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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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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生态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应首先确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由生态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和各种涉及生态保护的单行法(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保护法、各类型生态系统保护法和提供各种生态保护手段的单行法)、区域(流域、特定地方)生态系统保护法、生态保护标准共同构成的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2.
制度供给是生态补偿的持久动力,面对区际差异与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只有充分依赖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撑,才能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者提供更合理的生态补偿,从而实现区域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法律保障既要优化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同时可以在目前加紧制订<生态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制定<生态补偿法>,以此切实指导区际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完善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增强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现实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关于重构能源立法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能源立法体系存在基本法缺失,单行法不完善,配套法规缺位等缺陷。重构能源立法体系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绿色标识制度,强化企业的社会生态责任,从而增强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建立能源领域的宏观调控制度,鼓励开发清洁的新型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市场化改革,力求实现经济性、供应保障性和环境保护性这一“稳固三角”目标。  相似文献   

4.
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它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生态文明观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形成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并制定出先进的环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中国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与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核能安全保障是能源法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之一。目前中国核能安全立法虽然初具规模,但既存在可操作性欠缺、法律责任规定强度过轻、核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备等微观制度上的问题,又存在核能安全基本法缺位、单项支撑法律缺失、配套实施细则缺乏等宏观体系上的缺陷,无法有效满足核能安全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为解决此问题,在微观层面应致力于完善覆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各方面且内容切实可操作的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应致力于构建以《原子能法》统领,以《核物料法》《核设施法》《核应急法》《核损害赔偿法》等单项法律支撑,以相关法规和规章配套的核能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借鉴德日两国的成功经验,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分类别的专门法,从而将整个经济活动都纳入循环经济的轨道,为循环型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我省的循环经济立法,在基本法规层面,应加快制定<云南省循环经济条例>;在综合法规层面,除现有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外,还应制定<云南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办法>;在专门法规层面,应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相应的循环利用法规.  相似文献   

7.
针对我国环境健康管理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将公众健康融入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作为预防措施的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不足和基础能力欠缺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健康管理政策的建议:理顺我国环境健康管理体制,确立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的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将环境健康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确立环境健康管理的风险防范原则,并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加以修改和完善;贯彻预防理念,加强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管理;加强环境健康管理的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8.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横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目前仍存在规范逻辑冲突、价值标准不一及引导功能不足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及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真正有效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的评价及引导功能,应实现损害追责制度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与融贯,即推动达成损害追责关联规范一致性,以法律评价体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将依规治党与政府自我规制相关规范融入法律价值评价体系中,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制边界和作用范围内构建、整合损害追责制度。具体实现路径上,可通过体系化解释准确划定追责对象范围,区分规制功能以党内法规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产生的溢出效应提升政府法定履职能力,对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梳理,明晰各类型责任认定标准与担责形式,从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意味着我国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但配套法规的滞后,既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抓紧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配套法规与相关法律同步起草和及时颁布的专门制度,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0.
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又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同时又是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电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垃圾焚烧发电法律规制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法规执行依据不足,大多数规定效力层次低,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缺乏统一管理,职责不明;利益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健全的民主程序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针对我国垃圾焚烧发电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经验,建议我国垃圾焚烧发电法律保护应采取如下对策:完善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垃圾焚烧发电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机制;细化环境保护的企业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11.
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生态损害不时发生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是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的当出之途。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决策部门、立法部门等提出的具体但不同的要求,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上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具有显著中国特色,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以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为标志,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形成相应长效机制,同时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加以持续推进,从制度化进一步走向法治化、体系化,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与法治体系,保障其不断向纵深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在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治理现代化中具有复合型功能,促进了生态环境法治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充分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的具体构造,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层面:前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核心要素,需立足于宪法上央地事权划分的基本原理,形成完善的“中央—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立法;后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等不同层面的程序性规则,通过全覆盖形成完备的程序指引和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协助制度是与行政主体权限分工密切相关的制度。在环境管理中,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这一特征使环境管理领域需要引入行政协助制度,以保障政府的环保职能得到统一完整的履行。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的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具体而言,构建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行政协助制度包括两个部分: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和相关配套环境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生态税法律制度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缺少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税种分散、费多于税、缺乏系统性等缺陷.构建与完善我国生态税法律制度,应在确立生态税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改革与完善,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黄土高原发展生态林业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特殊的地貌景观与人为因素的双重结合,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成为黄土高原地区最严重的两大问题,直接影响该地区生态林业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态压力,但是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和巩固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目前,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存在缺陷,法律监督不得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治理黄土高原生态环境问题应进行生态林业法制建设,要着重健全生态林业主要法律及配套法规,建立黄土高原生态林业特区管理制度,创新生态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度以及完善该地区林业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无论在基本理念或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是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不可缺少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冲突却对国际社会如何兼顾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带来了困扰,也阻碍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面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定的潜在冲突,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在促进贸易自由的同时又有效的保护环境:(1)积极参与环境协定的制定谈判以推动其改革和创新; (2)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地位;(3)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4)完善绿色贸易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5)完善我国绿色贸易的法律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针对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要问题,如环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缺失,环境执法和管理的独立性弱,以及环境管理绩效评价的淡化和现行财税制度、环境补偿机制的不完善等。首先,应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管理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即完善环境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改革现行环境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人事、财政管理体制,构建以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为基础的跨省区环境管理协调机构。其次,应改革现行政府评价体系、财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的环保积极性,即切实推动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专门财税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法》应发挥禁止生态倒退法、生态修复法等面向的规范功能。鉴于历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上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国家有义务在法律层面确认禁止生态倒退原则。禁止生态倒退原则是内生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隐性"未列举"原则,防止国家在环境义务和责任履行中的"越位"与"缺位",甚至"不在场"。国家环境义务维度是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实践的一次重大转换,可以成为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保障的有益补充,也是公民环境权益的间接反向证明和镜像投映。国家应完善"水生态拐点"的制度安排,避免水环境保护工作和制度实施出现"瓶颈"甚至倒退,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制(治)"拐点"的到来。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40年,也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发展和建设的40年。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由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成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和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规则。总结经验,公众参与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题中之义,是提升环境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调动公众环保力量的必然路径。面向未来,广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注重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狭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完善主体界定、推动信息流动、推进协商参与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实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和学术界均已接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这一理念,但目前对这一理念的理解和运用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仅仅止步于在立法体系上较为全面地涵盖生物系统各要素,但由于该理念在我国与法律尚未进行良好对接,导致我国现有的众多环境资源立法从根本上来看并没能够真正有效地体现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核心问题应当是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运用权利义务分析这一法律人特有方法对其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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