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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金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2):16-20
法学流派的涌现是中国法律学人的夙愿。虽经中国法学者的多方呼吁,但法学流派的“建构”依然步履蹒跚。从对中国法学流派划分诸种观点的评析中,可以说明流派化意识是形成法学流派的重要因素。法学流派像其他任何流派的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法学研究的对象及范围、哲学基础、方法论运用、理论体系的创新等是流派形成的主要因素。当下,法学中国化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这就意味着中国法学应解决中国问题,法学流派的建构也不能离开这一主题。中国还没有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学流派。但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反映中国人对世界法学做出独特奉献的法学流派。这也是对法学向何处去的一种回应。 相似文献
3.
理想与现实之间——论法学流派与法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论述法治 ,讲的多是法治的优点 ,属于对法治的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较为注意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以及意义的固定性 ,主张从技术层面上支持法治。社会法学派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 ,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对法治的研究属于解构性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如果这一学科能吸收自然法学等流派的价值和原则 ,就能建立起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法治理论 相似文献
4.
对"法学中国化"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2,他引:4
在给2005级山东大学法理学博士生授课时,我们讨论了一个命题:如何认识“中国法学”?有没有中国法学?如果说有中国法学的话,它指的是什么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如果坚持属地主义,中国大地上确实存在着产量丰富的法学作品。我们的各种法学杂志、综合性杂志上发表了可能是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被冠以法学招牌的文章,尽管这里面充满了重复的内容。各种出版社近20年来也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与教材,可以说中国的法学出现了繁荣的局面,法学成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如果我们认真研读这些法学文章与著作,我们会发现,这些被视为中国法学的“产品”使用的多是源自西方的法学术语,叙述的是西方的法学故事,讲解的是西方的法学原理和精神。这无疑使中国境内的法学内容更加丰富。但我们也发现,西方传来的法学被当成了中国法学的主流,而传统中国文化与当代法学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明显,起码从形式上看,出现了与传统中国文化的断裂现象。一百多年前,中国人确定了向西方学习的信念,所以全方位引进学习西方法学似乎不会产生太多的立论方面的困惑。但如今,有的西方学人也看到了所谓西方的没落,因而出现了各种批判与反思的理论,这使得我们感到茫然,再加上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冲撞,使得我们的思想呈显更多的矛盾。于是,处于成长与发展阶段的各个学科(包括法学在内)似乎都存在“向何处去”的问题。带着对法学将走向何方这一问题的思索,我们与《山东社会科学》杂志社共同组织了“法学的中国化”问题笔谈,以期呼应“中国的法学向何处去”以及目前兴起的国学热潮,欢迎各位学人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5.
陈金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
认清实质法治的意义、功能,抑制其作用的过度发挥,坚守形式法治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整体性文化,突出了辩证思维方式,使得根据法律思考的法治思维很难贯彻下去,法律的权威、明确性、稳定性、意义的固定性常在矛盾的思维中受到贬抑.同时来自西方的批判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及流行,更加剧了法治思维方式的瓦解.对实质思维方式的坚持,导致了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的衰落,法治理论似乎有被瓦解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重述与论证:形式法治是法治的脊梁,没有对形式法治的坚守,或者说在中国如果不补上形式法治这一课,根本就无法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形式法治需要法律方法的协助来完成各种使命,因而不能轻易否认形式法治对实现正义的功能.只有在坚守形式法治的前提下,实质法治才能发挥对社会调整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陈金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6-81
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是法治的基础,实质法治只是一种对机械司法的纠偏措施。但在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多政治法律人却试图超越形式法治的束缚,追求更为理想的、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政治要求的实质法治。从世界法学思想的发展趋势看,在对法治弊端的批判与反思中,形式法治理论正在走向式微,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应该超越形式法治,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之路。如果真的想实现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提升,就必须警惕实质法治的反法治倾向。在整体性中国文化之下,我们没有经过一个严格法治的阶段,现在需要用法律方法提升法治的整体水平。但是,这种追求法治的良苦用心常被误解,正在上演一出法治论者对人民表达忠诚的苦恋。 相似文献
7.
陈金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24-136
法律、法治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在法律拟制与实施的过程中,体系性要求是法治思维的指引,其与体系化结合,可表征法治实现的逻辑性。体系化是指法律构成以及实施的一致性,既包括对构成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思索,也蕴含对法律实施的体系化要求。作为法治思维原则的体系性,是指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诸环节都要展现体系性的要求。体系性是塑造法学原理的指导思想,是构建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施的原则,是建构法律方法论系统的原则。关注法律的体系性,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法治所需的形式合法性,主要来自法律的内在体系。而法治的实质合法性,则来自外部体系。体系性要求所衍生的体系化,是塑造法治思维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陈金钊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1-13
构筑法网体系对克服机械司法执法有重要意义.法网体系需在动态中编制,不仅要建构行为规范体系、调整机制体制,还要运用法律思维在司法、执法等环节中缝合法网的缺陷.法网体系的语用,不仅要注意制定法体系的自主,还要考虑其他社会规范对法的影响;不仅要注意法自身内在体系的自足,还需要注意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交叉.内在体系是指思维所要考虑的法律构成要素,至少包括法律行为规范、思维规则、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机制体制等.外在体系不是法的要素,而是在开放思维姿态下,把法律放置到社会中探寻意义.法网体系是拟制的称谓,对建构法思维、塑造法治话语和实现法秩序等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法律方法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去年在本刊主持了两期“法学中国化”的栏目,发表了十余篇笔谈文章,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我们认为,关于这一命题有继续讨论的必要,需要作长期探索和深入的研究。经过一年多的思索,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可以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和谐所能容纳的内涵,也许不只是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等,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都不具有和谐的宽广胸怀,它们与和谐不是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和谐社会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西方社会科学中的任何概念都不像和谐这样显得博大精深。和谐能包容西方法学所倡导的各种法律价值,但又不同于其中的任何概念。这是一个有中国特色、能显示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因而我们在去年研究的基础上,今年就这一命题继续进行讨论。和谐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向中国整体性文化的回归,这正是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优势。我们已引进西方法学的许多概念,都可以涵盖在和谐的名下重新探讨。从现在的报刊文章中我们看到,各个学科的人士都在谈论和谐社会的建构,涉及问题的各个方面。所以,以建构和谐社会为契机,在和谐精神的指导下,可以加快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方法,借此东风,我们也可以使法律方法论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法律方法论是建设和谐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是值得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山东社会科学》编辑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今年继续就“和谐社会建设、法律方法和法学中国化”展开讨论,欢迎各位同仁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10.
法律修辞方法对构建法治意识形态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金钊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法律修辞方法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在谋篇布局的基础上,以寻找言说关键词进行说服的思维活动。由于法律修辞方法主要是"把法律作为修辞"以此进行说服,因而法治意识形态的属性比较明显。只要人们在思维过程中"把法律作为修辞",那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法律就有了话语权。然而,由于法律修辞方法以说服、信服为目标,因而不能刚性地依据逻辑的推论,或片面地以权力进行压服。法律修辞方法所寻求的,是以形式法治为主,并附之以实质法治的方法;旨在思维的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比较,目前进行的法治意识形态建构,主要是矫正片面的权力思维或实质主义思维的弊端,理顺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关系。在权力政治言辞过剩的情况下,倡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说服方法。这对法治意识形态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