立法保障、改进选任方法、制度保障、机构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法律监督的本质精神是控权.中国控权型检察制度形成的直接渊源是大陆法系控权型检察制度经前苏联转换的以法律监督为特点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间接根源是中国古代的法典化传统和御史制度所包含的控权精神.现实渊源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选择.控权型检察制度经历了两次发展.第一次发展发生在德国.通过这次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以控权为本质的检察制度.第二次发展发生在前苏联和我国.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不仅全面汲收了控权型检察制度中的合理因素,而且通过法律监督制度,实现了对控权型检察制度的又一次发展.在中国,通过这次发展,以法律监督为本质特点的检察制度不仅全部包含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中"国家权力的双重控制"和"客观公正义务",而且正在形成一种更为全面、更为多元的权力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16.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探讨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提出构建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机制的设想。认为包括破产申请在内的整个破产阶段 ,对于不当的行政干预、破产审理程序、破产主体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都应当行使必要的法律监督权 ;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对破产申请与整顿的检察监督、对清算组的检察监督、对法院审理的检察监督、对破产违法犯罪的检察监督等等  相似文献   

17.
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手段性和保障性权力,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以直接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为主体的检察侦查权体系架构基本形成。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检察侦查权存在直接侦查权启动不自由、补充侦查权运行不积极、机动侦查权行使不顺畅等问题,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提升。究其原因,在于直接侦查权的运行范围模糊、补充侦查权的运行规范缺失、机动侦查权的运行程序繁杂。为保障检察侦查权的良好运行,建议细化检察侦查权的运行范围,规范权力运行边界;完善检察侦查权的运行程序,破除权力运行障碍;健全监检衔接的协作机制,避免权力运行冲突。  相似文献   

18.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成为排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惟应明确检察监督的判准并非"可以确证的正确性"而是"可认为正当";基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及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的国情现状考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与检察监督可以并存,但须强调检察监督的重点应立于保障当事人主义确能发挥作用之上;应肯定判决的既判力以维持其社会功能作用,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可以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边界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依循民事检察权的二元化权能结构,可以将规范和实践领域形态多样的民事检察建议划分为以执法监督为职能的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和以守法监督为职能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两大类,前者由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组成,后者由督促起诉、申诉中的和解检察建议、执行协助检察建议组成。通过对这六种两类检察建议制度的生发原因、运行现状和主要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各类检察建议的共性特征和运行原理:其中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的构建和运行应当遵循合法性和约束力原则、内部制约机制优先原则、比例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构建和运行需要遵循有限性原则、防止角色异化原则、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优先原则、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  相似文献   

20.
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内容,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近几年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分散性公共利益的"四大"领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不在其列。特定群体权益多属个人利益,常借助行政执法与私益诉讼进行维护。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得知,这类检察公益诉讼多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或者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结案,即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多属代位诉讼而非典型公益诉讼。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2021年12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解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巨大分歧,文章分析了妇女权益在个人权益属性基础之外,对其进行保障还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秩序性的特征。传统法律倾向用已婚妇女、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未婚妇女等以社会属性为标准来划分妇女权益的种类,致使妇女权益必然深植于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之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属性。当妇女的个体权益受损时往往也存在系统性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妇女权益保护具有"公共"属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独具特色,相关立法体系较完备,但立法内容的滞后和疏漏在所难免;多元执法体系中的执法协同机制不健全、偏向于预防机制、处置手段缺乏强制性;保障妇女权益的刑事、民事救济机制还需提高质效。综上,文章指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内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嵌入现行多元执法、救济机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鉴于司法力量的有限性,行政检察(包括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介入妇女权益保障可分为三种形式。通过研判相关刑事案件,剖析潜在的或已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手段进行监督。在刑事手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公益诉讼手段之间,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已造成妇女权益受侵害而未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可以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但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成案标准的,方可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