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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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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建设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过程中,海洋环境的保护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但我国目前的海洋法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因此,做好海洋法的立法工作是一项必要和紧迫的任务,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海洋法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来为蓝色经济区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导向和保障。在立法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海洋法法律体系来为海洋资源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建立立法协调机制,解决单行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建立相应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等等措施。  相似文献   

3.
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生态损害不时发生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是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的当出之途。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决策部门、立法部门等提出的具体但不同的要求,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上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4.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5.
针对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质疑以及关于建立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建议,本文在观察、对比了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进行多维度分析,揭示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指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不宜改变为以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同时也说明现行调整商业秘密的具体法律规范确实存在内容粗糙、不够全面、缺少协调性等缺陷,有必要对现行部门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加以适当调整,并在整体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立法亟待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快速发展,但志愿者服务立法尚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级别较低,缺乏统一的志愿者法律;志愿者法律的具体规定零乱;缺少协调志愿者服务的法律规定;志愿者权利保护制度比较粗陋;缺乏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志愿者立法。为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志愿者立法,包括:提高立法级别,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法律;规范立法依据;理顺志愿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和志愿者的人身财产保护机制;把志愿者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等,尤其是要重视完善突发事件中志愿者服务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王凤远 《南都学坛》2007,27(5):95-96
我国环境资源中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或原则还不明确、具体,也缺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系统开发的申报许可登记制度、生态破坏的恢复与生态系统重建制度、征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保护基金制度等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因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具体应做到:第一,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第二,在建构专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体系层面上,坚持现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相结合的途径,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具体制度层面上,应注意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使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8.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逐步开展,制定统一的《文化遗产法》成为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本身的特殊性,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更注重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融合,重视专业知识在法律中的适用,而这些特点最终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所具有的评价、管理、协调等特殊功能。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功能,能够从立法学理论角度为统一的《文化遗产法》的制定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区域立法过程中,在各立法主体之间,以及就其所要共同调整的事项或社会关系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所进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立法结果(规范性法文件)的区域性协调和有效适用.区域立法协调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需要,是缓解立法冲突的选择机制之一,同时它对于促进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从理论上、实践中和制度层面看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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