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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2 毫秒
1.
由于宪法未界定、法律不完善和司法体系缺位,中国政府间关系陷入区域大战、部门矛盾、层级束缚之中。政府间伙伴关系治理目的在于平衡多元政府间利益,做法是:宪法层面界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制定协调多元政府间关系的法律;中央倡导多方合作和搭建平等对话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跨层级交流;提升政府问政策网络沟通能力,实现信息全面覆盖和快捷有效。通过以上路径,伙伴关系治理可推动区域一体化、部门协同、公私部门合作和国家整体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2.
中央政府(高层政府)的集权与地方政府(低层政府)的分权一直是多级治理体系中一个两难的选择困境。高层集权有利于资源的集中、政策的制定,利于改革的统一推进以及财政等资源的有效分配;低层分权则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挖掘地方资源,实现地方治理能力的最大发挥。反之,高度的集权又容易抑制地方创新,弱化地方行政责任,导致地方的行政低效;高度的分权,又使地方在改革中得不到中央的有效支持,出现法律缺失、财政不足等问题。通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与澳大利亚两地在处理城市废水循环项目中的措施来分析多级治理体系中权力结构对改革效率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两种治理体系中,当面对相同的改革障碍和改革动力时,两地的改革能力与政策效果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清朝在入关前即统一了漠南蒙古,明清鼎革之后清朝形成了“直省-藩部”二元并存的疆域结构。乾隆朝大一统时,清朝疆域内的藩部相比清初更多,故清朝“直省-藩部”二元并存的疆域结构有所强化。清朝在直省和藩部地区推行了不同的治理方式,即在中原直省地区总体实行府州县体制,在西藏、蒙古、新疆等藩部地带大体实行具有一定自治权的特殊体制,如札萨克制、噶夏政府制等。通过研究清朝在藩部地区实行不同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发现,在治理疆域时,不仅要因地制宜,也要因时制宜,以确保政策顺应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4.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依其严重程度大致可分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犯罪行为,针对此四类行为,我国存在与之相对的四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依行为的违法程度,四部法律在逻辑上联系紧密。但因四部法律本身存在着相对不足,致使现实中未能构筑起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网。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从立法理念、专门机构、法律联动体系等方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6.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体系,它包含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财力分配关系、金融关系、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政治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力配置关系、组织关系等方面;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立法关系、司法关系等方面。其中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关系则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规则形式,是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个关系发生变化,都会不同程度的使这个国…  相似文献   

8.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过程中,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涉及村规民约的纠纷、引导乡村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村规民约的"法"属性、国家法的法律漏洞、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非终局性等决定了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村规民约内蕴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诉性、"能动司法"司法理念、"事实论"属性等为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行性。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具体个案中法官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不到位,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意识淡薄是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源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位、司法权力的自由裁量性与"空心化"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等原因。为了理顺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遇到的困境,需要从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建构村规民约的双轨审查机制,加强对村民利用村规民约的引导等维度去寻找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9.
河流保护地是维持河流突出价值的保护地专门类型,政府治理是河流保护地治理的主要模式.适应性旨在通过适应主体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减少不利影响,可为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提供思路和方法.基于适应性分析框架,从法律政策、治理主体、资源权属及资金来源4个方面,横向对比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国家的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及其演变过程,可得出如下结论:起源于美国的河流保护地在4个国家已经分别形成了4种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联邦集权管理是美国联邦主导模式的突出特征,中央主导并适度分权是新西兰综合治理模式的表现形式,加拿大合作共管模式重视和尊重多方利益相关者,澳大利亚地方自治模式的管理权主要归属地方管理部门;适应所在国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和政治制度差异是造成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变化的主要原因.未来中国河流保护地的建设必须基于适应性理念,根据国情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状况,在国家立法、分级管理、特许经营等方向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的异军突起,给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要依托的法治秩序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全新的法治需求。面对新出现的"治理赤字",如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构建有助于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法治秩序,成为当务之急。但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高度依赖科技创新,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与变化之中,具有创新性、跨界性、虚拟性以及平台性等典型特征,由中央层面进行统一的法治供给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也无法有效激活地方数字经济创新与发展的动力。为此,中央通过《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选择在部分地方进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治理的试验,鼓励试验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地方性法规探索。此背景下,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除了由中央统一推动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的供给外,地方政府以法治试验的方式接入部分法治供给在理论层面何以可能,在实践层面是否具有现实基础、面临那些挑战以及如何克服,便成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基于此,文章借助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方法,对数字经济领域地方法治试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数字经济的地方法治试验,是一种有效回应数字经济法治需求的经验性治理方式。其理论逻辑在于以国家整体法治为最终归宿,以地方数字法治探索为切入口,在注重地方试错和经验积累的同时,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作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从中央和地方在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中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及其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出发,构建符合中国特色治理需求的数字法治格局。而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授予的地方法治创设权,中央对地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的授权与激励,以及部分省份"先行先试"的数字法治建设经验积累为该领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地方法治试验提供了现实可能。当然,数字经济的这种经验性法治路径也面临地方数字法治边界扩张、地方数据保护主义、地方数字治理方式单一等的挑战,需要以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统一市场目标,以及多元共治格局的构建等为限度,以此克服数字经济地方法治试验中的弊病,发挥其优势。  相似文献   

11.
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在本质上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系统型地方治理,其特殊性表征为国家治理与地方治理的复合性、特定的民族事务治理与一般性地方事务治理的交叉性、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的融汇性。由于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特殊性、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政府职责配置等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各种原因,使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存在着显著的国家治理要素,包括治理理念层面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性知识相互融入,治理结构层面中央权责配置与地方权责配置相互协调,治理过程层面中央决策领导与地方执行实施相互结合。边疆民族地区治理需兼顾地方性治理目标和国家性治理目标的“五维双层结构式”目标,涵括政治维度上维护边疆稳定与国家安全、社会维度上深化民族和谐与社会整合、经济维度上推动兴边富民与区域协调、文化维度上实现文化交融与文化自信、生态维度上建设生态屏障与美丽中国。在国家治理视域下,应通过完善分工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资源分配机制和纠偏监督机制,不断协调优化国家治理与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关系,推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走向现代化。  相似文献   

12.
构筑法网体系对克服机械司法执法有重要意义.法网体系需在动态中编制,不仅要建构行为规范体系、调整机制体制,还要运用法律思维在司法、执法等环节中缝合法网的缺陷.法网体系的语用,不仅要注意制定法体系的自主,还要考虑其他社会规范对法的影响;不仅要注意法自身内在体系的自足,还需要注意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交叉.内在体系是指思维所要考虑的法律构成要素,至少包括法律行为规范、思维规则、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机制体制等.外在体系不是法的要素,而是在开放思维姿态下,把法律放置到社会中探寻意义.法网体系是拟制的称谓,对建构法思维、塑造法治话语和实现法秩序等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国家治理与法治在主体、目标、方式方面存在共同性决定了治理术意义上的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财税法治作为法治的主要内容在国家治理中更是有重要担当。具体到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财税法治通过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界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同时应当注意到法治作用的局限性,国家治理需要多种规范的共同作用,是法律道德宗教等共同的事业。  相似文献   

14.
中央和地方关系中的上市公司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但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大股东侵占具有特殊性:中国上市公司多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控股股东往往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各级政府。在政府多元利益追求和各级政府的博弈之下,作为大股东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利本地经济发展。因此,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问题也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宪政问题,其中关键在于建立同时独立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司法系统。  相似文献   

15.
国家治理是政府等治理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维度上运用权威配置资源、维持秩序的一个过程,它具有过程性、协调性和持续互动等特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极其重要的结构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央对地方的分权化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通过梳理近十年相关研究文献发现,研究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趋势、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合理界定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运行机制构建等,基本涵盖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上,新理论工具的引入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从国家治理结构转型角度探讨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是一个需要加以开拓的创新空间。  相似文献   

17.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规则体系业已形成,它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为大学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其形成过程中偏重以成文规则确定治理结构的建构理性主义路径不再适合未来我国大学治理法治体系的形成,完善大学治理体系需要转向进化理性主义思路。中共十五大到十九大报告中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叙述的内在逻辑为未来中国大学治理法治体系形成提供了框架与路径。  相似文献   

18.
国家治理的目标往往具有多元与冲突的特征,如何协调和实现冲突性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问题。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等与短期经济增长存在潜在冲突的目标,中央通过以强问责为导向、以绩效“达标”为免责标准的政绩考核,促使地方开展非经济领域治理的“达标锦标赛”。与具有强激励特征的“晋升锦标赛”不同,“达标锦标赛”要求地方必须达到治理绩效底线,具有“强压力—弱激励”特征。地方面对“达标”约束下的“晋升”机遇,需保证完成治理任务,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的卓越绩效,由此实现冲突性目标的兼顾,这也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之一。  相似文献   

19.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路、州、县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特殊位置。监司官员在对地方监管过程中,广泛参与司法事务,在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和教育等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宋代法律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监司向中央奏报在地方司法审判、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宋朝法典的缺陷,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宋代各阶层普遍重视法律、重视证据的时代背景下,监司官员在司法检验领域作出一系列的创新成就,创立《检验格目》、尸检《正背人形图》等新规范,撰写出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最早的科学严谨的法医学著作,涌现出了宋慈、郑兴裔这样著名的司法官员,为宋代的法律制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制高峰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后世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解决当前中国各方面难题和问题的长效之策,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基础工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依托,更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紧紧把握治理视域的全面性、治理品质的时代性、治理制度的成熟性、治理结构的协调稳定性、治理方式的规范性、治理体系的开放性等特征,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新治理理念,丰富治理目标,明确战略要点,创新治理方法,协调多元共治,妥善处理国家治理的基本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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