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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合作与协调可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法实施的功效,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但我国反垄断法公私实施之间缺乏协调性,既存有公共实施的固有弊端,也存有私人实施的不足。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协调的合理路径:公共实施应对私人实施进行适度限制和合理协助,私人实施也应对公共实施进行支持。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私人实施具有的优越性使其成为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公共实施,对私人实施的规定相当模糊,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协调好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从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3.
作为习惯思维下法律被动承受一方的私人,往往会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在经济法的视野下,私人实施机制具有公共实施机制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坚持发展完善私人实施机制,培育"竞争文化"并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目前立法对私人实施机制预设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力度欠缺。建立多倍损失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公力扶持诉讼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有效路径。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重视"竞争文化"的培育,以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软实力。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赋予私人主体参与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更加全面地拓宽利益救济渠道,私人实施推动反垄断法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私人执法的合理性和司法成本的低廉性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可选择性具体路径应包括启动反垄断私人监督制度、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设置反垄断私人和解制度、构建反垄断私人仲裁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两种.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最佳效果.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各自存有一定缺陷,缺乏合理的公私协调机制,应构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合理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运行目标和功能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三个目标和功能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同时注意把握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9.
《南都学坛》2016,(4):75-76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非正式程序,经营者和解制度以其能够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快速消除对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性行为而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得以实施,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然而,我国反垄断实施中的和解制度具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程序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等问题。应从增加反垄断法条构造本身的确定性、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解协议的制衡机制、完善执法机构的监督与被监督、加重恢复调查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是一个包含关于适格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责任、集团诉讼以及民事责任等各项具体规则在内的整套体系。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得十分原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欠缺,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仍有一定不足,成为了制约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真正落实的障碍,亟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明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相似文献   

11.
论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执法弹性很大,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强调相对人利益保护对于防止执法权滥用、协调利益关系以及维护商业秩序稳定极为必要。规范反垄断执法自由裁量权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保护反垄断执法相对人利益的基本路径。我国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路径,明确反垄断执法裁量范围,建立反垄断执法裁量标准体系,完善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机制,构建确保相对人有效参与的陈述、抗辩和申诉制度,完善反垄断执法协商和解制度,从而有效保护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以惩罚性赔偿金的运用为代表的民间打假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民间打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打假所存在的缺陷,因而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民间打假的法律障碍主要是法理念问题和立法不完善.必须更新法理念,在相关的立法中建立和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发挥民间打假在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在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方式下,根据既有的法律框架与运行机理,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完全补偿。在证券支持诉讼方式下,由于律师费的负担转移给投服中心,因此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得到降低,并且充分利用"搭便车"而扩大群体规模。公共执法成本与私人执法成本通常呈现出此消彼涨的状态,而证券支持诉讼是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在既有条件下,证券支持诉讼与共同诉讼、单独诉讼将并行存在,建议从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提高司法效率角度,允许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由"进入制"过渡到"退出制"以及审前双方证据充分开示。  相似文献   

14.
中国民航业经济性垄断行为背后存在着坚实的管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未明确反垄断执法权对管制权的优先性,也未明确除外适用的清晰范围,由此造成了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困境.应以放松管制为切入点推进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法律体系进行清理和改革,改变大量经济性管制与反垄断执法目标直接抵触的现状.还要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权与反垄断执法权进行科学配置,防止民航业管制权对反垄断管执法权的排挤效应.在《反垄断法》上则要明确反垄断相对管制制度的优先适用性,限缩除外适用的制度范围.  相似文献   

15.
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取代了1962年第17号条例,废除了原有的事前申报制度,实现了欧共体竞争法实施的非集权化,加强了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由此确立了“非集权”的竞争法实施机制①。在新机制下,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展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任务由各成员国承担。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竞争法体系之一,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竞争法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7.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传统产业政策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缺憾。针对此问题,在推进产业政策向功能性政策方向转型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产业政策的权力干预本质、政策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政策手段的“侵害性”等限制竞争现象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才能得到较好的防范和控制。总体看,产业政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立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政府“自制”和行政垄断执法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这三条制度路径在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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